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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3-04-06 发布于广东
债务人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特别注意: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前直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提起给付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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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7年5月17日,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华恒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0月13日雨花公司以华恒公司拖欠其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恒公司支付货款225382.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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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华恒公司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直接提起给付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雨花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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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起到财产保全的作用,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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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得就该债权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2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或者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不能以错过申报期限直接提起诉讼确认债权,更不可以提起给付之诉。

3

申报债权为前置程序,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身债权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普通债权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直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案原告雨花公司在债务人华恒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受理后,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管理人对其债权不予确认,应要求管理人出具书面意见,雨花公司对管理人对其债权的不予确认(包括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同时提供管理人的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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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公司在本案中直接提起给付之诉是错误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应驳回起诉。同时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后,债权人计息的债权,其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产生违约金的,该违约金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雨花公司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将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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