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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欺骗退款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

 思明居士 2023-04-13 发布于河北

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笔者认为欺骗退款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惩罚,但是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该行为的目的是非法获取钱财。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非法获取钱财而实施欺骗退款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其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例如,如果行为人在网上购物时,谎称自己已经付款并且退款成功,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消费者重复购买或者选择其他商家的商品。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法律上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道德规范,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欺骗退款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惩罚。但是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以及具体情况。只有在明确了相关因素后,才能准确地判断该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

一、案例再现

王某在某一时期购买了李某的房屋,双方有买卖合同关系,后由于某些原因王某将房屋归还予李某,并希望李某进行退款。李某在接到王某的退款请求后,将二人的买卖关系合同私自篡改为租赁合同。

比如,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退款”之名,行诈骗之实,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的诈骗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行为人利用对方的错误认识,使得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应当认为该行为是诈骗罪。

笔者认为,由于“退款”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行为,并不会影响到商家的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故即使在民事纠纷中,消费者也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但如果是在诈骗罪中,由于欺骗行为系对方错误认识所致,则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为自己使用、收益等目的。

因此,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才有可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三、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虚构不存在或者已经发生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常常会与商家进行协商退款、退货等事宜。

商家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款申请,往往会给予退款或退货处理,这是基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接到王某的退款请求后,通过第三方平台系统,将其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篡改为买卖合同之外的租赁合同关系,从而使王某基于错误认识,与李某进行了退租、退押金的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被告人李某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因为根据一般人的认知,租赁合同之外的租赁合同关系与租赁合同之间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

诈骗罪中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虚构事实。即虚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通常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民事事实,也应当是行为人虚构的对象。

例如,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原本属于合同履行之范畴的事项进行篡改,进而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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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如果说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是为了骗取财物,那么隐瞒真相则是为了掩盖其实施诈骗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将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篡改为租赁合同关系,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掩盖其诈骗王某的行为。因此,这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应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行为。

隐瞒真相的对象为合同之外的他人财产。比如,被告人李某在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时,虚构其有能力为王某支付房屋租金并解除租赁关系、不会进行房屋转让等虚假事实,使王某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交付了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将原本属于合同履行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了篡改,因此,被告人李某对王某所实施的欺骗行为并非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而是为了使自己能够逃避对王某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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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被告人李某欺骗行为的定性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行为人通过对他人实施欺骗所获得的财物,因此,这一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后,发现王某不具备支付房屋租金并解除租赁关系的能力。

但由于其没有与王某签订解除租赁合同、进行房屋转让等法律文书以逃避债务,而是采取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以达到其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实施的欺骗行为应当属于诈骗罪中“欺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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