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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划转数据申报!

 文俊企鹅 2023-04-10 发布于江苏

就本文而言,境内划转数据申报,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下规定的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的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的1.3版(以下简称《1.3版》)于2022年4月发布,将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的申报范围由原来的4种扩大到5种,部分栏位也进行了修改。这一定程度体现了外汇局对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的重视。此外,与国际收支申报不同,外汇局并没有就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申报下发专门的申报指引,一定程度加大了业务人员学习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的申报难度。鉴此,笔者基于《1.3版》规定的5项申报内容,简要梳理境内划转数据申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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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3版》的规定,境内划转数据申报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同名账户划转资金、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其中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为《1.3版》新增。

(一)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且非统一主体 

业务场景:对境内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贸易或境内深加工结转项下的资金收付。

申报方式: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包含《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下同)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即《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收付双方都需要。

交易编码:《1.3版》并没有详细说明需要使用的交易编码。参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下简称《交易代码》),其中9字头的是属于“境内外汇收支交易及其他特殊交易”的申报范围。但在9字头下也没有与本申报范围相关的代码。目前业内的普遍做法是直接使用对应的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即“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或“121020-进料加工贸易”。

币种:不言而喻,本部分适用于外币划转。但是否适用人民币划转,值得商榷。对比《1.3版》对涉外收支数据的报送范围,特意注明“包括跨境人民币”。但在境内划转信息中却未提及是否包含人民币。虽然按照业内理解,境内划转信息的报送范围主要是外币划转,但我们起码能知道的,第(四)种申报范围就只能是人民币。所以境内划转信息似乎又不仅仅限于外币。考虑到货物核查项下,境内主体需要履行相应报关手续。外汇局将根据境内主体的进出口数量和资金收付金额进行总量核查。对于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在货物已报关的情况下,不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可能将导致总量核查的不匹配,造成异常。因此,笔者认为,货物核查下的境内人民币划转,仍然需要报送

其他提示:笔者理解,“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可以简单理解为涉及海关意义上进出口的境内收支,譬如进出特殊监管区和深加工结转。这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不是所有货物贸易相关的境内收支都属于此类业务。譬如,笔者认为,代理出口项下,代理出口方收到出口货款后划转给境内委托方,则不属于此类业务。因为货物实际出口——也就是货物贸易核查的相关收支发生在代理方从境外收款的环节,而不是发生在代理出口方划转款项至委托方的环节。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是与本类申报息息相关的两个栏位,即:收入信息中的“是否保税货物项下收汇”和“境内收入类型”以及支出信息中的“是否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和“付汇性质”。尽管《1.3版》没有详细解释。但业内一般认为“是否保税货物项下收汇”和“是否保税货物项下付款”一般指货物是否保税,而“境内收入类型” 和“付汇性质”一般指交易对手所在的特殊监管区类型。银行业务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当然在本申报范围内,“是否保税货物项下收汇”和“是否保税货物项下付款”通常应该勾选“是”。

(二)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且非同一主体

业务场景: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资金收付。

申报方式: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但仅需报送基础信息。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付款方需要填写,收款方无需填写。

交易编码:本申报范围的大多数业务场景,相关交易编码均可以在《1.3版》中的9字头下交易编码找到。但其中服务贸易相关业务场景,并没有在9字头交易编码中提及。目前业内主要的做法是参照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进行申报。例如境外承包工程的境内分包款划转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代理海运费申报在“222011-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或“222012-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币种:不言而喻,本部分适用于外币划转。但是否适用人民币划转,笔者认为分两种情况分析。一种情况是只可能是使用外币的情况,譬如国内外汇贷款相关的划转、集团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资金划转等。这些业务不可能出现人民币划转。第二种情况是,虽然可以使用人民币或外币交易,但实际是境内交易的情况。譬如代理进出口项下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资金划转,他们的资金划转实际是基于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而不是进出口协议。既然是境内交易且以人民币结算,则无需报送境内划转信息。综上,笔者认为,该申报范围内不适用于人民币划转业务。

其他提示:笔者认为,这个申报范围内涵非常广泛。考虑到“非货物贸易核查”的措辞,只要是不属于货物贸易核查的交易相关境内收支,则都属于本类——这有点类似于“其他”的兜底场景。因此,除了从字面直观理解的服务贸易(非货物贸易),不在另外四种场景范围内的其余业务相关境内收支也应该包括在内。参照《交易代码》,除了服务贸易项下常见的代理进出口运费收付、境外承包工程的境内分包款划转,还包括银行押汇融资的转入和偿还、代理进出口收入/支出、代外国投资者划入/划出投资款、境内投资者投资款划入/划出、企业获得/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企业获得/偿还/划回/划出委托贷款、个人直系亲属账户资金转入/转出、个人经营性资金转入/转出、存入/提取外币现钞、存入/划出保证金、总分公司之间划转的外汇收入/支出、企业集团公司与境内其他成员企业之间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项下收入/支出、因跨境电子商务引起支付机构境内外汇收入/支出等。

(三)同名账户划转资金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且是同一主体。

业务场景:境内同一主体不同外汇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此处“外汇账户”包括视同外汇账户管理的账户,例如结汇待支付账户。

申报方式:(1)对于收付款账户任何一方涉及资本项目账户的业务,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的基础信息。(2)对于国内资金主账户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的基础信息。(3)对于收付款账户任何一方均不涉及资本项目账户的(例如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间或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间收付),则无需报送收支信息。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收付双方都不需要填写。

交易编码:《1.3版》明确,此类业务申报在“92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

币种:该报送范围一般为指外币划转,普通人民币同名划转应无需报送。然而,视同外汇账户管理的账户,其人民币账户划转也需要报送。

其他提示: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境内主体在A银行未开立外汇账户,在B银行开立了外汇账户,然后该主体从人民币账户资金购汇后不落地划转至B银行同名外汇账户。虽然该主体在A银行没开立外汇账户,交易实质分为两步,即境内主体购汇后外汇资金划至A银行内部账户,A银行内部账户划至B银行同名账户。但考虑到该收支的实质仍然是同一主体不同账户的资金划转,笔者认为仍属于本申报范围。

(四)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一般是不同主体。

业务场景:境内主体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到其他主体的人民币账户。

申报方式: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无需报送信息。注意申报支出信息时,须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9.11结汇用途代码”填写)。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需要填写申报凭证。(当然收款方无须申报,自然无需填写)

交易编码: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此类业务应申报为“929070-结汇待支付账户(视同外汇账户管理)资金划出”。

币种:此类业务仅限人民币。

其他提示:该场景下的申报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划转币种是人民币,这也容易导致银行业务人员漏报,值得银行人员尤其注意。此外,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的结汇。外汇账户结汇时需要报送“账户内结汇”信息,并在管理信息中的结汇用途选择“022-转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在划转环节,则需要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此时则需要根据实际用途填写。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栏位是“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根据《银行资本项目下数据报送参考规则(2020年1月更新)》,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汇款业务,境内支出信息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应填写“N/A”。

(五)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非居民,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其中收款方仅为非居民机构,而付款方既可以是非居民机构,也可以是非居民个人。

业务场景:境内非居民主体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

申报方式: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付款方无需报送信息。在报送收款基础信息时,应在“付款人名称”后添加付款人账号信息,以名称后加“[acc:账号]”表示。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收付双方都不需要填写。

交易编码:收款业务统一填写交易编码为“929090-其他”,并在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划转”。

币种:外币划转自然必须报送。至于人民币境内非居民资金划转,尽管《1.3版》没有明确,但据笔者从监管部门了解,人民币境内非居民资金划转也需要报送。

其他提示:上述申报方式提到,须在“付款人名称”后添加付款人账号信息。但实务中,如果资金划转以MT202报文进行划转(例如非居民A从非居民B购买货物,并以信用证结算,则信用证开证银行往往使用MT202格式报文向非居民B支付货款),则MT202报文一般不会注明付款人(即非居民A)的账号,收款银行也无法知悉付款人账号,此时无法在申报时报送准确账户信息。尽管《1.3版》对此种情况并无规定,但据了解,监管部门的要求是账号部分填写“000000”(六个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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