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摘要】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审查,一般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范围 一、财产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 【审查要点】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限于过错医疗行为对应的费用,以及治疗因过错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而发生的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 【注意事项】 1.医疗费票据可能包含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如另行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则需扣除住院期间已支付的伙食费。 2.针对原生疾病的治疗费用、过错医疗行为发生前的所有费用均不属于医疗费损失范围。 3.医疗费还包括有医嘱、有关联的外购药费以及能够确定的后续治疗费。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审查要点】 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最新标准计算。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三)营养费 【审查要点】 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如无法协商一致,由法院借助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最新标准计算。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四)护理费 【审查要点】 1.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如无法协商一致,由法院借助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2.标准按照护理等级,参照当地护工市场薪酬计算。 【注意事项】 1.确实需要家属护理,护理费以其误工费标准计算; 2.患者为植物状态时,护理期可参考年龄、护理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首次不超过5年。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五)误工费 【审查要点】 1.误工期即为休息期,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如无法协商一致,由法院借助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误工费应为实际减少的收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查要点】 1.残疾赔偿金应审查患者年龄、残疾等级及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死亡赔偿金应审查患者年龄及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审查扶养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按扶养人伤残等级、被扶养人的年龄,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人的人数计算。 【注意事项】 1.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收入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2.责任主体为本市以外一家医疗机构的,适用该机构所在地居民收入标准;责任主体涉及本市以外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适用居民收入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标准。 3.关于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审查,一般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能力丧失,例如受伤部位与其工作有关,如歌唱家的声带、画家的手指等。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丧葬费 【审查要点】 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审查要点】 一般按照经济适用型器具标准认定。 【注意事项】 对于起诉时已经安装或使用的器具超出普通标准,一般予以支持,但显著过高的予以调整。对于尚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可通过询价确定赔偿金额。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九)其他合理费用 【审查要点】 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用品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依照相关标准确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 【审查要点】 1.患者因过错医疗行为构成残疾或死亡,患者或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2.患者虽未构成残疾,但因为受损部位位置特殊,或者基于患者特殊职业,受损对于其职业有显著影响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前者如,过错医疗行为导致女性患者面部或其他裸露在衣服外的体表部位(如手臂、腿部留有疤痕,导致女性无法着短袖、裙子)受损等,后者如歌唱家声带受损、画家手指受损。 3.对于患者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伤害的其他情形。前者如患者因医疗行为产生不明原因神经痛,后者如不当出生。 4.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加以确定。其中残疾患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指数确定方式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确定方式一致。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三、惩罚性赔偿 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予以适用。 【审查要点】 1.应与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及主观状态相适应,如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以及发现损害后果后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 2.应与生产者、销售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如生产者、销售者获利多、经济实力雄厚的情况下,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3.应考虑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应减少赔偿金额; 4.患者所受损害的程度、缺陷产品影响范围,如后果严重、范围广泛的,则赔偿金额应增多,但同时应考虑已有及潜在原告的数量,以及被告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被告对每个原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
|
来自: 独角戏jlahw6jw > 《医药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