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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男子餐厅醉酒后摔死,家属算出1266万赔偿,法院判决赢得赞许

 007xm 2023-04-18 发布于北京

博古通今天下事

2023-04-17 08:02

来自重庆

古代有很多喜欢喝酒的名士,譬如说李白,于是就连传言中李白的死,都与酒脱不开关系,说李白于当涂江上饮酒,醉酒后看见水中有月,要捞,因而跳入水中溺死,这种死亡方式不得不说极具浪漫主义色彩,但放到现在说不定会变成一个人身侵权案例:

李白的儿子李伯禽仔细一算,不对,这江上没有围栏,没有安全提示,说明管理该江的人员工作没做到位,要是做到位了,李白就算想跳也跳不下去,就不会死,因此认为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由于唐朝虽然有侵权行为法,也有相对应的民事赔偿制度,不过那时候的人身侵害行为种类侧重于对人身直接的杀伤、殴打,人身侵害行为责任性质侧重于刑事,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是刑事制裁附属,最终李伯禽的行为会被当成胡搅蛮缠,一分都不能得。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健全,对于人身侵权有了更多更细致的规定,这给很多意外遭受伤害,莫名其妙多了一笔损失的人有了可以索赔的法律依据,从主流来说也是推荐大家利用法律来寻回损失的,这比私下寻仇弥补要好得多。

但依然不是所有人身侵权索赔都会有一个受害人所期待的结果,譬如发生在2014年辽宁省大连市的一个同样醉酒死亡的人身索赔案例,2月2日晚上宋先生和朋友已经在外潇洒了一轮,当时半斤白酒下肚,宋先生走路时脚已经可以扭成麻花,这时候一群人说要续摊。

当时才9点,还不到夜生活人士觉得可以回家睡觉的时候,大家都赞同了这个提议,于是一行人又找到了一家烤肉店准备狂欢,不过吃完之后准备离开时,从一楼到地下一层的楼梯上,宋先生一时不慎滚了下去,当场陷入了昏迷。

朋友们大惊失色,连忙将其送往就医抢救,但因为伤势过重,医院竭尽全力,宋先生还是因为颅骨严重损伤,在7日当天死亡,宋先生家属悲痛不已,认为烤肉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们相应的费用。

这笔费用可不小,加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算竟然1266万余元,不过家属表示只要烤肉店赔200万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烤肉店觉得很冤,自己的店又不是小摊小贩,楼梯宽敞明亮且配有扶手,和所有正常经营的店内的楼梯标准一般无二,也不存在违建或者有障碍防止通行的问题,已经做到了基本的保障义务,总不能还要工作人员充当小厮把人一个个扶下楼梯,才算尽到保障义务吧?

烤肉店觉得冤是正常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正常的,该案中的烤肉店不存在过错行为,因为烤肉店的楼梯没有问题,虽然存在一个宋先生死亡的损害结果,但并不是烤肉店的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给他推下去的,因此说烤肉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此外,宋先生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知和料到喝酒后可能会存在的损害结果,控制好自己的酒量,注意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问题,宋先生未能做到以上要点,导致自己身亡,所以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结果。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烤肉店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但烤肉店出于人道主义原则,考虑到家属痛失家人的心情,愿意人道主义补偿3万元,法院认为并无不妥,予以照准,宋先生家属其他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同时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2.28万元。

不过案件到这里并未结束,很快宋先生家属就不服上诉了,二审时由于一审说他们没有烤肉店不安全的证据,宋先生家属测量了烤肉店楼梯的踏步高度、宽度和倾斜角度以及防滑设施,说这些地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且事发时没有证据证明宋先生是醉酒情况下摔倒的。

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不过这些数据允许有误差,在其他防护措施做到位的情况下,并不算过错。

最后,宋先生也不是滑倒才摔落身亡的,楼梯的防滑措施与此案无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再度被驳回,同时仍然需要承担受理费用2.28万元,这起案件到这里才总算落下帷幕。

所以人身侵权索赔,一定要在损害结果与被告真的有关,且法律也有可以遵循的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想要的结果,但明知无关却硬要对方负责,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确实叫人遗憾,可这种行为依然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它也算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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