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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一​商家违约,买家要求双倍返还预付款,法院这样判…

 丫胖子 2023-04-21 发布于上海
来源:掌上梅州
五华男子李某向济南某公司购买家用式升降梯并签订了电子买卖合同,李某依约支付了预付款22500元,但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升降梯且未退还预付款。李某遂向法院起诉,以适用定金罚则为由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预付款。预付款是否等同于定金?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商家违约
买家诉请双倍退款
2021年1月11日,五华县李某向济南某公司购买家用式升降梯,并根据签订的电子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首付货款的30%开始生产设备发货”的约定,向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22500元并附言“电梯预付款”。然而,李某预付货款后,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升降梯。2021年5月7日,李某发送微信要求该公司员工尽快把钱退还,该员工回复“没事的,单子我都开好了,回去就给你签字,返给你货款”,但该公司一直未退款。后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22500元,即返还45000元。
对此,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买卖合同约定“首付货款的30%开始生产设备发货”,李某转账给该公司22500元时附言的是“预付货款”,双方并未明确约定22500元为定金,因此李某转账给该公司的22500元不应认定为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故李某要求该公司返还45000元的定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关于退款的相关聊天记录,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涉案合同,五华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返还李某22500元。
未明确约定
预付款不宜视作定金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可能会把定金和预付款等同起来,但是在法律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经办法官表示,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
法官提醒,在各种经济交易活动中,一方预先支付部分款项未明确约定为定金,则应视为价款而不宜盲目认定为定金,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民法典对此专门规定了定金罚则,而一般款项则无该特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明确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如果要约定定金,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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