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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夫律师:骗取贷款罪中仅催收未果不能认定银行受损失

 法律资讯123 2023-04-22 发布于湖北

骗取贷款罪:仅催收未果不能认定银行受损失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75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删去了基本犯罪状中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仅处罚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骗取贷款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明确了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损失尚有争议。在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中,一些地区司法机关直接将银行经过催收后仍不能收回的本息认定为损失。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这种认定是错误的,银行损失应当是现实发生的损失,仅催收未果不能证明其受到损失。

二、银行损失应当是既成的损失

1.审慎认定损失是保护本罪法益的需要

骗取贷款罪保护的法益是银行的资金安全。在多变的市场中,经常发生借款人暂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本息的情况。借款人如果有机会周转资金、积极创收盈利,就可以归还银行本息,不会侵犯本罪保护的法益。但如果刑事司法力量过早地干预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就会导致借款人陷入法律和舆论危机,无法正常参与市场活动,更不可能恢复偿债能力。此时,在刑事司法力量的干预下,银行的损失从风险转化成现实。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预言,不仅于借款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也让银行的资金安全受到更加严重的侵犯。

2.根据公安部经侦局的有关批复,银行损失应当是既成的损失

公安部经侦局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意见后,于2009年作出《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明确指出:“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该批复,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给银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是“既成的损失”,是一种现实的状态,而非一种风险。

3.参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损失应当是穷尽救济手段后仍不能收回的本息

司法机关在认定损失时可以参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有关规定。该指引第五条规定了三类不良贷款。其中,“次级”和“可疑”两类都是指银行有无法足额收回本息风险的贷款,只是在可能无法收回的范围、风险的程度上有区别。这两类贷款均没有产生既成的损失。“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这类贷款在穷尽救济手段后发生了现实的损失,与公安部经侦局有关批复中的观点相符。

三、银行仅催收未果时,司法机关不能认定其受到损失

催收只是银行回收贷款本息的一种方式,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若催收未果,银行的救济手段并未穷尽,其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此时,银行并没有受到既成的损失,只是面临一种损失的风险。考虑到保护银行资金安全这一法益的需要,根据公安部经侦局的有关批复并参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认定银行受到损失。

四、催收未果不认定银行受损失的司法案例

在实务中,已有一些检察院持审慎态度,在银行仅催收未果等情形下不认定其受到损失,积极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1.银行仅催收未果的,检察院不认定其受到损失

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并杏检公诉刑不诉(2017)66号案件中,杨某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从银行获得贷款100万元,且逾期未还。银行多次催收,但仍有6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还。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银行受到重大损失,作出不起诉决定。

2.银行催收未果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院不认定其受到损失

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安检刑不诉(2021)78号案件中,赖某某通过虚构购销合同从银行取得贷款300万元,但未按时偿还银行本息。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银行受到重大损失,作出不起诉决定。

3.银行催收未果、经强制执行收回大部分贷款的,检察院不认定其受到损失

在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西检诉刑不诉(2019)1号案件中,敖某某通过虚构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从银行取得贷款1300万元,但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本息。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银行收回了本金1299万元,还有本金1万元及利息5431079.84元尚未收回。检察院认为,敖某某积极偿还贷款本金,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综合全案,检察院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4.银行催收未果,但借款人在案发后归还贷款本息的,检察院认为借款人案发时未归还贷款只是逾期

在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黑棱检诉刑不诉(2015)25号案件中,王某甲通过虚构土地承包合同、车辆买卖协议从银行取得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王某甲催收,但王某甲均未偿还贷款。案发后,王某甲将贷款本息全部归还银行。检察院认为,王某甲案发时未归还贷款只是逾期,并且在案发后已全额归还贷款本息,并未给信用社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检察院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综上所述,在骗取贷款案件中,若银行仅催收未果,司法机关不能认定其受到损失。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银行资金安全这一法益,同时兼顾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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