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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技术贴」——法定代表人限高措施如何解除

 知行不疑 2023-03-13 发布于辽宁

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是否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又如何解除限高?我们近期代理了一起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限高强制措施的案件,取得很好的效果。现将其中的技术成分整理出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被法院同时作出“限高令”。

该制度的出台,可以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但同时,也给并不参与任何公司事务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带来负面影响。

问题1

哪些法定代表人具备申请解除限高的前提条件?

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不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简单说,法定代表人无法干预公司是否履行债务。这是通过启动申请程序,有可能获得解除限高的重要条件。

问题2

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后,能否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只需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即可。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后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

但是,为了遏止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现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2019年7月14日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就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要事项变更等向人民法院申报和备案。并要求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依法明确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对公司资产的监管责任,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述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执行程序,规范协助执行机制度,四川省、上海市现已通过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出台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的形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应暂停办理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的业务。

二、河南省政策情况

目前,河南省暂未就该事项出台相关文件。实践中,按照《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及强化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精神要求,部分法院会根据执行人的申请,或根据案件情况直接作出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裁定书。法院一般会向被执行人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将会暂停办理被执行公司相应的变更登记业务。

总之,能否有效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一方面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要了解一下执行法院是否给当地的市场监督局已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问题三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是什么?

救济路径一:协商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被执行单位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协商的方式,申请法院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但通常,申请人很难予以配合。

救济路径二:向法院申请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原法定代表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通过解构17条规定,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要求被执行公司需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实质要件则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据此,原法定代表人在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时,可侧重从以下几个维度准备证明材料:

1.证明被执行公司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可提供被执行公司选任制度、公司股东变动情况、或公司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据。以此排除是为了逃避执行而进行恶意变更的怀疑。

2.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证明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可提交任职通知、被执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执行公司经营事务的审批签字表等材料,证明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证明原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可提交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或者转让股权等证据。证明对公司决策不具有表决权,不参与公司经营和分红,更加有利于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证明原法定代表人曾在其他单位任职。该维度的举证,同样是为加强原法定代表人对被执行公司无控制权、对债务履行没有影响的证明力度。原法定代表人可提交其在担任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实际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社保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3.证明被执行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除了正向举证外,原法定代表人如掌握有被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人员的证据,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这样可以有助于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同时也为法院提供了有利的执行线索,有助于案件的推进。

救济程序

在救济程序上,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主体是原法定代表人;申请历经的程序为:纠正→复议程序,人民法院对应作出的是:民事决定书→民事裁定书。而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

· 纠正程序:原法定代表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书。

· 复议程序:如执行法院决定不予解除,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综合来看,如果原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条件,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法院应考虑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自然人持股的公司。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备,管理制度松散,公司债务发生原因和逾期原因较为复杂。加之法院对加大执行力度的工作要求,故此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会更加谨慎。这就要求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需根据原法定代表人、被执行公司及逾期债务的实际情况,全面、充分地挖掘和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期获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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