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按此规定,是否只要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利息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其目的是敦促被执行人自动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其法定义务。 换言之,不论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明确记载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也不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列为申请执行事项,只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即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当事各方在法院达成的调解书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调解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也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以下两种情况略有不同: 1、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 调解书是当事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生效法律文书,系当事各方自由权利的行使,各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内容执行。因此,若申请执行人在调解书中明确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的,不能再向被执行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 比如,在(2019)最高法执复4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调解书明确约定,如逾期还款,继续按如期还款的17.9%年利率计付尚欠本金的利息,且原债权人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前也未主张过迟延履行利息,因此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2、调解书对迟延履行已约定违约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的规定,迟延履行利息与当事人约定不履行调解书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竞合的关系。 因此,若各方在调解书中就迟延履行已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惩罚性费用的,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再向被执行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而只能主张调解书中约定的惩罚性费用。 比如,在(2019)最高法执监196号案件中,最高法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后,不能再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相关担保协议未将迟延履行利息列入担保范围,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或担保财产,能一并主张迟延履行利息吗? 1、执行担保人 担保人通常也是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尤其是连带保证人,本身就有连带履行义务,其迟延履行保证责任的,也应依法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执行担保物 执行担保物需查看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担保范围,若未列入担保范围,且担保物的权利人未阻挠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物的,原则不应支持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只能向其他被执行人另行主张。 综上,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在调解书中对迟延履行已有其他惩罚性费用约定的,或物保协议中未将迟延履行利息列入担保范围的,原则上不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
来自: 隐遁B > 《民事诉讼务实(执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