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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察委调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有14天的“真空期”

 隐遁B 2023-04-24 发布于广东

        《监察法》施行以后,刑事诉讼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监察委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然而,从监察机关的调查到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之间,还存在着14天的“真空期”,这14天既不属于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

        发生这个真空期的原因是被调查人如果在监察委调查期间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在案件从监察委移送到检察院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强制措施的问题。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性质】

        对于这14天的性质,从法律角度看,调查期间已经结束,而审查起诉期间尚未开始,这个期间只是人民检察院解决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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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保障】

        关于权利保障,在监察委调查期间,当事人并不享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自从案件自监察委移出之后,当事人被采取拘留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虽然不是侦查机关,但是由于其系拘留措施的作出者,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前,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侦查机关,而刑事拘留属于强制措施,所以,此时的当事人即享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律师权利】

        在此期间的律师权利主要涉及会见权、阅卷权、提出法律意见权。

        关于律师的会见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实践中,在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后,如果当事人被拘留在看守所的,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只要法律手续完备(三证齐全),一般不会存在多大问题。

        关于阅卷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只是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尚未进入审查起诉期间,律师还不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如果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大部分的检察机关一般也会提供卷宗材料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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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出法律意见权,在此期间,主要是解决强制措施的问题,检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在14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果能在此期间,解决当事人被羁押的问题,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则案件后续办理会比较顺利。

        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如果已经查阅到案卷材料,也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适用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制度改革之后,审查是否逮捕的部门人员和审查是否起诉的部门人员实质上已经是同一拨人,他们一般也会接受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如果辩护律师还没有能够查阅到卷宗材料,只是会见了当事人,也可以提出法律意见,但是由于对指控的证据尚不了解,信息不对称,提出的法律意见则可能会失之偏颇。

        综上所述,从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开始,这期间有一个既不属于调查也不属于审查起诉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检察机关需要解决从拘留到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变更,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法律意见,如果在此期间能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案件后续的发展会起到非常有利的作用。(作者赵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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