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金融工具的计量 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负债后续计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确认后按照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4)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应当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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