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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的九种情况

 随手一阅 2023-04-15 发布于浙江

实践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是由当事人承担的,但有几种情况比较特殊,在这几种法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来承担:

1.在双方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在签署的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违约方承担,且该相关约定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律师费在合理幅度内的,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会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除了下面几种法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外,一般案件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费或违约损失的承担情况,通常不予支持,所以在合同中有必要落实律师费承担的条款。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

当债权人遇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达到不予清偿债务的非法目的,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还对债权人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所支出如包括律师费等费用,规定最终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司法解释已失效,但仍可沿用该司法解释体现的法理进行主张)

3.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

人身权益包括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身份权指民事主体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为了维权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均可以主张并得到支持,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2条规定: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4.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

在有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将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6.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当债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获取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时,往往会产生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使担保物权的价值被变相减损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对于律师费是否属于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的认定不一致,对于支持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的,也仅支持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其他风险收费、二审阶段、执行阶段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9条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8.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案件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在此情况下无过错方支付的律师费属于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这类案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

“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在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自然人作为原告实施合理方案及措施,用来预防生态环境损害、或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诉讼支出的一系列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规定: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那么不属于上述九种类型的案件,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不是就不予支持?

不一定!!!

在《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的指导下,若违约人存在非诚信的诉讼行为,即使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部分法院也支持违约人承担维权人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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