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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实务节选:可雾化但不含烟碱成分的电子传统系统是否属于电子烟?

 梦回新疆 2023-04-17 发布于云南
1.可雾化但不含烟碱成分的电子传统系统是否属于电子烟?《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发布后,有基层执法单位提出这样的问题:通过电子加热装置将不含烟碱成分的液体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以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系统是否属于电子烟产品?下文从电子烟及相关概念的理解逻辑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
(1)“电子烟”概念的性质。《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将电子烟界定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这一概念本身不涉及气溶胶的成分、风味等因素。换言之,只要某一电子传送系统能够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无论气溶胶本身是否含有烟碱成分或者是否呈现烟草风味,均应当认定为电子烟产品。
(2)不含烟碱成分或者非烟草风味的电子烟产品能否销售?按照《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规定的设计要求,雾化物“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同时,“雾化物应含有烟碱”。从逻辑上看,雾化物是电子烟的下位概念,符合电子烟概念的产品属于电子烟产品,但不符合雾化物成分、烟草风味等强制性要求的则属于不合格电子烟产品,不得生产并在市场中销售。
综上所述,只要能够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就属于电子烟,而不含烟碱成分或者呈现烟草以外风味的电子烟属于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的电子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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