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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 | 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能恢复强制执行吗?

 隐遁B 2023-04-07 发布于广东

导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方当事人提交法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那么,执行各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虽未提交法院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的,还能恢复强制执行吗?与大家一同探讨。

图片可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各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未提交执行法院,由此可知,该执行案件并非由于执行和解而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这种情况下,是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并不是法院审查是否恢复执行的依据。而应适用一般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恢复执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原因消除后即可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原不能处置财产可以处置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及其他法定情形并经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也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详见《执行案件终本后,如何恢复执行?》)

例如:在(2016)最高法执监445号,最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未提交执行法院,也未请求执行法院将和解内容计入笔录并盖章,因此双方达成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申请执行人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后恢复执行,并无不妥。

图片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庭外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虽不能阻止恢复执行,不过被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经法院核查庭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正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即使未履行完毕,法院也可裁定中止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想要达到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效果,庭外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一份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确切、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这样,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效力。

比如,在(2020)最高法执监44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各方当事人受此约束。案涉协议书虽是由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自行达成,未提交法院,如果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法院仍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而在(2016)最高法执监44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虽主张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但其提交的往来函件中,申请执行人未就被执行人提出的一次性解决债权债务作出明确的承诺,又未向被执行人作出放弃剩余债权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体现双方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达成一致。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执行人关于执行债权消灭的主张,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综上,未免争议,建议执行各方当事人将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法院。若只能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具有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明确意思表示,并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这样,不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还是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均有依据,以免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再发生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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