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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后 在酒店遭两次性侵

 禹杰 2023-04-12 发布于四川

以案普法

2023-04-12 11:01·中国法学会会员 


湖南株洲一女子过生日当天,与朋友去酒吧喝了一点小酒,期间朋友叫了一位男孩子过来,让其帮忙将醉酒的女子送往酒店居住,万万没想到,该男子在将女子送到酒店后,心生歹意,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
 
事情发生在去年的8月份,事发当时,杨女士因为过生日,便和朋友一同到酒吧小聚,小聚期间,朋友喊来了一位男子一同庆祝,可万万没想到,正是这位男子的到来,让杨女士有了一段噩梦一般的经历。那么到底是怎一回事呢?
 
原来是众人散场之时,由于杨女士醉酒不省人事,便安排较为清醒的男子去送杨女士,男子将杨女士送到酒店后,让酒店前台开了一间房间,并告知前台,只是杨女士一人居住,自己送一下人就会离开,酒店见状,也就只登记了杨女士的身份证。
 
另一边,男子将杨女士送到房间后,心生歹意,强行与杨女士发生了关系,而后男子接了个电话离开,并且拿走了杨女士的手机。
 
杨女士见对方离开后,立刻穿好衣服下楼求救,可不料此时恰好遇到了归来的男子,男子再次将杨女士拖拽着上了楼,而酒店前台也并未帮助杨女士报警,导致杨女士第二次被侵犯。
 
事后,杨女士报警求助,男子因为涉嫌犯罪被予以判刑,但杨女士认为,酒店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遂找到酒店,希望对方能够赔礼道歉并进行适当的赔偿,但酒店态度蛮横,不愿意协商解决此事。
 
下一步,杨女士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不得不说,酒店前台的安全意识太差了,杨女士都跑到酒店前台求救了,酒店仍然无动于衷,显然存在过错!
 
也有网友表示,作为女孩子,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让自己时刻保持清醒,否则你永远不知道危险在哪里。
 
2、男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情况下,强奸罪总是伴随着暴力、胁迫的方式,因此部分网友认为,只要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不构成强奸罪,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是,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以本案为例,虽然男子没有使用较为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但男子趁女子醉酒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中的其它手段。
 
3、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杨女士入住酒店的那一刻起,双方就达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按照合同的约定,有义务保障杨女士的权益不受侵犯。
 
虽然侵权的主体系第三人,与酒店并无关系,但酒店作为合同的一方,至少要尽到基本的义务,比如帮助杨女士报警,现在酒店最基本的义务都未尽到,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杨女士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判断酒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主要是看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日常实践中,判断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两点判断:
 
其一、酒店是否尽到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障义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也就是说,对来客进行实名登记,是酒店必须遵守的规定。本案中,酒店虽然辩解称误以为男子会及时离开,所以才没有登记,但很显然,这种说辞无法站住脚跟,因为在后续的过程中,酒店根本没有核实男子是否离开,所以从这方面来看,酒店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其二、酒店是否尽到了同类经营者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
 
以大众或者同类经营者的认知来看,杨女士在已经达到酒店前台寻求帮助的情况下,纵使酒店前台因为自身的原因无力阻止,也应当报警求助,而不是自始至终不闻不问。
 
换句话说,法律虽然不强人所难,但也决不允许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想法。
 
故以大众一般的角度看,酒店也是存在责任的。
 
综上,无论是从违约的角度、还是侵权的角度,酒店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杨女士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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