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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神州国土 2023-04-24 发布于河北

裁判规则

提供劳务者提交的虽然是欠条复印件,但接受劳务人仍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其仅就证据的形式提出抗辩,对于欠条复印件所载明的事实不进行明确表态,经主审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接受老无人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欠款事实的承认,应判决其履行还款责任。

正文

田某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9年4月,原告田某接受被告张某的雇请,从事施工工程内外架扎钢架工作,2019年9月7日扎钢架工作完成,经计算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8300元整,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约定两个月内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工资款18300元整。
    庭审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张,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应提交欠条原件。主审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提交欠条原件,原告称欠条原件确已遗失无法提交,同意向被告出具声明欠条作废。被告对于欠款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主审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被告仍不明确表态,仅就借条是复印件提出抗辩。
[分歧]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案件的主要证据,原告仅能提交欠条复印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及原告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因此,原告负有提交证据原件的义务,原告因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意见,原告提交的虽然是欠条复印件,但被告仍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被告仅就证据的形式提出抗辩,对于欠条复印件所载明的事实不进行明确表态,经主审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被告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欠款事实的承认,应判决被告履行还款责任。

法院评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中,原告遗失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原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原告在确实无法提交欠条原件的情况下,同意向被告作出欠条作废的声明,应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中,被告仅对原告举证的欠条是复印件不是原件提出抗辩,对于原告依据欠条复印件需要证明的欠款事实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主审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应当视为对于欠款事实的承认。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对拖欠原告的工资款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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