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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小偷深夜偷鸡,被农妇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了

 007xm 2023-04-18 发布于北京

烟雨探秘历史

2023-04-17 09:02

来自重庆

比起上下班一个月才能拿到钱,有的人更青睐顺手牵羊、偷鸡摸狗,只需要付出一个动作就能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可是这种行为终究是犯法的,而且偷盗过程中发生一些什么,那也是自担其责,完完全全的“偷鸡不成蚀把米”。

说到河南南阳的小村庄,这里大部分有志气的青壮年都外出打工了,剩下的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以及一部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法外出的年轻人,当然还有一小撮是根本就没有工作想法的小棍混,这些小混混最终都成了偷鸡摸狗人士。

可是在农村里大家都很穷,敞开门一眼就能看到底,小偷还能偷些什么?没错,就是大到家电,小到菜地里的一把韭菜,他们只要看中了都会偷,尤其最喜欢偷的就是鸡鸭鹅,还有池子里的鱼,当地居民真是防这些小贼都防成神经衰落了。

最烦他们的当然就是孙某,孙某丈夫在外打工,家中只有她和女儿,又养了一堆母鸡,平日里都舍不得吃,就等着有客人来,所以一般都是用来下蛋卖钱,照顾得那叫一个精心,可是小偷出现以后,母女俩的生活就水深火热起来。

那是一个晚上,鸡圈里传来了母鸡们惊慌失措的叫声,孙某连忙穿好衣服鞋子赶去鸡圈,就看到一个黑影迅速消失,大半夜的孙某也不敢去追,大家住得又远,没人帮她,她不放心把女儿一个人留在家,就这么看着小贼走了,一数鸡头,果然少了一只。

当时孙某安慰自己反正就一只,少了就少了,但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第一次如此轻易得手,小偷怎么可能不来第二次?为了防止小偷再次出现时,自己依然手足无措无能为力,孙某就买了鞭炮,打算到时候起码可以用来吓一吓对方,或者是吵醒别人来帮她。

孙某完全没有想到这一挂鞭炮的威力这么大,小偷再次出现的时候,听见动静的孙某一声不吭,把一挂鞭炮点燃后直接抛进了鸡圈,孙某本来以为鞭炮声响以后会把男子吓跑,慌乱中应该会忘记带走鸡这件事,这样一来孙某放鞭炮的目的就达到了,谁知道迟迟不见小偷出来。

孙某大惑不解,难道根本没有小偷?她进鸡圈一看,小偷确实在,不过是躺在地上了,孙某凑近试探了一下他的鼻息,没气了!孙某震惊地跌坐在地,之后听见动静的邻居也陆陆续续赶到,帮助孙某叫了救护车和报警,警方调查结果出来得很快,孙某没有责任。

因为孙某并没有杀害小偷的意图,放鞭炮本身也不会把人吓死,是小偷本身有病才会被吓死,不存在孙某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所以小偷的死亡完完全全就是一场意外,孙某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本来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不过小偷毕竟也是别人的家人,虽然自家不对,但是也不甘心就这么白白没了一个家人,所以没过多久,小偷家人就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孙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令孙某十分无语。

农村人想得简单,但不代表好欺负,孙某就算文化程度不高,也本能觉得自己不用赔,那么孙某要不要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说,按照一般的判断方法,假如孙某有过错,那么就需要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一些合理费用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现在要探究孙某有没有过错,其实上面警察给出的结论已经很明显了,孙某没有责任,自然也没有过错。

是小偷先进入孙某家鸡圈进行偷鸡,孙某扔鞭炮的行为在于对自家财物的保护,吓孙某只是一个手段,孙某会死完全是意料之外的一件事,孙某并不是故意为之,也不算超出了常规范围,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孙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完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小偷的死亡不是孙某的过错,而是其自身进行偷盗活动,且存在疾病的缘故,和孙某本身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偷家人的诉讼请求,此案落下帷幕,孙某的权利得到了保护,倒打一耙、反咬一口的人什么也没有捞着,小偷是偷鸡不成还搭了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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