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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金融】罚息和复利究竟如何计算?

 知行不疑 2023-04-11 发布于辽宁


来源:刘进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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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等概念,金融律师朋友们一点都不陌生,但是当被问及罚息和复利究竟如何计算时,能够清晰描述的人却少之又少。无论是不良资产催收等诉讼业务,还是借款合同审查等非诉业务,都需要律师对罚息和复利的概念有清楚的认知。知悉罚息和复利的计算规则,是金融律师必备的基本功。为此,笔者结合自身从业经验,为朋友们揭开罚息和复利的面纱。

一、监管规定

罚息和复利都是借款人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利率通知》”)明确了罚息和复利在监管层面的计算规则:

根据《利率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相比于正常还款情况下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有所上浮:如果借款人逾期归还本金,则罚息利率上浮30%-50%;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则罚息利率上浮50%-100%。罚息利率界定清楚了,罚息的计算规则迎刃而解。根据《利率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因此,罚息=逾期本金╳罚息利率╳本金逾期天数或挪用天数/360

复利的计算规则也不难理解。根据《利率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复利计算基础的“利息”有三个外延:(1)借款期间发生的应付未付利息;(2)本金逾期后,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3)利息逾期后,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也就是说,复利的计算基数来源很广泛,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它体现了利滚利的规则。这里引申出一个问题:既然是利滚利,那么滚动周期是多长?也就是说,隔多长时间将前一个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罚息和复利归集到一起,继续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答案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周期。根据银行惯例,结息周期可以是月、季度或年,结息周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是结息日,21日是付息日。因此,如果以月为结息周期,就是每月21日将前一个月发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加总求和,将来以该总和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继续计算复利;如果以季度为结息周期,就是每季度末月21日(即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和12月21日)将前一个季度发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加总求和一次,将来按照罚息利率继续计算复利;如果以年为结息周期,就是每年末月21日(即12月21日)将前一年发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加总求和一次,将来按照罚息利率继续计算复利。总之,复利=基数(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利息逾期天数/360,复利的计算基数每周期调整一次,越来越多。

二、合同约定

对于罚息,借款合同中往往这样约定: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人民币借款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人民币借款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对于复利,借款合同中往往这样约定: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约定的结息方式,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举例说明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金额及期限: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2)贷款年利率:采取浮动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假设上浮后为6%);(3)还本付息方式: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4)罚息: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就逾期部分,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5)复利:对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约定的结息方式,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6)资金冲抵的先后顺序依次为: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复利、罚息、利息、本金。

银行依约于2015年5月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000万,则借款人归还本金的日期应为2016年5月1日,付息的日期应为2015年5月21日、6月21日、7月21日、8月21日、9月21日等。

2015年5月21日,乙公司当月应付利息为3.33万元(1000万*20天*6%/360=3.33万元)。若乙公司分文未还,则从5月21日起至6月21日(注:按照银行惯例,期间开始的第一天不计算在期间内,即所谓的“算头不算尾”,下同),将对应付未付利息3.33万元按照罚息利率7.8%(6%*1.3=7.8%,下同)计算复利。此时,因本金偿还日尚未界至,本金1000万元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6%计算利息。

2015年6月21日,乙公司6月份应付利息为5.17万元(1000万*31天*6%/360=5.17万元),6月份应付复利为0.02万元(3.33万*31*7.8%/360=0.02万元)。若乙公司分文未还,则从6月21日起至7月21日,将对截至7月21日的所有应付利息和复利加总求和,并以求和结果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7.8%计算复利。鉴于5月份的利息为3.33万元,6月份的利息为5.17元,6月份的复利为0.02万元,因此,计算7月份复利的基数是三者之和8.52万元。

2015年7月21日,乙公司7月份应付利息为5万元(1000万*30天*6%/360=5万元),7月份应付复利为0.06万元(8.52万*30天*7.8%/360=0.06万元)。若乙公司分文未还,则从7月21日起至8月21日,将对截至8月21日的所有应付利息和复利加总求和,并以求和结果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7.8%计算复利。鉴于5月份的利息是3.33万元,6月份的利息是5.17万元,6月份的复利为0.02万元,7月份的利息是5万元,7月份的复利是0.06万元,因此,计算8月份复利的基数将是五者之和13.58万元。

……

综上,计算复利的基数如同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在本金逾期之前,由于不存在罚息,因此,计算复利的基数由利息和复利两部分组成。

假设到了2016年5月1日,乙公司未依约偿还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冲抵规则,银行扣除乙公司账户内仅存的少量资金后,累计应付未付利息是36万元,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则针对未偿还的本金1000万元,应当按照罚息利率7.8%(6%*1.3=7.8%)计算罚息。应付未付利息36万元也应按照罚息利率7.8%(6%*1.3=7.8%)计算复利。

2016年5月21日,乙公司当月应付罚息4.33万元(1000万*20天*7.8%/360=4.33万元),应付复利0.16万元(36万*20天*7.8%/360=0.16万元)。若乙公司分文未还,则从5月21日起至6月21日,将对未偿还的本金1000万元,按照罚息利率7.8%(6%*1.3=7.8%)计算罚息,将对截至5月21日的所有应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加总求和,并以求和结果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7.8%计算复利。鉴于5月份之前的利息是36万元,5月份的罚息是4.33万元,5月份的复利是0.16万元,因此,计算6月份复利的基数将是三者之和40.49万元。

由此可见,在本金逾期之后,计算复利的基数由三大组成部分:利息、罚息和复利。

虽然上例采取的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但是,无论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先息后本,还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规则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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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之,罚息和复利均为借款人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罚息=逾期本金╳罚息利率╳本金逾期天数或挪用天数/360。复利=基数(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利息逾期天数/360。明白了上述规则,金融道路上的一颗绊脚石,就被您一脚踢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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