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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体系”建设】人的尊严: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内在尺度

 我的书摘0898 2023-04-17 发布于海南

  人的尊严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内在尺度。马克思首次在《青年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提出了关于人的尊严的正义理想;接着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吸收了“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的法的律令;最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期探索了社会全体成员“合乎人的尊严的发展”的可能。以人的尊严为内在尺度的正义理想历经马克思在哲学领域、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批判考察,成为关乎人的需要和人的自由的现实原则。人们既要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又要实现自我的自由个性,才能获得关于人的尊严的正义。

满足需要是获得关于人的尊严的正义的必要条件

  人要有尊严地活着,首先必须维持他的无机身体,以便满足自然需要;同时还必须维持他的精神发展,以便满足社会需要。这是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阐释的一个由历史发展规律所呈现的简单事实。这个简单事实也曾出现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把人的需要区分为自然需要和历史形成的需要。人的自然需要凸显了人的需要的自然属性,具体是指人必须要满足自身在吃喝住穿方面的基本需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人的自然需要当作实现人的解放的基本前提。他指出,人类创造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类必须能够维持自身的生活,人们“首先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切东西”,而一旦这些需要在质和量方面得到保证,人的解放就是可以实现的。为了满足人类的自然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物质生产活动,创造出能够维持日常生存的生活资料。人的历史形成的需要凸显了人的需要的历史属性,具体是指社会历史生活中产生的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分析,商品是历史形成的需要,其要么作为生活资料来直接满足人的需要,要么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人的需要。商品不仅满足人的需要,它还是新的劳动方式的产物,具有唤醒人类新的需要的功能。例如在没有发明电灯的古代社会,人们不需要电灯,但是在现代社会,人们视电灯为日常需要。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的需要呈现出“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多样性,这些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意义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自然需要和历史形成的需要表现为人对商品、货币和资本的需要。人们在占有欲和求金欲的推动下,人为地创造出了一些维持资本控制权力的虚假需要,使“历史地形成的需要代替了自然的需要”。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人们需要的满足还与人的政治地位密切相关。资本家借助于制度优势而处于控制方,满足了自身的各类需要;工人受制于制度劣势而处于被控制方,在高压工作状态下压抑自身的各类需要。根据马克思的分析,满足人们多样化的“自然需要和历史形成的需要”是实现以人的尊严为内在尺度的正义的必要条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无法满足各类需要,因而也无法获得人的尊严,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工人而言是不正义的社会。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权利的局限性,强调了按需分配的重要性。不同人的需要是不同的,不同家庭的需要也是不同的。“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在这些情况下,按照资本主义统一的平等权利来分配反而是无法满足不同人和不同家庭的不同需要的。马克思认为,唯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劳动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从马克思论述的整体逻辑来看,满足人们的自然需要和历史形成的需要是获得关于人的尊严的正义的必要条件。所谓正义的社会是一个真正使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社会,而有尊严的生活的必要条件在于需要的满足,这种满足是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有机统一。

实现自由是获得关于人的尊严的正义的重要基础

  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艾伦·W.伍德和乔治·布伦克特曾在自由原则与正义原则之间设立了一道屏障,认为马克思是基于自由原则而不是基于正义原则而批判资本主义的。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自由原则与正义原则之间不存在屏障,实现自由是人们获得关于人的尊严的正义的重要基础。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区分了人与动物的差异。动物是没有自由意识的自然生命体,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进行生命活动;而人是有自由意识且能够进行自由自觉的劳动的社会生命体,能够“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人具有在自由自觉的活动中实现自由个性的高阶要求。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丧失了自由个性,无法获得以人的尊严为内在尺度的正义。工人的遭遇尤其体现了这一点,他们无法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不会在劳动中感到幸福,也不能真正占有自己的劳动力,他们只能受制于资本主义的制度结构而被迫地、无偿地为资本家劳动,因而不仅不能获得人之为人的尊严,反而以尊严被践踏为条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发展成为一种强制关系,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这种劳动显然不是工人的自由自觉的、能够实现自由个性的、获取人的尊严的劳动。与此同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物权自由、法权自由被视作个性自由,自由竞争、自由买卖和自由贸易被视作个人自由的终极目标。根据《共产党宣言》的论述,这是“资产阶级……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激烈批判,他把物权自由、法权自由界定为“资本所享有的压榨工人的自由”,认为它们“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资本的需要,表现为资本的自由。共产主义运动的革命目标在于打破资本的自由,使人实现自由个性,从而获得关于人的尊严的正义。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是“对于强制性劳动的摆脱及由之而来的对于自由活动时间的享用”。根据马克思的揭示,资本的历史发展趋势在于一方面创造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另一方面把这种时间转变为剩余劳动。在工人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的基础上,剩余劳动与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不再是对立的双方,二者统一于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不再异化为被他人占有的剩余劳动,人的劳动直接表现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人们在享用自由活动时间的基础上,获得了人之为人的尊严。从逻辑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表现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设想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中的人类劳动、所有制结构和社会关系展现了“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的基本要求:其一,“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是令人感到幸福的劳动,是让人能够获得尊严、实现个性自由的劳动;其二,人们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称之为社会所有制;其三,“每个人的自由的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关系由过去的人对人的控制、奴役和强迫的关系转变为人与人的联合关系。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明的,“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由此可见,实现自由个性是人们获取关于人的尊严的正义的重要基础,这种自由是对强制劳动的摆脱,是对自由活动时间的享用,是联合体中的自由。

  通过解析马克思在人的需要和人的自由方面的具体要求,我们能够深刻理解马克思以人的尊严为内在尺度的正义思想。人的尊严作为马克思最初的正义理想,经过他在哲学、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辩证综合的考察,最终成为一个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必要条件和实现人的自由为重要基础的现实规范。这种规范完美地展现了一个抽象正义理想在具体历史条件中的现实化过程。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建构的价值前提、思想资源和实现路径研究”(17ZDA103)、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条件建设项目“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专题研究”(2022KC6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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