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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检索研究产品第27号:猥亵儿童罪的无罪裁判与辩护实践

 汤康康律师 2023-04-11 发布于安徽
法律信息检索研究产品第27号

主题产品:猥亵儿童罪的无罪裁判与辩护实践

分析人:张芳婷(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储陈城(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金亚太刑辩分所兼职律师)

本次法律检索与研究产品是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检索精品成果展示。成如果需要完整版,请关注并与我们联系。

前言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无罪辩护基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首先为法律层面,包括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非犯罪主体、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等;其次是证据层面,包括证据之间是否互相矛盾,单项证据的证明力等;最后则是程序层面,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违反司法程序,例如管辖、勘验、鉴定等。那么具体到猥亵儿童犯罪中,无罪辩护的类型、无罪辩护的障碍以及无罪辩护成功率较高的要素有是什么?本文将从“裁判文书网”以裁判结果无罪和律师辩称无罪两个方面进行检索,形成相关无罪辩护分析报告。

一、检索基础信息

检索区间:2008年—2020年

检索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案由:猥亵儿童罪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文书性质:判决、裁定

检索文书:135份

二、检索结果

(一)以裁判结果无罪进行检索

通过检索该猥亵儿童罪裁判无罪的只有2份案例,但是该两份案例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而以此分析法院判决无罪的原因。

1、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因猥亵儿童罪的隐秘性,在只有被告以及被害人双方在场时,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只有被害人陈述,故而因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客观上只实施了轻微猥亵行为

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例如触碰、拥抱等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认为不是犯罪。

(二)以律师辩称无罪进行检索

将分别从一审和二审两个审理程序角度进行分析,讨论得出律师无罪辩护的主要辩点以及法院不采纳该辩护的理由。一审(共53份案例)、二审(共73份案例)。

1、律师做出无罪辩护的理由

图片 根据以上图表可发现,律师对猥亵儿童罪做出无罪辩护的辩点主要集中在证据层面以及法律层面。对于猥亵儿童犯罪来说,因其犯罪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隐秘性,其辩护也就主要在于证据以及法律适用,至于程序层面的辩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证据的适用。故下文将会从检索的案例中分别归纳总结出律师在法律层面以及证据层面具体的无罪辩护理由。

(1)关于证据层面的具体分析

根据检索总结在证据方面的辩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只有被害人供述,被害人由于还是未成年人,年龄过小其作出的供述真实性有待考察;2.主要证人证言系传来证据其证明力较弱;3.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相互矛盾,例如被害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的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图片

根据以上图表可发现在证据层面的一审二审的辩护主要集中于只有被害人供述以及主要证据证明力比较弱两方面。猥亵儿童罪系较为隐私与特殊的犯罪,首先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其次在于作案地点也都较为隐秘,难有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对于这两方面证据的质疑和辩护则尤为重要,也是基于该案件的辩护重点之一。

(2)关于法律层面的具体分析

根据检索总结在法律方面的辩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不具备主观犯罪要件,即没有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只是不小心触碰或者是基于长辈的关心等;2.被告并非犯罪主体,表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责任人;3.认为被告只能治安管理处罚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该认为是犯罪。

图片 上图表明不具备主观要件和不认为是犯罪成为辩护重点,这也是基于猥亵儿童罪自身犯罪特征所决定的。可以发现二审较多关注被告人主观要件例如是只是无意触碰等成为辩护重点。一审二审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根据刑法“但书”规定不构成犯罪也是辩护重点之一。

2、法院不采纳无罪辩护的理由

根据检索可以将法院不采纳理由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证据层面;主要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只有被害人供述理由为虽被害人年幼,但其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在表述方面存在差异属于正常,同时也有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

(2)针对法律层面:从现实情况以及人之常理角度进行出发,被告对其实施猥亵行为有着深刻的认知故而不存在不具备主观要件,对于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则认为被告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三、检索结果分析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无罪辩护,从理论上来说需要论证被告人主观上无刺激或满足性欲之目的,客观上未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

(一)无罪辩护类型

1、法律方面

(1)被告人主观上无刺激或满足性欲之目的:表现在被告人只是无意或者出于长辈的关心触碰相关敏感部位。

(2)被告人客观上未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表现在被告人为被害人整理衣物等又或者是只是单纯亲吻等行为还未达到“猥亵之程度”。

(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实施了轻微的猥亵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原谅,应按照治安管理法处罚。

2、证据方面

猥亵儿童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

(1)证据内容上的问题:其一只有被害人供述,被害人因其年龄偏小故而该证据证明力具有一定的瑕疵;其二相关证人证言等多为传来证据该证据证明力也值得商榷;其三则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内容相矛盾。

(2)证据形式上的问题:即证据的收集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3、程序方面

主要表现在相关证据的非法获取,法院管辖、回避等问题。

(二)无罪辩护障碍

从前面检索结果可以得知猥亵儿童罪的无罪判决案例在实务中几乎是屈指可数。该类案件无罪辩护障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身体状况差,生理上有疾病不能排除犯罪故意。

(2017)粤2071刑初2957号认为被告虽然患有前列腺炎,但只是在性功能上存在毛病,其心理并无问题,不影响其猥亵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未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不影响猥亵儿童罪成立。

(2014)闵刑初字第1458号认为 对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应在合理范围之内,根据猥亵儿童罪的罪名及条文内容可知,暴力胁迫行为并非该罪构成要件。(2019)湘31刑终339号认为猥亵儿童罪并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为客观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抠摸、搂抱等猥亵儿童行为即构成本罪。

3、被告人不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儿童不予采纳。

(2019)川01刑终239号认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2017)浙03刑终1441号 认为从言谈举止、衣着等特征上确认被害人可能系幼女,且并无任何确切的证据证实何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4、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陈述可以采信

(2019)京02刑终405号认为被害人作为一名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身所经历的事情已具备基本的是非判断和正确表达能力。(2017)粤2071刑初2957号被害人作证时年仅9岁,因年幼对于受猥亵的具体情况未必能细致、完整表述,更难在多次陈述中达到前后高度一致的程度。故被害人两次陈述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符合常理,且其对受猥亵基本情况的描述符合其年龄、认知和表达能力,并有其他证据印证。

(三)无罪辩护成功率高的因素

1、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017)冀0421刑初4号认为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害人在案发时刚年满四周岁,其智力发育有限,仅凭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达不到证据的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2017)青0103刑初字4号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被害人陈述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猥亵行为。故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四、结语

猥亵儿童罪的无罪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少之又少,该类案件的无罪辩护也大多集中于法律与证据层面。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而从证据上来看,因猥亵案件的证据本就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明猥亵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对于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作为直接证据的案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成为判断案件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要标准。故而着也就成了律师辩护的重点以及司法机关关注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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