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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刑事路径探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新用户9952WpT7 2023-04-20 发布于山西

被执行人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是有经济来源的,但是被执行人在有一定的钱款后,并没有优先偿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而是先偿还了尚未经法院诉讼的债务。此时,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

案例索引

王某曾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后未按期归还,李某诉讼至法院,最终法院判令王某应返还李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按期还款,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向李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律责任告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因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上述法律文书均被邮政部门退回。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发现其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亦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过其财产情况。一年后,李某的合作方某建筑公司需向李某结算工程款100万元,李某知道其个人的银行账户已经被法院冻结,所以要求某建筑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李某的朋友郭某,郭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又按照李某的要求将60万款项转给了陈某,用于偿还李某对陈某的欠款。剩余款项并未用于偿还欠付王某的债务。

法院认定

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债权天然具有平等性,但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其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强制力,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如义务人将其财产用于优先偿还其他债务,而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以及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冻结其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有部分偿还能力却不向人民法院及时报告财产状况,甚至采取隐匿的方式将财产用于优先支付给他人,主观上具有抗拒执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抗拒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实践小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国家司法机关权威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如果被执行人将其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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