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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央企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的部分上级文件指引

 旅行者m1 2023-04-18 发布于辽宁

对国央企的工作,包括国资委、工信部、财政部等部委会进行管理、要求和指导,上级单位的文件是国央企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数据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上级单位近些年陆续发布的一系列文件都对数据治理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数据治理与信息化(数字化)等工作是一体的,其中同样包括大量基础性工作,比如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制度、流程等)、数据标准编制、元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等工作。基础是非常重要,否则上边无法承载更多,但也因为是基础性工作,所以价值往往也不容易被直接看到,而对信息化及数据治理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其工作成效,比如我的观点之一“数据的准确程度由重视程度决定”。虽然数据治理通常都很有难度,还是久久为功的工作,类似于跨栏式马拉松,但如果企业重视,投入合理的人员和资金,数据治理工作还是会顺利开展的。部委的文件,实质就是上级的工作要求和指示,企业应当足够重视,积极开展工作达到上级对工作的要求。

本文摘取了部分文件的相关内容,所引用的均是公开发布的文件。

《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2020年4月)五、完善数据治理(十一)开展数据管理能力评估贯标。推广《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简称DCMM)国家标准,构建工业大数据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引导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在实施贯标、人员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十二)推动标准研制和应用。加强工业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数据质量、数据治理和数据安全等关键标准研制,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和地区开展试验验证和试点推广。(十三)加强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落实《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实现数据科学管理,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国资委,2020年8月)二、加强对标,着力夯实数字化转型基础(三)构建数据治理体系。加快集团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明确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数据标准化、元数据和主数据管理工作,定期评估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加强生产现场、服务过程等数据动态采集,建立覆盖全业务链条的数据采集、传输和汇聚体系。加快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数据融合分析与共享交换机制。强化业务场景数据建模,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提升数据洞察能力。

《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2020年9月)三、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七)加快推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落实经费和技术保障措施,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并根据审计人员层级赋予相应的数据查询权限。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平台,对重要子企业实施联网审计,提高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审计质量。

《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委,2021年11月)三、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十三)着力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法务管理从信息化向数字化升级,探索智能化应用场景,有效提高管理效能。深化合同管理、案件管理、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将法律审核嵌入重大决策、重要业务管理流程,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实现法律合规风险在线识别、分析、评估、防控。推动法务管理系统向各级子企业和重要项目延伸,2025年实现上下贯通、全面覆盖。推动法务管理系统与财务、产权、投资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对接,促进业务数据相互融合、风险防范共同响应。

《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2021年12月)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会计数据标准体系,推动会计数据治理能力建设。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覆盖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和输出等环节的会计数据标准,为会计数字化转型奠定基础。——在输入环节,加快制定、试点和推广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统筹解决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和归档全流程的自动化、无纸化问题。到“十四五”时期末,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主要电子票据类型的有效覆盖。——在处理环节,探索制定财务会计软件底层会计数据标准,规范会计核算系统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并在一定范围进行试点,满足各单位对会计信息标准化的需求,提升相关监管部门获取会计数据生产系统底层数据的能力。——在输出环节,推广实施企业财务报表会计数据标准,推动企业向不同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中的会计数据口径尽可能实现统一,降低编制及报送成本、提高报表信息质量,增强会计数据共享水平,提升监管效能。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国资委,2022年1月)五、扎实推进司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四)做好信息数据管理。要结合数据中心和数据中台建设,建立司库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机制,规范数据标准,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同源,打通数据壁垒,激活数据价值。要以国家相关数据标准为基础建立数据字典,明确数据编码规范。新建系统的企业要对单位、资产、账户、供应商、客户、会计科目等主数据实施集团统一编码,已有系统的企业要逐步统一集团内数据标准,并与国资委监管数据要求相衔接。要建立数据仓库和数据集市,管理资金关键数据,为高效分析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2年2月)四、持续完善五大体系(三)完善智能前瞻的财务数智体系。统筹制定全集团财务数字化转型规划,完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管控体系,加强跨部门、跨板块协同合作,建立智慧、敏捷、系统、深入、前瞻的数字化、智能化财务。统一底层架构、流程体系、数据规范,横向整合各财务系统、连接各业务系统,纵向贯通各级子企业,推进系统高度集成,避免数据孤岛,实现全集团“一张网、一个库、一朵云”。推动业财信息全面对接和整合,构建因果关系的数据结构,对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实施主体化、全景化、全程化、实时化反映,实现业、财、技一体化管控和协同优化,推进经营决策由经验主导向数据和模型驱动转变。建立健全数据产生、采集、清洗、整合、分析和应用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完善数据标准、规则、组织、技术、模型,加强数据源端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维护数据资产,激活数据价值。积极探索依托财务共享实现财务数字化转型的有效路径,推进共享模式、流程和技术创新,从核算共享向多领域共享延伸,从账务集中处理中心向企业数据中心演进,不断提高共享效率、拓展共享边界。加强系统、平台、数据安全管理,筑牢安全防护体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探索建立基于自主可控体系的数字化、智能化财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2022年9月)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2022年12月)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在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备案、核心数据跨主体处理风险评估、风险信息上报、年度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报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风险评估等工作中履行属地管理要求,还应当全面梳理汇总企业集团本部、所属公司的数据安全相关情况,并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十五)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坚持“宽进严管”原则,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推动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有规可循、有序发展、安全可控。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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