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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主义

 求是1025 2023-04-22 发布于山东

法律多元最初发轫于人类学家对原住民社会规范的研究。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法律多元主义是在西方殖民时期形成的。19世纪后期,欧洲殖民者发现殖民地民众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求助于本土法,而不是殖民者强加给他们的法律体系。20世纪70年代以后,有关后殖民社会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使得法律多元的观念正式确立,“非西方法”“移植法”等概念旨在呈现和解释非国家法秩序与国家法秩序之间互动与竞争的关系。例如,美国人类学家C.吉尔兹对印尼爪哇岛多重法律体系并存现象进行研究后发现,法律多元并不仅仅与殖民和征服有关,它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所带来的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交融。这一新的研究视角,使得法律多元主义这一揭示殖民地法律状况的概念,扩展为一个涉及国家法与宗教、族群、移民和不同文化群体等非官方社会秩序之间关系的概念。同时,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也受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超越西方中心论的影响,经历了从西方法律中心论到全球法律多元化的演进。例如,M.B.胡克在1975年出版的《法律多元:殖民地法和新殖民地法概论》中就提出非西方国家存在多元文化,宣告了超越西方中心主义时代的到来。

伴随着全球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全球化研究的深入,地方法、国家法和全球法三个层面的互动,产生了“全球法律多元论”这一新的主题。法律多元不再局限于某一区域或者某一国家的法律多元,而是包含了更多的内涵:原住民、少数族裔、移民等边缘群体的习惯法、本土法、宗教法,民族国家内部的非国家法秩序、地方法秩序与国家法秩序之间的竞争与互动,全球治理与超国家法,等等。

法律多元主义提醒人们要改变以往的单线思维,转向多元化的视角,促使人们放弃法律集权主义的意识形态,开始注意到正式的国家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及其秩序的相互作用,但这种理论也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法律多元理论涉及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后现代法学和法律文化理论等不同领域,多重研究视角使法律多元主义至今没有一个统一且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确切含义。除此之外,在很长时间内,法律多元主义强调一般事实分析与描述,忽视权力分析或者政治性分析,普遍存在过分强调地方自治、倚重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忽视民族国家的作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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