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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物业管理纠纷裁判规则8则(近期整理)

 见喜图书馆 2023-04-10 发布于山西
裁判要旨 1 :共有部分在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案例案号:公报案例——无锡市某业主委员会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2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案例案号:公报案例——陈某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3 :由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并未就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不担责。业主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义务为由,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因室内被盗遭受的财产损失。

案例案号:( 2016 )京 0116 民初 44 号

裁判要旨 4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卫义务,若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巡视义务,对置于物业公共区域的财产被盗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及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案号:( 2019 )京 0105 民初 42170 号

裁判要旨 5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装修应有巡查、要求整改的义务,对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或其他行为应及时劝阻。业主财产遭受损害后,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法院将推定其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财产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案号:( 2021 )津 01 民终 2619 号

裁判要旨 6 :即使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案例案号:( 2020 )川民申 6062 号

裁判要旨 7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欲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案例案号:( 2018 )粤民申 7888 号

裁判要旨 8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遵循与业主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使同意的业主比例占三分之二以上,也不能视为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案例案号:( 2017 )云 03 民终 14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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