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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笔记 | 法律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

 昵称38946836 2023-04-25 发布于湖北
本次会议的主办方要求我用英语对你们说话。[1] 对于我来说,在你们的语言中有一些惯用语很有价值,因为它们在法语中没有对应的表达。其中一个是“enforce the law”(强制执行法律),或者说“enforceability of the law or contract”(法律或合同的可强制执行性)。当我们把“enforce the law”(强制执行法律)翻译成法语的时候,比如“appliquer la loi”(执行法律),我们就会忽视词语的字面意思所直接传达出来的强制性,即法律始终是一种经由政权认可的力量,一种在实施过程中证明其正当性的力量,即使这个证明正当性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看也许是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就法律而言,“enforceability”(可强制执行性)并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外在附加属性,而是内在于以“法”(droit)[2]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正义概念,内在于作为“法”的法律之中。“enforceability”(可强制执行性)这个词提醒我们,并不存在一种排除“强制执行”可能性的法;这种属性先验地内在于“法”(droit)这个概念的结构之中。毫无疑问,有些法律的运行无需通过强制执行,但法律本身的存在离不开可强制执行性,法律的执行性也离不开“强制力”(force)——无论这种“强制力”是直接或间接、实在或象征、外在或内在、简单粗暴或迂回曲折、强制性或规定性,等等。 那么我们要如何区分法律的强制力,这种“法律的力量”(force of law),以及人们通常视为非正义的暴力(violence)呢?一方面人们将一种“强制力”视为正义的、至少是合法的(这种强制力不仅仅是法律运行的工具,也是权利保障和权利实现所必不可少的中介),另一方面人们始终将“暴力”视为非正义的:这两种力量的区别在哪儿? 帕斯卡在《沉思录》中写道,“正义即力量,力量即正义。(Justice, force.)追随正义之事是正义的,追随最强的力量是必要的。”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必须追随正义之事和最强的力量。但此处“必须追随”中的“必须”包含“正义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追随正义之事是正义的。”换句话说,“正义”的概念以其必须被“追随”(suivi)为存在基础、以强制力为保障。“追随最强的力量是必要的。”帕斯卡接着写道,“不以强制力为保障的正义是无力的。”换言之,如果缺乏强制力来“强制执行”,正义将不复存在;无力的正义在“法”的意义上不是正义——“缺乏正义性的力量是如暴君般专横的。缺乏强制力的正义是自相矛盾的,永远是邪恶的;缺乏正义性的力量将被指控。因此,必须将正义和强制力并置,以确保正义之事物拥有力量,确保强有力之事物是正义的。”我们很难明确这里的“必须”是由正义之事物还是由强有力之事物所规定,但可以确定的是正义要求一种强制力的存在,强制力必须蕴含于正义之中。 《沉思录》最后总结道,“既然无法为正义赋予力量,那么便使力量成为正义。”对于这句话,我认为值得作出细致的分析。据说帕斯卡在写作这些句子的时候想到了蒙田。的确,蒙田曾用过一个有意思的表达,“权威的神秘基础”(fondement mystique de l’autorité),后来被帕斯卡所引用:“人们说正义的精髓在于立法者的权威,在于君主的利益,在于当下的习惯;后者最接近真理:理性告诉我们没有任何事物本身是正义的;一切都随着时间崩塌。习惯是公平公正的唯一基础,因为它被人们所接受;它是自身权威的神秘基础。如果对其追本溯源,它将不复存在。” 而当蒙田使用“权威的神秘基础”时,他其实是在说法律的权威:“法律持续地发挥着作用,不是因为它是正义的,而是因为它是法律;这就是法律权威的神秘基础,除此之外别无其它……” 显然,蒙田在这里是在区分“法”(droit)和“正义”。作为法的正义不是正义。法不是因其正义性而存在的。一个人遵守法律并非因为法的正义,而是因为法的权威。 如何理解“权威的神秘基础”?蒙田写道,“我们的法律可以为自身的正义性这一真理编出合法的故事。”何谓“合法的故事”?何谓“正义性这一真理”?蒙田用了一个类比来说明,人造法作为“被编出的故事”取代了自然法的位置:“女人失去牙齿的时候就用象牙来替代……”在这个意义上说,蒙田的观点类似于一种功利相对主义、虚无主义,认为法律是“粉饰的权力”。或者像拉封丹的《狼与羊》的寓言一样,认为“力量制造正义”。(La raison du plus fort est toujours la meilleure.) 相比之下,帕斯卡的批判将我们带回到“原罪”以及自然法的腐败中去。(“毫无疑问存在自然法,但是理性已经污染了一切事物。”“在神圣正义面前,我们所谓的正义什么也不是。”我引用这些话是为了之后讨论本雅明的《暴力批判》。) 但如果我们抛开帕斯卡式批判的功能机制,如果我们将其与基督教悲观主义相分离(这并非不可能),那么我们就可以像在蒙田那里一样,在其中找到现代批判哲学的基础——实际上是对法学意识形态的批判,对既隐藏又反映社会主导力量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消解。这既是可能的,也总是有用的。 但在其原则和机制之外,这种帕斯卡式思想也许涉及到一个更内在的结构,一个在我们做法学意识形态批判时所不应忽视的结构。正义和法律的出现,以及创制法律的正当化时刻,都意味着一种表述行为的力量、一种始终是解释性的力量:这一次不是在法律为强制力服务的意义上,不是在它作为温顺的外部工具为主导权力服务的意义上;而是在法律与人们所说的强制力、权力或暴力保持一种更内在、更复杂关系的意义上。正义(在权利或法的意义上)不会简单地被置于一种社会力量或权力的服务之中,例如一种存在于正义之外或者之先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的力量。正义的创制时刻,法的制定、运行、正当化的过程,将包括一种“武力政变”(coup de force),一种表述行为的、因此是解释性的暴力。它本身不属于正义或非正义,任何正义、任何之前的法律及其建立的前一刻都不能保证、抵触或撤销什么。 在这里,话语面对着它的限度:在它本身、在它的表述行为力量本身之中。这就是我在这里打算提出的神秘主义。在这里,一种沉默被围困在创制行为的暴力结构中。它被围起来、被围在里面,因为沉默并不在语言之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很想超越简单的评论来解释蒙田和帕斯卡所说的“权威的神秘基础”。我将大胆地在维特根斯坦的方向上使用“神秘”一词。 鉴于权威的起源、基础或根据,法律的地位不能依靠任何东西来定义,而只能依靠其本身,所以其本身就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暴力。这并不是说其本身是不公正的,是“非法”(illégales/illégitimes)的。其在成立的时候既不合法也不违法。它们超越了有根据和无根据之间的对立,或者任何基础主义和反基础主义之间的对立。即使法律或权利的行为体(例如一个国家作为权利的担保人)成功地发现了作为假定/前提的早期条件和公约(例如在国家或国际领域),同样的“神秘”限制将在作为假定/前提的上述条件、规则或公约的起源处重新出现。 因此我想描述的结构是,法从本质上说是可以被解构的,无论是因为它归根结底是由可以被解释和被修改的文本话语所建立、建构,还是因为其最终的根基无处可寻。事实上,法律可以被解构并非是一件坏事。我们甚至可以将其看作是历史发展和政治事业中的一丝幸运。但我想提出以供讨论的悖论之处在于,法的可解构性同时也保证了其被解构的可能性。正义作为法律的外部或超脱之物,本身是不可以被解构的,就像解构本身不可以被解构一样。在这个意义上说,解构即是正义(La deconstruction est la justice)。或许法是被建构的,它超越了传统与自然的对立。一方面,它是被建构的因而可以被解构;另一方面,它使解构至少是解构的实践成为可能,后者始终围绕着法的问题和法的主体展开。因此,法的可解构性和正义的不可解构性同时使解构成为可能,结果就是,解构在时空的间隙之中发生,将正义的不可解构性和法的可解构性区分开来。 [1] 本次会议最初要求说英文。德里达先用法语讲了第一句话,又用英文重复了一遍。余下的发言均为法语。 [2] 德里达在发言中使用了“loi”和“droit”两种关于法律的表达。在法语中,droit的含义较广,包括各种法律、法令、法规等,也有“权利”之意;而loi专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区别于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décret)。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是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故本文将“loi”译为“法律”,将“droit”译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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