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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失信限高可通过企业破产解除吗?

 花树3377 2023-06-08 发布于安徽

文章来源丨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采取失信或限高措施后,诸多不便以及名誉的影响,让很多法定代表人苦恼不已。清偿债务后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限高,但往往很多企业已经无力清偿所有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失信限高就无法解除,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后,失信、限高是可以解除的。

一、法定代表人失信、限高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高消费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法定代表人的失信及限高。

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限高可通过公司破产解除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后,法定代表人因企业债务执行而形成的失信及限高可依法给予解除。

三、实务中的两种操作方法

1、法院作出企业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即可解除失信、限高

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最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六条规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

比如,日照中院(2022)鲁11执复19号,张凯、日照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法院认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苏03破10号之一裁定对被执行人日照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破产合并重整,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无法实现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目的,因此,解除对闫凡林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陕西中院(2020)陕01破4号之八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董伊凡与被申请人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指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现就有关债务人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和删除失信信息通知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址执行的;......”的规定。请你院删除西安微纳传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失信信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年5月21日)第二十四、问: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对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答: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前,不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2、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解除失信、限高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规定,“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上述规定以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为终结执行的条件,因为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仍存在退出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法院作出宣告企业破产裁定后,执行法院依法应对企业终结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包括失信、限高等所有执行措施均应解除。

比如:浙江省台州市中院(2019)浙10执复12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扬州市汇都家纺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台州中院认为:首先,----如果被执行企业只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尚不属于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法定事由。其次,----上述规定以裁定宣告破产为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因为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企业仍有退出破产程序的可能,而一旦退出破产程序,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就有可能恢复。故此时应当解除的是对该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以便破产程序正常进行,而对不影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限制消费措施并不必然也要解除。----复议申请人仅以被执行人汇都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申报破产债权为由,要求解除限制消费令,缺乏依据。

河北保定中院(2018)冀06执异158号,安洪松、北京科拉斯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保定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处于执行过程中,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且并未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执行人也未同意解除限制消费令,尚未具备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条件。虽本院裁定受理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破产案,但尚未作出是否通过重整草案的裁定,也不具备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条件。

舟山市普陀区法院(2018)浙0903执982号,洪美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浙0903执982号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舟山市海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消费行为。现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且本院已裁定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海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消费行为的限制。

上述是通过企业破产,解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限高的方法,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高管的失信或限高同样适用上述方法。企业破产不仅指破产清算,也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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