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已过审,用真实的案例说明我的题目: 请在合集中查看 先说“诬告” 诬告又称诬告陷害,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它以泄私愤、遂私愿和陷害无辜为目的,不但给被诬者本人带来极大痛苦,而且可能造成司法冤案,严重扰乱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古今中外、历朝历代都把“诬告陷害”和“无故杀人”并列为两大不可突破的最基本底线。 而对诬告罪的惩罚古代也一直延续“对等反坐”的标准。 一九七五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就记录了详细的关于诬人盗窃、伤人的的“反坐”处罚标准。 汉宣帝诏书规定:“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尊老爱幼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汉代老人也是极受尊重与保护的群体,但哪怕你是八十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如果突破最基本的底线,即杀人和诬告,也是不可豁免的。 即使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清两代,其诬告反坐制度也是越来越详细,甚至对严重的“诬告罪”在对等反坐的基础上罪加几等。 2021年,英国出台了新诽谤法,起诉门槛变高,但罪成惩罚严重。 ![]() 诬告诽谤的都是用捏造事实造成他人损害,所以引用 为什么古今中外的治国者都视“诬告”为洪水猛兽? 诬告人的诬告成本和被诬人的抗辩成本极不对称,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这里诬告陷害指用捏造事实起诉被诬人,造谣是指在社会上散播对被诬人不利的捏造事实,本质上都是对被诬/诽人造成损害,所以借用)不仅被诬人抗辩成本极高,还会大量浪费司法资源。一旦让“诬告”成功,其巨大的成本收益比会在社会上形成极为不良的“仿效效应”,侵蚀大众的“三观”,进而影响社会和谐和统治基础。 以南京“彭宇案”为例,虽最终彭宇承认撒谎撞人,但其负面效果仍然导致社会道德急剧滑坡,开启了中国老年群体最为畸形的产业—碰瓷业,使得人民日报发文怒批:“再不整治,会让整个社会道德倒退50年”。而“碰瓷”虽不一定诉诸法律,但其本身就是一种“诬陷”行为。 那又关正常的“举报”啥事儿? 举报与诬告都是向公权机关检举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不同点在于举报检举的是“真实存在的事实”,而诬告是“捏造事实”。 眼见未必为实,耳听也可为虚,这样举报人举报的“事实”中难免会有一定的“水分”,甚至有“臆测”的成分。 如:《后汉书.孝明八王传》记载,陈国国师迁诬告前任国相和陈王刘宠,说他们一起祭祀天神,图谋“不道”。最后司法机关审核后认定,他们不过是为了长寿祭祀“黄老君”而已,于是举报人被以“不道罪”的刑罚反坐,被杀。 这个案例中“祭神”为事实,而“不道”为臆测。所以举报中也难免有“诬”的嫌疑。而“虚实相间的诬告”的量刑标准,很大程度取决于执法者的主观判断,举报也就成了一件风险极大的事儿。 所以各朝各代又不断细化法令:把诬告罪分为完全无中生有的诬告和虚实相间的诬告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但这又给“诬告者”留下了空子可钻。经过精密筹划,往往能使得“事实”、“虚实相间”和“无中生有”更加难以判定。不论古代生产力水平、刑侦技术,就是在现代,判定也是费效比极差的一件事。 司法判定的费效比极差,但又事关社会道德、统治基础,两难…… 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举报”门槛,加重诬告罪成惩罚,让“诬告人”知难而退,减少相关诉讼。 如前面引用的英国《新诽谤法》。 总结一:为什么不能鼓励“举报”行为?
总结二:如何防范诬告(个人建议)
后记:只要有足额的利益驱动,往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类从很早以前就认识到了“诬告”的危害,而其至今还是社会文化中的一颗“毒瘤”,说明我们对其的警惕性一刻都不能放松,任何“包容”、“纵容”行为都可能打开“潘多拉魔盒”,应予以坚决杜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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