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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文明苑 2023-04-11 发布于山西

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完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胜利完成,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成为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战略任务。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城镇化的高度发展,我国传统乡村社会格局被打破,对乡村治理提出更高要求。新时代,要不断完善党建引领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

发掘利用乡村社会自治资源

自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保证了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并且通过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自治制度、规则、办法,把这一根本价值落实到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乡村治理活动中,实现了乡村社会的安定有序。因此,在发掘和利用乡村社会的自治资源与潜力时,必须围绕提高乡村自治水平这个目标,鼓励和支持乡村社会各方面参与,激发乡村活力,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村民自治良性互动。

夯实乡村治理的法治根基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乡村治理体系能否平稳运行直接取决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展水平。在现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无论是自治还是德治,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乡村法治的实现不仅是乡村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的前提,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夯实乡村治理的制度根基,就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法治保障,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实践中,通过强化法治体系建设,引导干部、村民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发挥德治的引导教化功能

道德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德治就是以道德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乡村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而人情与道德、习俗等相关联,善加引导便可形成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优势。充分发挥德治在乡村社会的引导和教化功能,首要的就是推进德治建设,提升村民的道德素质和修养,发扬优秀传统乡风民俗,杜绝各种旧俗恶习,从源头上预防乡村社会矛盾的产生,增加乡村社会的和谐因素。总之,就是要充分挖掘和传承乡土社会所特有的文化资源、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加强乡村社会思想道德和公共文化的建设,提升德治水平和乡村文明水平,从而服务于乡村治理实践和乡村振兴战略。

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农村工作的首要原则,是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进而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前提。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作用,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全面执行党的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农村企业、社会和自治组织,提高组织、团结、动员和服务农民群众的能力,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具体来说,就是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中心向基层下移,完善党领导下多部门、多事项联动的乡村治理应急处置机制、矛盾化解机制和服务群众机制,让党组织发挥政治动员、部门协调、资源联动、机制衔接的多重作用,保证乡村治理的政治方向和多元协同。要善于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优势转化为乡村社会的治理效能,在多样化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和规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系。

总体而言,乡村社会的变迁模式及治理方式的转变势必会影响中国社会变迁与治理的整体走向以及成效。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关系着乡村振兴的进程。不断完善新时代党建引领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能够有效应对乡村社会出现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在不断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上推进乡村振兴,进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李晓婉,广东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陈位志,广东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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