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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神州国土 2023-04-07 发布于河北

    □ 王珍珍

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相撞,致穆某车损人伤。事故发生后,穆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交警大队作出因无法证实现场情况而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穆某和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辆类型进行鉴定:穆某所驾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王某所驾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双方因赔偿事宜沟通未果,穆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证据,结合庭审意见,认定原告穆某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穆某驾驶电动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因无法证实现场情况而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遵循公平原则,认定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为被告所驾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故而其责任比例应当上浮10%为宜,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会由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够清楚地进行责任认定,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该种情况下事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这也是本案的审查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在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穆某因与被告王某相撞而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责任未予认定。在此情况下,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审慎审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分别对本案事故负同等责任。另因被告王某所驾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对原告穆某的损失按照60%比例予以赔偿。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大概过程,可能部分事实无法查清,导致不能准确划分责任,发生此类案件,涉及责任划分,当事人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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