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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新规:特别权利特别保护,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定

 文豪学者 2023-04-08 发布于山东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创新点之一:增加了承包经营权调查的要求,明确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对调查内容、实施、成果和组织实施主体作出具体规定。

那么,为何要在《办法》中增加“承包经营权调查”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啥作用呢?

一句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太特别了,太需要“土地经营权调查”这一特别举措进行强化保护。

为何这么说呢?现结合农村承包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做如下分析。

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举措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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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如何理解呢?

为便于直观理解,以大家都很熟悉的房屋登记为例:房屋属于不动产的一种,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在法律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他项权证。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作如何理解呢?

简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之一,是一种很特别的不动产物权。特别在哪呢?

《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农户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这明显不同于其他不动产物权,也决定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特殊重要性。

而在《办法》中增加承包经营权调查的要求,明确在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对调查内容、实施、成果和组织实施主体作出具体规定,就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的一大重要举措。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农户的重要财产性权利,理应得到最严格的法律保护,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农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也理应用最严格的措施保障其订立、变更和终止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是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有效手段

《办法》明确,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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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如下:

1.调查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2. 调查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3.调查组织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办法》之所以规定如此严格的调查程序和如此全面的调查内容,并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的职能职责,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保障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严谨性和严肃性,有效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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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深入实施,农村承包地合同管理工作也一定会越来越规范,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越来越有效的保障。#大有学问##官方解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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