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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6岁女子,醉酒后被带到地下车库,遭到网友殴打并被强奸

 刘海蓝 2023-04-20 发布于山东
26岁的丁女士是湖南人,在外省上的大学,毕业之后也留在外省,独自经营一家网络设计工作室。
她的性格内向孤僻,又很社恐,不愿跟人面对面交谈,所以才会选择创业,就连租房,也是一个人整租了一套。可奇怪的是,她却害怕孤独,由于朋友很少,她便开始通过社交软件交友,以此缓解空闲时的孤独感。

案发一个星期前,丁女士通过微信“近的功能添加了男子白某,两人相互聊了几句后,白某便邀请她一起去喝酒。
添加好友才不过十多分钟就要见面,丁女士觉得很是荒唐,出于对陌生人的警惕,也因为社恐,她拒绝了白某。可之后的几天里,白某却不断邀请丁女士,即便是遭到多次拒绝却仍不死心。
案发当天晚上,丁女士因为工作的事情愁得挠头。此时,白某又一次给她发消息,邀请她喝酒,并表明还有其他人。丁女士也想喝酒放松一下自己,于是便同意了。
白某住在隔壁小区,两人离得很近,很快就见了面。随后,白某驾车带着丁女士来到一个无名酒吧,他们到了没多久,又陆陆续续来了几个人。
期间,几人喝了2瓶洋酒,37瓶苏打酒,丁女士刚开始还很局促,可随着酒精不断在体内累积,她也放开了,跟大家打成一片。白某趁这个机会,刻意地跟丁女士进行肉体接触,而丁女士因有些醉酒的缘故,所以并未注意到。
凌晨2时许,一行人结束准备各回各家,白某提出开车送丁女士回去。丁女士觉得酒后开车不安全于是拒绝了白某,她叫了辆网约车,然后在公交车站等车。
可令丁女士意想不到的是,白某居然强行将她拖抱上车,丁女士两次想要下车但都被阻止。
白某开车途中,网约车到达指定位置,司机没看到丁女士于是拨打了她的电话,可连打了数个都没通,唯一一次接通时,他就听到了丁女士一边多次请求白某让她下车一边哭泣的声音。司机意识到不妙,立刻报警。
不久之后,白某驾车将丁女士带到了自己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刚刚经历被强行拉上车,现在又被带到陌生环境,丁女士害怕极了,掏出手机报警,可电话未接通就被白某抢走并挂断。
之后,白某采用言语威胁、强行脱衣服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丁女士发生性关系,丁女士在反抗中也将白某的额头抓伤。
事后,丁女士删除了白某的微信,说以后不再联系,并保证不会报警,白某这才将丁女士送到小区门口然后离开。丁女士来到一家通宵营业的便利店,确定自身安全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当天,警方将白某抓获。
得知儿子被抓,白某的父亲急了,他通过其他人联系丁女士,又要和解,又要丁女士签署谅解书,但丁女士都没有同意,她一定要让白某付出代价。

白某的判决

白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白某强奸妇女的情节恶劣程度、案件性质、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强奸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4年。

对于一审判决,白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

白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威胁手段,双方的性行为是自愿的,白某不构成强奸罪;即使按照一审认定白某有罪,一审明显量刑畸重。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

对于不构成强奸罪:

白某提出送被害人回家时,被害人明确表示反对,白某强行将被害人拖、抱上自己的小车后,被害人两次下车欲离开;在与滴滴司机通话时,被害人多次请求白某放手,让其下车并哭泣;被害人发现自己被白某带到一陌生停车场后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在脱离白某的控制后,被害人又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害人并非自愿与白某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被白某强行带上车,并带至一陌生地方后,被害人作为弱势一方,因为害怕出现更严重的后果而未进行暴力反抗,亦不证明被害人就是自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对于量刑畸重:

一审法院根据白某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白某在法定最低刑附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已经从轻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对白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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