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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监控(二)

 毋忘在莒 2023-04-22 发布于山东

二、船舶防污染监控项目:



1. 船舶防污染证书及文书:



1.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1.2《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1.3《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

1.4《水域污染财务担保责任证书》(COFR)

1.5《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

1.6《美国联邦油污应急计划》(NT-VRP)

1.7《美国加州油污应急计划》(CANT-VCP)

1.8《巴拿马油污应急计划》(PCSOPEP)

1.9《船上垃圾管理计划》

1.10《油类记录簿》

1.11《垃圾记录簿》

1.12《船舶燃油硫份记录簿》

1.13《船上压载水管理计划》



2. 证书的管理:

2.1船舶总管应遵照船舶证书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证书副本。 证书的附件应永久附于证书之后,不得遗失。应熟悉证书及附件的内容。

2.2 证书有效期期满前,船舶总管应安排有关检验,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COFR证书由公司保赔部门负责)

2.3关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

2.3.1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是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规定,要求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的重要文件,是IOPP证书法定检验的内容之一。

2.3.2 《美国加州油污应急计划》(CANT-VCP),美国加州政府要求进入加州水域的船舶必须配备经USCG认可的CANT-VCP。

2.3.3我司曾去过美国加州的船舶应有此CANT-VCP。

2.3.3《美国联邦油污应急计划》(NT-VRP),根据美国联邦法案要求,所有进入美国水域的非油轮必须随船备有NTVRP。在美国PSC检查中,如发现某非油轮上没有NTVRP计划控制号、临时授权证书以及NTVRP复印件,PSCO将报告缺陷,此缺陷将记录在USCG PSC数据库(MISLE)中。USCG将不会在PSC检查表中填写对纠正行为的要求、发出滞留令、或评定财政处罚。我司船舶NT-VRP控制号为04474。

2.3.4 船舶通过巴拿马运河时,船舶应有经巴拿马政府审核的《巴拿马油污应急计划》。

2.4 《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的管理

2.4.1油类及垃圾记录簿的记载应以实际的操作过程为依据,坚决杜绝作假。

2.4.2《 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应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如实、正确记录。

2.4.3《油类记录簿》由轮机长负责记录和保管。《垃圾记录簿》分别由大副和轮机长负责记录和保管。

2.4.4 每记录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每记录完一本,应在船保留三年。

2.4.5当船舶进出SOx排放控制区时任何换油应记录在《船用燃油硫份记录簿》中,以满足检查要求。该记录应包括换油完成的日期、时间及船位。此外还应记录每个燃油舱中低硫燃油的数量。

2.4.6要求船上保留加油记录单至少3年,以备检查。

2.4.7 每艘船舶都备有一份《垃圾管理计划》,悬挂五星红旗船舶的《垃圾管理计划》要由中国海事局盖章审批方为有效,悬挂方便旗船舶的“计划”则无需船旗国政府的审批认可。

2.5 《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管理

2.5.1船舶应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中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压载水更换,对操作人员进行及时的培训,按照各国不同的要求,填写相关报表。


3. 防止船舶油污染:

3.1 船上油污水、残油处理操作要求:

3.1.1船舶应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I、《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排放和处理船舶油污水和残油。

3.1.2应按照将残油保留在船上的原则,船上油污水要通过油水分离器排放入海,要注意特殊区域内、外的不同要求,残油要使用焚烧炉焚烧或退岸处理。坚决杜绝采取任何方式不通过油水分离器将污油水或残油直接排放入海的行为,一旦出现,后果自负。(注:在波罗地海区域船舶禁止使用焚烧炉)

3.1.3在船舶进行移油(加油、驳油)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当地港口法律、法规及中远集团编制《船用油移油操作程序》的要求进行油类移油作业。在美国华盛顿州加油要严格按照WAC317-40的加油法规执行(详见公司程序文件)。

3.1.4 《油类记录簿》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是证实船舶正确处理油类作业的法律证据,在船舶油类处理作业完成后,轮机长要认真记录《油类记录簿》,做到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实事求是和有据可查,防止错记、漏记及涂改,杜绝作假。(详见附录3 )

3.1.5 当船舶总管收到船舶在港退污油水的申请时,及时安排与我司签有协议的污油水回收公司办理船舶退污油水工作。

3.1.6 船舶总管在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时,应按照《船舶防污染检查指南》(见附录2)的要求,对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及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3.1.7 对赴美船舶,船舶总管应提醒船舶及时联系当地代理,了解美国港口的特殊要求,并认真学习我司体系文件中有关内容。

3.2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3.2.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是港口国检查的必查内容。船舶总管应及时提醒船舶更新《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附录I“沿海国主管机关的联系名单”。

3.2.2 船舶总管应提醒船长,按照《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应定期组织船员做好应急演练,当船舶发生油污险情或事故时,应参照《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实施应急反应。

3.2.3对于赴美船舶,船舶总管应提醒船长认真学习美国联邦政府要求的《美国联邦油污应急计划》(NT-VRP)。

3.2.4  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在2005年8月8日以后,进入美国水域的船舶必须配备经USCG认可的《油污应急计划》(简称“NT-VRP)。有效期为2年。

3.2.5  NT-VCP只是进入美国联邦水域的通行证,对于赴美船舶,船舶总管应提醒船长认真学习美国联邦政府要求的《美国联邦油污应急计划》(NT-VRP)。

3.2.6  对于NT-VCP的管理与CANT-VCP的要求相同,需要时时更新、需要演习记录、需要接受USCG不定时的检查。希望船舶及时为船管部提供信息。

3.2.7船舶进入美国加州水域,按照该州的法律,船舶需要办理COFR证书,还需配备该州要求的《油污应急计划》(简称“CANT-VRP)才允许船舶进港,办理COFR证书需与公司航运部商务处联系,《油污应急计划》的更新应与公司船管部联系。

3.2.8  加州《油污应急计划》会时常更新,船管部会及时将更新部分内容发船,船舶收到后应及时更新本船的《油污应急计划》,以保持计划的内容为最新。

3.2.9  USCG时常会对进入加州的船舶进行船岸之间的溢油演习,要求船长按照计划中报告制度的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船舶的报告程序。另外,还要针对计划中的内容,提出问题,以验证船舶对计划的熟悉程度。

3.2.10  如船舶遇到此类检查后,应及时向公司船管部汇报,船管部将汇总此类信息发各轮,以提醒各轮预先做好准备。

3.2.11 对于赴美国华盛顿州的船舶到港前请及时与代理联系,申请华盛顿州油污应急计划,签署协议(WSMC NON-TANK Vessel Enrollment Agreement) 获得该州的油污应急计划。

3.2.12 2005年1月1日巴拿马运河《油污应急计划》(简称PCSOPEP)正式生效,标志着载有400吨以上的货油或燃油的船舶通过巴拿马运河时,需配备经巴拿马运河当局(ACP)认可的油污应急计划。

3.2.13  对经常通过运河的船舶,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针对性的演习;对不经常通过运河的船舶,每半年进行一次针对性的演习。在船舶抵达巴拿马运河前12小时,船上应按照第三章中“PRE-ARRIVAL CHECKLIST”进行检查,检查后的检查表请注意存档保留,以备检查。

3.2.14在抵达巴拿马运河96小时前,应填写“Ship Due Form 4376”船舶抵达巴拿马运河预告表,并传真给巴拿马运河当地代理。

3.2.15 船岸之间的演习,ACP会随时登轮对船舶进行船岸联合演习,船长应熟悉第二章节有关对油污事件报告程序内容及AP(Authorized Persons)的联系方式。与AP的演习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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