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提纲 问:我们是XX市公安局XX分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因你涉嫌XX罪,刚才在现场民警已经向你出示了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口头传唤你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对于我们的提问你要如实回答,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可清楚?(如果是采用传唤证传唤,则将“口头”二字去掉;如果是网逃抓获先行拘留,或是主动投案的,则不需要记录传唤方式) 答:清楚。 问:你是否已经收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清楚知道自己的各种项权利与义务?(讯问前向其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权利义务) 答:收到,清楚。 问:你是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答:……。 问:你是否有XX的犯罪行为?(程序规定的要求,需要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再提问) 答:……。 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你可清楚? 答:清楚。 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你如果确实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你可清楚? 答:……。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外国人)、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要着重记录) 答:……。 问: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答:……。 问:你是否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或者身体有伤? 答:……。 问:你的家庭成员情况? 答:…… 问:你的个人简历? 答:……。 问:你是否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1、曾因何时何违法行为在何处受过行政处罚的,着重记录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2、曾因何时何犯罪行为在何处受过刑事处罚,后被何法院判刑后送何监狱执行,最后是何时在何监狱刑满释放的) 答:……。 问:你是怎么到案的?(对可能存在的投案自首情节进行固定) 答:……。 问:你是否有出售、出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的行为?(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 答:有。 问:你把出售、出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具体的事实经过讲一下?(1.买卖“两卡”的次数和数量及“两卡”的具体情况,如卡的种类、号码、开户地(行)等;2.办理及买卖“两卡”的起因、经过、时间、地点、方式等;3.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4.违法所得数额、赃款去向等;5.是否有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两卡”的情况;6.是否初犯、偶犯;7.涉手机卡,着重问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整体情况,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答……。 问:你看一下该账户信息,是否是你出售、出租的银行卡?对于账户上的支付结算金额或卡内流水金额是否有异议?对于账户上每一笔交易金额的来源与去向是否清楚?(向其出示银行卡账户交易信息,让其进行辨认,问清该银行卡是否存在冒用身份办理或丢失的情况,并对合法交易部分进行辩解和说明) 答:……。 问:你是否清楚他人利用你出租、出售的“两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交易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其明知,一般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如果否认或支支吾吾,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下列问题进行质问:(1)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是否明显异常;(2)对他人购买“两卡”用途的认知是否有合理辩解;(3)交易对象是否告知其用途,与其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情况;(4)是否出租、出售“两卡”多次、多张;(5)是否是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6)是否曾因出租、出售“两卡”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身边人是否有因此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是否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宣传了解过“两卡”犯罪;(7)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8)是否是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 答:……。 问:你与上游犯罪的诈骗分子是否认识?有无事先共谋行为?是否知道他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是否还有帮助实施诈骗的其他具体行为(罪名转化:涉嫌诈骗罪共犯)。 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你是否认罪认罚?(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 答:……。(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 问:公安机关机关在对你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充分保障你的饮食和休息? 答:有的。 问:公安机关在对你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没有。 问:还有何补充? 答:没有。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核对一下笔录,如果没有阅读能力,我们会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请签名、捺印。 答: 好的。 二、特殊对象需记录的问题 三、讯问中其他应注意掌握的事项 3.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两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应均达到犯罪程度(诈骗金额3000元以上等),且指三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 6.违法所得用于支付犯罪成本的不应扣除该成本,多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累计计算。 7.有证据证明该信用卡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卡内资金流动频繁,行为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原则上,卡内流入资金均推定为犯罪金额,不需要逐笔核实。但对于有明显相反证据证实相关资金不是来源于犯罪的,对于该部分资金不应计算在内。 8.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内容为本公众号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整理编辑,内容仅供参考。 —专注刑事实务 分享权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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