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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男子,入室强奸2人,抢劫3次,受害者都是60岁以上老人,法院怎么判?

 刘海蓝 2023-04-11 发布于山东
男子辛某,1972年出生于黑龙江。
他的父母属于未婚生子,生下他后就各奔东西,他一直跟姥姥姥爷一起生活。
但是,姥姥姥爷一直不待见辛某,没让他上过一天学,他甚至连个户口都没有。

等稍微长大些,辛某告知姥姥姥爷,自己要出去打工,然后便离开了家。
可事实上,辛某并没有打工,只是去了外地四处流浪,他居无定所,没钱吃饭就乞讨、捡垃圾。
20岁时,他过够了这种日子,开始打零工,手里多多少少也能攒下几个钱,这是个好迹象,可他转头就走上犯罪的道路。
1993年,辛某干活时骚扰侮辱女工人,最终因为流氓罪被当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6个月的时间并不算长,但已经给辛某敲响了警钟,出狱后,他一直遵纪守法,不敢再逾越法律的红线。
可是,辛某的改变并不是永久的,在十多年后,他再次作案。
2011年8月31日晚,辛某来到被害人付某某(女,63岁)居住的平房内,用打火机将付某某居住的东屋房门内侧拴门绳烧断,掐住躺在炕的付某某的脖子,不让其呼喊,后强行脱掉被害人付某某的衣服,对付某某实施了强奸。

2012年7月2日中午,辛某被害人于某某(女,65岁)居住的平房内,将于某某拽到卧室并摁倒在炕上,强行脱掉被害人于某某的裤子,将于某某内裤兜内的900元现金抢走,所抢赃款被宋玉军挥霍。
2013年3月28日上午,辛某来到被害人贺某某(女,63岁)居住的平房内,并将贺某某搂倒在炕上,强行脱掉被害人贺某某的外裤并将贺某某内裤兜内的现金350元抢走,所抢赃款被宋玉军挥霍。

2013年3月29日上午,辛某再次来到被害人于某某居住的平房内,将于某某从厨房拽到卧室并摁倒在炕上,正翻摸被害人的裤兜查看是否有钱时,于某某呼喊“救命”,吕某听到呼救后,赶到现场敲打于某某家窗户玻璃,宋玉军逃离现场。

2013年3月29日晚,辛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女,60岁)居住的平房内,见王躺在炕上,便强行将王某某的双手掰至头顶,一只手摁住王某某的双手,另一只手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衣服,对王某某实施了强奸。

在这次作案之后,公安机关终于掌握到可以将其抓获归案的有力线索,2013年4月26日,辛某在一处平房内被抓捕归案。

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入户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辛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辛某多次入狱实施犯罪,且受害者都是60岁以上老人,其犯罪性质恶劣行为卑劣,而且,他还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予以严惩。

但是,辛某在其中的一次抢劫中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9年;以抢劫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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