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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规则指引——最高院关于涉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相关征求意见稿要点梳理丨德恒研究

 京鲁老宋 2023-04-14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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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产业逐渐进入密集创新和快速扩张的新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4.8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7%,电子商务产业正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然而,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及“二选一”等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纠纷亦成为困扰电子商务平台稳健成长的一大阻碍。为加强电子商务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于2020年6月10日就《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合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就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所涉主体及涉案行为判定及电商平台所应履行的采取必要措施、禁止不合理限制及通知与声明机制等义务进行要点梳理,希冀能够为电子商务平台制定平台知识产权规则、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合规指引。

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所涉主体及涉案行为判定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所涉主体判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沿用《电子商务法》的判定规则,并结合平台商品销售页面、商品实物及发票等交易单据的标识信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涉案行为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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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全措施申请

《征求意见稿》除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外,亦赋予平台内经营者紧急情况下的同等申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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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侵权行为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禁止不合理限制及通知与声明机制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确自身所需履行义务的范围及界限。

(一)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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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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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通知与声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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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承担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承担,《征求意见稿》明确法院将在综合考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观状态、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限、损害后果等因素后确定其责任承担具体方式,并确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不同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定标准及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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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最高院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确立了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规则,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需履行的采取必要措施、禁止不合理限制及通知与声明机制等义务进行细化规定,并明确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及流程,便于界定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三者各自的法律责任,补强原先《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规则。我们期待最高院可以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前述征求意见稿,为电子商务平台制定平台知识产权规则、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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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平 

业务合伙人 / 律 师


高亚平,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德恒上海税法业务中心负责人之一;专注于税务筹划、境内外上市与并购重组,擅长于社交电商税务筹划、投融资与平台合规运营相关法律服务,是国内最早从事社交电商、共享经济及平台内经营者合规运营及税务筹划法律服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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