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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政府采购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建议

 渐华 2023-04-23 发布于山东
建议: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构建完善评价体系,引导质量提升、绿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质量治理手段。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急需综合运用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各种手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为实现WTO入世承诺,我国正在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协定”谈判,也亟待构建属于自己的政府采购规则体系。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虽然目前已经在部分领域引入了节能和环保采购要求,但完整的政策功能体系尚未建立,对包括低碳、节能、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等绿色制造的推动力不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仍存在较大差距。上海新一轮总体规划坚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努力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因此,建议上海率先完善绿色评价体系,使政府采购制度成为加快探索一级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全面提升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
  1、质量提升亟待政府采购发挥引领作用
  近年来,“中国制造”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但国内毒跑道、毒校服、毒包书纸等质量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其关键在于我国在有毒有害物质管控,以及低碳、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同发达国家尚有差距,以强制性要求构筑的质量安全底线抬升,受制于行业成本效益考虑,往往滞后于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增长。而在政府采购中引入引领质量提升、绿色发展的指标和评价体系,在质量治理中创建领跑者质量和效益示范,能够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的创新意识,形成与底线思维互补的引领效应。
  2、发达国家治理经验值得借鉴
  2016年,欧委会明确将支持绿色发展、社会责任、自主创新作为政府采购的三大战略性政策目标。欧盟绿色采购概念帮助社会共同建立起明确、合理、可核实的产品环保标准和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欧盟将政府采购产品按照功能用途划分成20个类别,并为每一类别产品制定了绿色采购评价体系,涵盖低碳、能效、节水、有毒有害物质、资源回收、全生命周期耗费等综合绿色指标,采购方可依据综合评分,确定最有利标的。日本2000年颁布了《绿色采购法》,为19个领域近300个特定采购品目设定了绿色采购标准,以此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绿色生产技术。生态标签直接可以作为产品或服务满足采购标准的依据。美国环保署制定了五项“指南”,为各政府部门实施绿色政府采购提供宏观指导。环保署将产品分类后,为每类产品指定标准和适用标签。美国绿色电子产品委员会评估,自2006年来,美国政府共采购了9.93亿个绿色电子产品,每年节约电力419亿千瓦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0.31亿吨,消除有害废物56.15万吨,减少固体垃圾排放量与19.9万美国家庭总计年垃圾量相当。
  3、我国现有评价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覆盖面不全。从产品类别来看,主要涵盖部分办公用品、办公家具、部分建筑产品等,而大众关注的儿童用品、文具、电池、墙纸等众多产品均未列入目录;从评价项目来看,主要涵盖节能、节水、部分产品部分化学物质的限量,尚未覆盖低碳、资源循环利用和全面的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等全部绿色项目。
  (2)引领示范作用不强。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公示,其认证所执行的标准约86%制定于5年前,约43%制定于10年前。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几乎都来自于国家强制标准,仅体现市场准入的水平,不能体现绿色采购的质量引领作用。
  (3)社会共治局面未形成。当前政府采购评价使用节能或环保标志加产品目录的形式,为数不多的认证机构垄断了准入门槛,而随着我国“标准化法”的修订,国内部分行业协会和技术联盟已着手制定先进标准,更多主体掌握着先进技术和标准话语权,需加快形成质量共治格局。
  为此,建议:
  1、优先聚焦人民关心的重点领域
  建议上海市率先对标最高标准,优先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教育用品、儿童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等,构建起良好的评价制度,让百姓在获得学校教育、幼儿教育的同时,对教育环境放心,对教育用品放心,产生更多获得感;同时也让更多优质产品获得利益,传导政府价值,让上海在生活环境中离卓越的全球城市更进一步。
  2、逐步完善政府采购中的绿色评价体系
  以引领质量提升为原则,有规划地构建起完善的政府采购绿色评价体系。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制度设计,与认证机构、检测中心、行业协会、标准联盟、科研机构积极沟通、紧密协作,灵活采纳绿色清单、绿色标准、绿色权重、绿色成本、绿色优惠等各种政策组合,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模式,探索建立考核全生命周期,包含节能节水、低碳、资源循环利用、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的全面专用产品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
  3、大力宣传政府采购创造的绿色价值
  加强政策影响评估,让政府采购创造的绿色价值看得见、摸得着。积极树立企业典型,更好地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加强绿色政府采购实施方法的培训推广,确保绿色采购标准得以准确执行,及时公开采购信息和统计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答复: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相关部门提出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现状
  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我国自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通过积极开展探索尝试,形成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体系,并通过政府采购的引领示范效应,较好的促进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等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产品的支持,主要通过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来实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部制定。2004年至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分别调整了23和21次,清单包含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清单内产品的采购规模也不断提高。本市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策规定,及时转发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严格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强制或优先采购清单内产品。
  二、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您在提案中所指出有关问题,有赖于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需要先行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特征研究制定相应的可以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能够监测和反映各项绿色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和能被广泛接受的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才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研究,探索对现有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策采购政策的优化完善。
  针对您提出的“优先聚焦人民关心的重点领域”的建议,我们将积极与财政部沟通并建议财政部今后在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时将相关产品纳入清单。
  针对“逐步完善政府采购中的绿色评价体系”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使用更高、更新的绿色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您提出的“大力宣传政府采购创造的绿色价值”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公开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信息,着力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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