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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禁毒大队副局长执行任务后剩余子弹未上交:私藏弹药罪

 天下第一白龙马 2023-04-25 发布于北京

2018年12月27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专案组民警从冯国的办公室中搜到子弹56发,从其位于离石区恒大华府的住所搜到子弹5发。

经鉴定,送检冯国办公室、住处搜出的疑似弹药为“64式”7.62毫米手枪弹。

经查,被告人冯国从2015年至2018年在执行公务配枪期间先后从离石区公安局领取子弹共计92发,执行任务完毕后,剩余子弹一直未上交。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国犯私藏弹药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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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上,冯国认为自己无罪,理由是:

1.自己为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分管禁毒大队的副局长,其有合法的配枪、配弹资格,且其每次领取枪支子弹均是因为公务领取,领取程序完全合法合规。

2.涉案的子弹共61发,其中56发存放在公安局办公室内,除了自己公安局还有三四个人拥有办公室的钥匙,该子弹仍在公安局的控制范围之内,没有任何的私藏故意。

3.公诉机指控私自藏匿弹药拒不交出与事实不符,该案中无任何的警务人员向自己催要过子弹,自身也没有任何的拒不交出行为。

4.本案中该子弹都被妥善存放,都在安全可控范围之内,子弹并未流入社会,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未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

综上,本案中冯国认为自身有合法的配枪配弹资格,其领取枪支弹药合法合规,虽然任务完成后没有及时归还剩余子弹,但该子弹仍然存放在公安局办公室内,其主观上没有私自占有该子弹的故意,而且因子弹都被妥善保管,未造成任何的社会危害性,此次事件的发生只是因为个人规则意识比较差,工作中存在疏忽,应当受到处分,但未严重到犯罪程度。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作为公安局民警明知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使用完后应当及时归还而仍藏匿不交出,其行为已构成私藏弹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冯国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的门前law

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属于禁枪国家,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无论是捡来的,还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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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冯国作为禁毒大队副局长,其平时出任务时可依法依规佩戴枪支弹药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作为副局长,其应当明确知道并严格遵守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然而其却将子弹随意放于办公室和家中,使之处于随时可能流向社会的危险境地,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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