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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女子想把没出生的孩子搞成外国国籍,就打算在国外把孩子给

 紫霞照我 2023-04-19 发布于陕西
江苏无锡,女子想把没出生的孩子搞成外国国籍,就打算在国外把孩子给生了。万万没想到,为了提前去国外,女子竟然提前准备好了假的“医疗建议书”,用来申请病假。结果被公司发现,公司以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隐瞒公司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子不服,双方闹到法院。

女子李某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不知道是觉得国内户口不好,还是想做外国人的妈妈的原因,在自己怀孕35周零5天的时候,李某委托自己的母亲从当地医院开出了一份“医疗建议书”。基于该建议书,李某向公司申请了病假。

申请病假的当天,李某便乘坐上飞机,直接飞往美国待产。待产期间,李某母亲又连续四次,到医院找医生出具“医疗建议书”,用以申请病假。

生过孩子后,李某入境回国,并于三个月后,向公司提交其在美国生育的相关材料,作为产假凭证。

在李某休完产假上班后,公司人事约谈了李某,认为李某在美国待产期间,提交了国内医院的虚假病假证明,存在“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隐瞒公司 ”的违纪行为。

公司人事说,《公司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对弄虚作假的假期申请,经查实后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同时,《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组织批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李某未经公司批准,通过私人关系,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可是李某却坚持认为,去哪里生孩子是自己的自由,自己的行踪是自己的个人隐私,并且医院的医生出具的医疗建议书,也是基于自己个人身体的健康状况出具的,自己确有“早产,流产”的医学临床诊断,并无弄虚作假。

公司以此理由跟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李某粗略的计算了一下,公司违法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金年限为10.5个月,结合自己的月平均工资,公司应支付自己赔偿金为124040元。

李某很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并没有得到支持,紧接着李某又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公司是否属于违法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则应支付赔偿金,如果不是,则无需支付。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实告知是最起码的职业操守。

本案中,李某属于怀孕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休息应当得到国家法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双重保障,但是劳动者也要尊重用人单位,诚实以对。

李某在美国待产期间,委托家人获取“医疗说明书”的请假行为,看似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但这种虚假的外部形式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对李某病假真实性的判断。

其次,至于李某认为,自己的医疗说明书是医生基于其身体状况做出的,确有可能“早产,流产”,法院认为,在医疗证明书出具的当天,李某就长途跋涉,向航空公司做出了适合飞行的承诺,并乘坐十个多小时飞机前往美国待产,说明李某的身体状况并非严重到完全不能工作的程度。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背离了对用人单位的诚信之道和忠诚之责,公司依据依法制定的公司内部章程对李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主张,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仍被二审法院驳回。

有人问,李某在生完孩子没有上班期间,就已经告知公司,自己是去美国生的孩子,为何公司要等到李某产假结束后,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呢?

原因很简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虽然李某有错在先,但是如果公司真在李某产假期间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估计很有可能会有理说不清。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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