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破产后,法定代表人能解除限高措施吗?什么时候解除?

 隐遁B 2023-04-13 发布于广东

公司破产后,法定代表人能解除限高吗?

什么时候解除?

如果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会默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施加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法定代表人出行会受到极大障碍。那么,能不能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方法,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呢?

困境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最高院《限高规定》《善意执行规定》两份文件列举了7种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解除限高的情形,但就是没有包括被执行人企业破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执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但也没有明确能不能解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困境2:各地高院规定不尽相同
根据目前检索到的法规情况,有三地高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涉及到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能否解除限高的问题。但是,三地高院的意见不尽相同,也不全面,对于能不能解除,解除的条件,破产什么阶段能解除,都不甚明确。
第一种意见来自于北京高院,企业申请破产时,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并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才可以解除限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206号
七、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且配合管理人接管、移交完整、全部印章、账簿、财产、文书等,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管理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由破产审判部门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在收到后五日内在执行办案系统中解除限制措施。
第二种意见来自于重庆高院,企业重整、和解的,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法院可以暂时解除限高,时间不超过1个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协调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2022〕56号
14.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确因企业重整、和解需要,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经严格审查并报院长批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第三种意见来自于广东高院,而且只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如果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的,就应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十四、问: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对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答: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前,不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困境3:各地法院裁判规则不统一
首先,在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法院同意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高,这一观点是比较明确的。理论上,被执行人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法定的消灭了,被执行人企业也不存在了,继续限制法定代表人消费措施已经缺乏事实依据。
《朱玉波、中国农业银行大连长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决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执异1066号
本案中,首先,大连保税区凯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宣告破产,且已经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对大连保税区凯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已失去责任主体,对大连保税区凯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亦失去事实基础。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鉴于对比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影响程度,纳入失信名单是比限制消费更为严重的惩戒,既然因破产程序,应当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举重以明轻,则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应具有合理性。故朱玉波请求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胡音,李君玲与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执异11号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及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因此本案应当终结对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因其法人资格因破产程序终结而终止,因此对其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应当予以解除,对其法人资格终止前的原法定代表人胡音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也应一并予以解除。
然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作出宣告破产这个期间,以及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期间,能否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是各不相同。
有支持在破产和解时解除法定代表人限高的,也有不支持法定代表人在破产重整时解除限高的。
有支持破产申请后就能解除限高的,也有不支持的。
《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执复131号
本案中,正大公司已经与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众多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且经法院认可,被执行人正大公司应当按照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不能再对本案申请执行人个别清偿,再对其法定代表人周建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无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作用,解除限制消费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姚恩东、朱明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决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执异880号
在被执行人利源装备公司未被宣布破产的情况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发生变更,仍登记为姚恩东。姚恩东以利源装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不行使公司的管理权为由,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于法无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执复78号
本案振华公司仅以该公司已被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为由请求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严维的消费禁令,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周大福珠宝金行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瑞安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执1332号之一
被执行人瑞安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应予解除。
《赵连义、无锡华宸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复144号
现赵连义以公交公司已经按宜兴法院要求如实申报了财产、公交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要求宜兴法院解除对其个人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消费的请求,不符合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扬州市汇都家纺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仅以被执行人汇都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申报破产债权为由,要求解除限制消费令,缺乏依据。
《张凯、日照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1执复19号
本案中,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苏03破10号之一裁定对被执行人日照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破产合并重整,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无法实现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目的,因此,解除对闫凡林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总结:
其一,根据司法裁判口径,法院裁定企业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后,法定代表人能够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其二,在法院仅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刚开始),或者在破产重整/和解时,法定代表人能不能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要看当地法院的认定,有的法院可以,有的法院不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