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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57)投资收益

 雨送黄昏xzj 2023-04-25 发布于四川

企业对外投资是一种正常经营的行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公司投资获取利息、股息、红利,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却不能享受这样的免税待遇,换句话说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 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此规定: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不按经营所得的5%~35%的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由于投资是通过合伙企业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直接投资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对“直接”投资收入,因而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投资收入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于股权,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它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年50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它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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