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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究竟怎么排?“航行中排放”要歇菜!咱们来唠十块钱的!

 PSCReady公众号 2023-04-17 发布于天津

对于生活污水的排放,由于MARPOL公约和国标《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存在诸多差异,导致不少船舶中招,随便翻一下各局的公众号,罚款案例很多,最多要罚款二十万!

有的朋友留言,希望老编能够简明扼要的讲一讲。

其实,简明扼要挺难的,涉及的内容太多,可以笼统的说一下,今天就说10块钱的,两点:

第一个是:生活污水的排放起算点是哪里要搞清!

生活污水排放的起算点是领海基线(也就是MARPOL公约中讲的最近陆地),而不是我们头脑中的海岸线,很多船舶被罚是因为这个领海基线没搞清楚!

按照MARPOL公约来讲:

1.领海基线之外12海里,可以直接排放不处理的生活污水。需要注意的是,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源自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不能排的太快,应在4节以上航速,按照MEPC.157(55)规定的速率排放,否则就是滞留+罚款!

2.领海基线3海里到12海里之间,可以用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处理之后排放,否则就是滞留+罚款!

3.领海基线3海里以内,也就是锚泊+靠码头+在领海基线内航行,需要使用满足MEPC.227(64)或MEPC.2(VI)认证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之后方能排放,否则就是滞留+罚款!

有人问,我一直使用认证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生活污水,是不是可以随意排放?

卧槽,用最牛逼的标准要求自己,只要处理过的水达标,自然可以,前提是四轨愿意一直让用!

至于什么是领海基线,我们先看这个视频,然后看下这个图,当你四轨排放生活污水的时候,一定找三副问一问,在不在可排范围内!

第二个:国内排放问题,要解封了

由于《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高于公约要求,搞得很多船员不会整了。

二者,除了排放的个别排放指标不一致,最大的不同就是:GB3552-2018要求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依然需要航行中排放,这就搞得很多外轮来到我国靠码头或者锚泊期间,只能把生活污水储存在船上,也就是接收或者打进污水储存柜。

有些船为了满足要求,改造加装了临时的污水储存柜。

“航行中排放”成了船东们的紧箍咒!

但是我们注意到,2021年9月1日强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请注意:这个121条是新增条款,在老版本的海安法里是没有的!

按照这一条,在“航行中排放”紧箍咒可能要解封了!

根据这一条,当海安法与公约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公约来,与MARPOL不一致,当然按照MARPOL来!

只是航行中排放的规定是GB3552-2018规定的,而GB3552-2018能否与MARPOL违背呢?

GB3552-2018的效力要低于海安法,海安法说按照MARPOL来,这样递推下去,“航行中排放”的事要歇菜了……

老编查阅了中国人大网关于国际条约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的解释,好像是支持老编的推论。

当然,理论和实际处理的落地需要很长的路要走,毕竟大家的印象还是:生活污水必须“航行中”方可排放,这是国标中要求的。

有句老话叫:县官不如现管!只有现管接受了,才算落实到实处!

大家把文章传递出去,让更多人get到这个点,接受这个点,善莫大焉!

当然会有人会问:我集装污水处理柜的费用这么办?

那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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