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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母亲多次强迫14岁女儿卖淫 获刑9年2个月

 昵称45187522 2019-04-04

广东女子钟某协助丈夫在出租屋内对女儿的同学实施性侵,还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迫女儿及其同学参与卖淫活动。4月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犯强迫卖淫罪决定对钟某执行有期徒刑9年2个月。

40岁的钟某是韶关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钟某与其前夫的女儿小云(化名,案发时14周岁)及被害人小芳(化名,案发时15周岁)到钟某与其丈夫杨某(已判刑)的出租屋玩。钟某要求小芳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小芳不愿意并想离开。钟某便与杨某将小芳拦住,钟某用语言威胁要求小芳配合。后杨某强行对小芳实施奸淫。

2017年6月至7月,钟某以营利为目的,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迫其女儿小云及其同学小芳为卞某介绍的嫖娼人员在韶关市曲多地提供性服务多次。判决显示,2017年6月至7月,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两位女孩共为5个人提供性服务,费用最高仅为300元。

在此过程中,如果女儿小云不愿意,钟某便会以不带小云回家为由进行威胁,如 2017年6月的一天,嫖娼人员卞某某让卞某介绍卖淫女,卞某便联系钟某。钟某带上小云来到指定地点,收到卞某某的嫖资200元,要小云跟卞某某去开房。小云不愿意,钟某便以不带其回家为由威胁。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钟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2个月;卞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钟某提出上诉,她认为原判量刑过重。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强奸共同犯罪中,钟某威胁被害人,将被害人的衣裤脱掉,犯罪行为积极、主动,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根据钟某的犯罪事实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强迫两名未成年人多次卖淫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量刑适当。钟某称自己是文盲、法律意识浅薄等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钟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钟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迫未成年被害人被同案犯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又多次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数罪并罚。卞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二人多次分别强迫、介绍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卖淫,应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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