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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87——指示交付

 隐遁B 2023-04-19 发布于广东

      指示交付,是指受让人设立或转让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实现交付。指示交付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构成指示交付的前提是:

1、 在物权设立或转让前由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并实际占有该动产;

2、 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3、 双方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

4、 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

      出让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可以分为:1、基于租赁或质权等债的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请求权,还可能是物权请求权

实践中需要注意:

1、 关于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是否仅限于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还是包括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条文的意思,一般认为既包括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也包括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2、 返还请求权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

      有的认为,如果让与人让与的是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通知第三人。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知第三人并非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要件,是否通知第三人,不影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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