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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瑜:宋朝的役钱丨202304-104(总第2338期)

 懒风林 2023-04-27 发布于安徽

王曾瑜著:《锱铢编》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

二一、宋朝的役钱

一、役钱的创设和沿革

宋朝320年间,官府增税,不外有两种方式:一是加重旧税数额,或花样翻新,巧立名目,税上加税;二是另增新税。北宋初有天下五赋之说,即“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之赋”、“杂变之赋”和“丁口之赋”。[1]这种大致分类其实并不确切,并未将各项赋税都包举无遗。民田、城郭、丁口之赋固然有确定的范围,公田之赋即是官田地租,当时地租和赋税的两种概念虽有差别,[2]有时却又互相混淆。至于杂变之赋,亦非一切苛捐杂税之总称,“自唐以来,民计〔田〕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所谓杂变之赋也,亦谓之沿纳”,可知杂变之赋,是继承前代的苛捐杂税,“悉除诸名品,併为一物,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3]从而成为两税之附加税,也实行按亩徵收。由此可见,即使在北宋初年,商税之类已在五赋之外,随着後世各种苛捐杂税的不断添加,天下五赋的概念和分类便愈来愈过时了。

北宋开国以後,各项赋税不断增加,特别到宋仁宗中期与西夏开战,出现了宋朝第一次大规模增税的浪潮,“凡百赋率,至增数倍”。[4]然而这次增税,或属临时性的科配,或是增加旧税数额,尚未增设重大的新税名目。宋神宗时,王安石实行免役法,开始徵收役钱,这是在五赋之外的全国性新税。

北宋时任州县衙门公吏和乡里基层政权头目,称为“职役”或“吏役”。轮差乡村上户充当,则称为“差役”。王安石将差役改为雇役,徵收役钱,以支付雇役费用。据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布的免役法规定:“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而〕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5]可知役钱的收入包括免役钱和助役钱两部份,支出则包括“雇直”和免役宽剩钱两部份,而免役宽剩钱相当于“雇直”的20%。

免役令还规定:“以一州一县之力供一州一县之费,以一路之力供一路之费,诸路从所便为法。”[6]各路各州各县大体上是先计算所需雇役费用,再加上免役宽剩钱额,以定所徵役钱总额,然後按免役钱和助役钱进行分摊。“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7]助役钱比免役钱减少一半。

役钱的收入和支出,是由司农寺财政系统掌管的。自北宋初期至中期,三司主管财政,“号曰计省”。[8]自王安石变法後,形成了三司和司农寺两套平行的财政系统,司农寺系统包括中央的司农寺,各路的提举常平司,各州的常平管勾官,各县的常平给纳官。[9]元丰改革官制後,原三司所掌财赋主要并入户部左曹,原司农寺所掌财赋主要并入户部右曹,户部设尚书一人,左、右曹侍郎各一人。宋神宗诏:“尚书户部右曹令侍郎专领,尚书不预。”[10]旨在严格区分两个系统的财政,以防侵紊。宋哲宗初,因司马光的提议,[11]改变了户部尚书不领户部右曹的体制。然而到绍圣亲政时,“三省言:元祐指挥,户部尚书旧领左、右曹事。诏户部右曹令侍郎专领,尚书不与”,[12]算是绍述元丰之制。直到南宋时,始诏“户部侍郎两

员通治左、右曹职事”,而“尚书不常置”。[13]宋神宗时的国库丰裕,主要是仰仗司农寺和户部右曹所掌的役钱、青苗钱、坊场钱三笔大宗收入,从而扭转了宋仁宗以来三司入不敷出的状况。关于青苗钱和坊场钱,不属本文论述范围,这里只谈役钱的收支情况。

王安石的重要助手曾布,在反驳杨绘、刘挚等人责难时说:“今役钱必欲稍有羡馀,乃所以备凶年,为朝廷推恩蠲减之计,其馀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14]但是,在事实上,第一役钱的徵收并非是“稍有羡馀”,而是大有羡馀;第二,免役宽剩钱也未成为“备凶年”,“兴田利,增吏禄”的专款。

在熙丰时代,多计雇役费用,减支“雇直”,多收宽剩役钱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而非个别的例外。早在颁免役法之初,以开封县作试点,“户二万二千六百有奇,岁输钱万二千九百缗,以万二百为禄,赢其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阁”,则宽剩率已达26%以上,并规定“他县仿此”,[15]无非是以多徵役钱的范例垂示四方。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侍御史周尹言:“元指挥于数外留宽剩钱一(二?)分,闻诸州县岁留宽剩钱过多,盖不能推原朝廷之意,承望提举司风旨,广令民间出钱。又有提举司希求劳绩,或官〔吏〕士庶妄陈利害,减省役人,除克役钱,而民间所出一切如旧,致宽剩数渐倍多,天下皆谓朝廷设法聚敛,不无疑怨。”[16]周尹所谓的“提举司”,就是各路提举常平司,是属司农寺领导,主管各种新法的机构。

周尹的概括还是比较简单的,事实上,各地多徵宽剩役钱,是有各种各色的名目和花样。如在成都府路等地,“条目滋蔓,于雇役钱外,尚有数等,如耆、户长不雇而敛,则有桩留钱,桥道、廨舍之类数年一修,而逐年计费,知县、簿、尉三年一替,而每岁计署中什物,则有费用钱,非泛差出役人及起发雇人,则有准备钱,此外,方始谓之宽剩钱”。成都府路的募役雇食钱为406,024贯,“桩留耆壮钱”为57,062贯,“桩诸杂支钱”为22,986贯,“桩起雇人钱”为1,000贯,另有宽剩钱128,600馀贯。除宽剩钱外,预计之雇役费为487,072贯,宽剩率为26%以上;但因耆壮钱等81,048贯其实是贮存不支,故实际的宽剩率约为52%。[17]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江南西路主持新法的提举常平等事刘谊说:“法以役人有定数,而年岁有丰凶,故立宽剩,以备岁与夫捕虎缓急之用,此良法也。然司农意规宽剩,不立正法,行之数年,州县宽剩刻纳减放不及之钱,贯已朽矣。役钱中又出杂支宽剩,此为何名而取也,是谓宽剩太多。”[18]江南西路另有“杂支宽剩”的名目,为了贮存宽剩钱,又“刻纳”灾年的“减放”。总而言之,各地大致都以多收少支的原则,要弄各种手法,聚敛掊克,以增宽剩役钱的数额。

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年幼的宋哲宗称帝不久,变法派重要成员章惇尽管站在维护免役法的立场,然而面对司马光的攻击,也不得不承认:“当时所遣使者不能体先帝爱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惟欲因事以为己功,或务苟且速就,或务多取役钱。”[19]中国古代,君主有过,往往归罪臣僚,其实“多取役钱”正是宋神宗的本意。据《永乐大典》卷7507《中书备对》和《宋会要》食货65之17—20所载,宋廷原定全国徵役钱12,343,670贯,支雇役费9,258,585贯,宽剩役钱为3,085,085贯,则宽剩率达33%以上。[20]熙宁九年,役钱实收10,414,553贯、石、匹、两,实支6,487,688贯、石、匹、两,则宽剩役钱为3,926,865贯、石、匹、两,宽剩率达60%以上。由于雇役支出的预算本已制订偏高,各地又以种种方式实行节支,故熙宁九年的实支数比预计支出数减少约2,770,897贯,将近预计支出数的30%。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宋朝役钱徵收额增至18,729,300贯。[21]如以熙宁九年的支出数为准,宽剩役钱约为1,224万贯,宽剩率高达188%以上。

以下再谈谈宽剩役钱的支出和积存情况。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宋神宗依王安石的建议,“诏司农寺,开封府免役剩钱令诸〔县〕依常平法给散收息,添赐吏人食钱,诸路候行役法仿此”。[22]这道命令可算符合“增吏禄”的精神,但事实上并未在各地推广,据《中书备对》的记载,到熙宁九年为止,各路对宽剩役钱“借支”、“兑拨”、“杂支”、“借拨”、“兑那”、 “那借”等情况非常普遍,仅河北西路有“二万六千五百四十贯出息本钱并借出未还”。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卫州知州鲁有开因当地灾荒,故对百姓“借给常平钱榖,乞与免息”。宋神宗为此下诏:“自今宽剩役钱毋得给借,有开违法贷民,特释罪。”[23]从此不再以宽剩役钱“给散收息”了。

《中书备对》不载“借支”宽剩役钱等作何用途,但现存史籍中仍有零星的记载。如“虔州江水涨坏州城、军营,度修完用钱二万二千五百馀缗”,“诏于本路宽剩役钱内给之”。[24]“福建转运、常平司于年计及役剩等钱内支拨,筑泉州外城”[25]“淮、浙连岁丰稔”,“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不尽钱充籴本,次以坊场钱留半,免役钱留二年”。[26]“借支河北提举司宽剩钱三十万缗,付转运司预买紬绢”。[27]“张整为广西钤辖,驻桂州”,“其常平、免役宽剩、经略司和籴度僧牒钱,缓急并奏听支用”。[28]这些记述表明,宽剩役钱大量挪移它用,以弥补财政开支之不足。熙宁九年,宋神宗诏又进一步规定:“自今宽剩役钱并买扑坊场等钱更不给役人,岁终详具羡数申司农寺。”[29]于是,宽剩役钱便不再用于“备凶年”,“蠲减”役钱,支付“雇直”之用,而成为宋政府的一项财源,与役法完全断绝了关系。

宋廷对各路宽剩役钱大致分配如下:第一,“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常平、免役、坊场剩钱,毋得起发上京及应副别路,惟留本路,以备边赏”。[30]这些与辽、西夏接壤的边区屯集重兵,故宽剩役钱等便用以充“边赏”等军费开支。第二,“成都府、梓州、利州路”的“常平积剩并坊场司农寺合起发钱”,“每年委提举司易物帛,赴陕西两路提举司重变转,于边要州郡桩管”。[31]四川与陕西接界,陕西因对西夏战争,军事开支浩大,故用四川宽剩役钱等予以补贴。第三,“以司农寺京东、西、淮、浙、江、〔湖〕、福建路常平并坊场积剩钱相度,具可起发数,委提举司依元丰敕召〔人〕兑便,计置物货上京,其附五路处,即转致五路要切州军”。[32]除京东、京西路与河北、河东、陕西五路毗邻地区将宽剩役钱等充实边备外,其馀都输送京城开封。宋廷先後将这些地区的司农寺、户部右曹钱1,400万贯“输元丰库”。[33]尽管宽剩役钱等大量充边费和输送开封,各地仍有巨额积存。故孔武仲在元祐初说:“役法之兴者十有四年,府库虽充,民力渐困。……旧来州县支用之外,宽剩常有数倍,充溢府库,不可胜用。”[34]宋钦宗时,王襄说,宋神宗“始分天下之财,以为二司,转运司独用民常赋与州县酒税之课,其馀财利悉收于常平司,掌其发敛,储之以待非常之用。罢三司而为户部,转运之财则左曹隶焉,常平之财则右曹隶焉。当是时,虽一镇一县无不贯朽粟陈者”。[35]在各地积贮的“常平之财”中,宽剩役钱当然是很重要的一项。

宋哲宗初,司马光为首的反变法派推翻熙丰变法,免役法更是首当其冲。但在事实上,役钱并未完全停徵。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经过一番争议之後,宋廷规定:“诸路坊郭第五等已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观第三等已上旧纳免役钱,并与减放五分,馀并全放。”[36]按司马光的《申明役法劄子》主张“官户、僧道、单丁、女户”,“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钱,第四等以下放免”,[37]则第三等户以上的官户之类,助役钱照旧输纳,比免役钱额“减放五分”,而并不是比原纳助役钱额再减少一半。[38]接着,宋廷又决定:“旧出免役钱三百缗以上人户,并依单丁等户例输纳,与免充色役。”[39]两年以後,又改为“府界、诸路旧纳免役钱百贯以上户,依单丁等户法,输纳助役钱”。[40]可知在元祐更化时,坊郭自五等户以上,官户、单丁户、女户、寺观等自三等户以上,还有乡村上户旧纳役钱一百贯以上者,都出助役钱。尽管役钱并未停徵,但徵收面大为缩小,徵收额也大为减少。

待到宋哲宗亲政,实行“绍述”以後,又恢复熙丰之法,徵收役钱,但规定“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辄过数及别以名目敷纳,并以违制论”。[41]此外,在乡役方面,“举行元丰条制,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绍圣二年(公元1095年),又很快改变元丰之制,“乡村每一都保,保正、副外,大保长八人”,“大保长各二年替”,“常轮二大长分催十保税租、常平钱物,一税一替”,两年纳夏秋税四次,正好八名大保长轮差完毕,“于是催科悉用大保长”,“而罢甲头”。[42]雇耆、户长、壮丁等钱储存不用,始于熙宁,而至绍圣时遂为定制,实际上成为宽剩役钱之外的另一笔宽剩役钱。

北宋晚期,宽剩役钱挪移他用的情况继续存在。宋徽宗明令各路提举常平司:“除本司常平钱依本法审度籴买外,仍许将本司管朝廷诸色封桩钱、免役、坊场剩钱并桩留旧雇耆、户长、壮丁剩钱,除合用数外,并应副乘时计置收籴。”[43]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臣僚上言:“巩州元丰年中岁敷役钱止四百贯,今敷至二万九千馀贯文。”[44]净增至70倍以上,这当然是个别极端的例子。当时宋徽宗君臣竭天下以自奉,则各地役钱额之增加,应是相当普遍的。

宋高宗南渡之初,财政极为艰窘,又设法加徵役钱。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和三年(公元1129年)规定:“诸路免役钱于元额外重增三分,官户更不减半。”[45]赵鼎为此上奏说,役钱“是谓一税之外,更起一税,大失祖宗宽民之意”,“今乃于原额之外,重增三分,官户更不减半,其于祖宗之意益远矣”。[46]但官户役钱不减半之令看来并未实施。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户部侍郎李若川、曾怀言:“官户比之编民,免差役,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委是太优。欲令官户与编民一等输纳,更不减半,以岁所入约百馀万缗,专责诸路提举常平司委逐州主管官别收,依经总制钱条限解发。”此奏得到宋孝宗的批准。[47]

南宋时,搜刮财用,创设总制钱,作为中央的财政收入。“总制窠名”有相当一部份即来自役钱,其中包括“免役一分宽剩钱”、“耆、户长雇钱”、“壮丁雇钱”、“官户不减半,民户增三分役钱”。[48]《宝庆四明志》卷6记载庆元府的免役钱收支情况如下:

免役钱两料共计七万七千九百二十一贯四百八十四文。

六县截支吏役钱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三贯七百一十六文;

本府八千一百六十三贯七十六文(解发减省人吏钱、在京官员雇钱及支府吏钱并在内);

经总制司钱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一贯七百四十八文(通判厅催);

官户不减半钱二千八百八十三贯九百二十文(常平司、通判厅催);

奉化、慈溪、昌国三县头子钱三百二十九贯二十四文(提举司)。

这份资料证明,在募役费用一再减缩的情况下,庆元府支付府和县的吏役费用,仅占役钱总额的一半多,剩馀的役钱则大部拨充经总制钱。

宋朝创设役钱以後,还逐步增设附加税。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宋神宗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其旧于役人圆融工费,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并用此钱。……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 据《宋会要》食货65之13,14,三月八日和《长编》卷251乙巳条解释说:“先是,凡公家之费有敷于民间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于临时,污吏乘之以为奸,其习弊所从来久,至是始悉禁焉。”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圆融”之弊绝不可能令行禁止,结果无非是在增收头子钱後,仍须“圆融”。刘谊说,在广南西路一带,“方夏秋农趋功时,两至官府,公使、縻费又且数倍”。[49]这里所说的公使钱,特别是縻费钱,即是当地的役钱附加税。据《永乐大典》卷11907引《湟川志》说,在广南东路连州,每“纳役钱一百四十〔文〕足,通头子、勘合、足零、索陌,共一百五十文足”,则每纳一千文役钱,另徵头子钱、勘合钱、足零钱、索陌钱达七十一文多。

此外,预借赋税也扩展到役钱等税目。北宋後期,“州县缘应奉乏费,用度窘迫,至有前期括借民间二税、免役、坊场课利等钱,显是违法”。[50]宋宁宗嘉定时的记载说:“预借人户税赋,臣僚屡有奏请,朝廷屡行禁止,非不严切,访闻州县奉承不虔,多是循习。如役钱一项,或借及三两年,尽被官吏侵欺,故民间每受预借之苦。”[51]预借使民间的役钱负担增加一倍以至几倍。南宋徵收经总制钱,“如经总制不足,即令民户于丁田米、税、役钱,每石每钞有暗收补亏钱”,[52]实际上也成为役钱的附加税。此外,宋宁宗时,臣僚上奏说:“若夫役钱,春夏(按:应为夏秋)二料止随物力起科,尚多增添。”[53]这又属于无名目的税上加税。

总而言之,自宋神宗至南宋末,徵收的役钱额愈来愈多,对民间的刻剥愈演愈烈,这是一个基本的史实。

二、役钱在赋税中的地位

宋朝苛捐杂税之多,连宋人自己也不可能有完整的统计。役钱是遍徵城乡的赋税,但就主体而言,无疑是乡村赋税。如撇开很多地区性的杂税不谈,宋朝乡村中全国性的赋税主要有三项,即两税、役钱与和买。[54]和买绢帛至南宋初,最终演变为定额税和折帛钱,比役钱的徵收大约晚60年。和籴也是乡村一项重负,但始终具有似税非税的性质,并未演变成为定额税。再以熙丰时司农寺——户部右曹财政系统的青苗息钱和坊场钱作比较。民间“承买”官府26,606处酒坊与河渡,须缴纳坊场钱。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坊场钱收入3,865,380贯、石、匹、道、两,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坊场钱收入为钱5,050,090贯,榖帛976,657石、匹,[55]一般说来,仍少于宽剩役钱额。青苗钱据王安石说:“岁收息至三百万贯。”[56]青苗钱在宋哲宗元祐时一度停止敛散,绍圣时也予以恢复。至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宋廷宣布:“青苗敛散,永不施行。”[57]青苗息钱徵收时间约50年,比役钱徵收时间少150年以上,而数额大致更少于坊场钱。总而言之,役钱是乡村中继两税之後的又一笔重赋。

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宋朝两税收入包括银60,137两,钱5,585,819贯,粮食17,887,257石,纺织品2,672,323匹,丝绵5,850,356两,草16,754,844束等。[58]然而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役钱收入为10,414,553贯、石、匹、两,其中仅有少量实物,绝大多数是钱币。在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之下,要将各种实物准确地折算成货币,是办不到的。即使在钱币之中,又是有两种币值颇有差异的铜钱和铁钱混合通计,也无法核计准确的币值。但大致看来,役钱收入约不足两税收入之半。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役钱收入增至18,729,300贯,则应与两税收入相差不大了。

为了说明役钱在赋税中的地位,以下再举一些地区性的实例。

北宋熙宁时的开封府:

两税:粮食400,000馀石,钱340,000馀贯,紬绢100,000馀匹;[59]

役钱:112,953贯。[60]

北宋熙宁时的应天府:

两税:粮食152,000馀石,绢40,700馀匹,沿纳杂钱113,000馀贯;

役钱:75,300馀贯。[61]

北宋熙宁时的陈州:

两税:粮食158,000馀石,紬绢(包括和预买)30,000馀匹,丝绵49,000馀两;

役钱:47,000馀贯。[62]

北宋元丰时的苏州:

两税:帛80,000馀匹,纩25,000馀两,苗349,000馀斛;

役钱:85,000馀贯。[63]

这四个北宋时的实例,大体上还是反映了役钱不足两税收入一半的情况。

南宋两浙路江阴军:

两税:夏税绵32,129两,绢4,097匹,大麦14,220石,小麦2,208石,秋税苗米42,345石,盐米11,318石;

折帛钱:89,455贯,衫布折钱13,082贯;

役钱:30,408贯。[64]

镇江府:

两税:夏税绢8,144匹,罗1,043匹,绵68,155两,丝15,361两,盐见脚钱13,902贯,大麦9,752石,小麦9,284石,麻皮2,092斤,秋税粳米109,067石,糯米6,577石,豆6,270石,布6,853匹,芦䕁75,060领;

和买:绢9,938匹;

役钱:44,345贯,官户不减半役钱2,786贯。[65]

绍兴府:

两税:夏税紬8,601匹,绢99,809匹,绵412,252两,秋税苗米250,265石;

和买:绢100,000匹;

折帛钱:330,432贯;

役钱:167,928贯。[66]

严州:

两税:夏税除折帛钱外,绢45,753匹,紬14,293匹,绵26,176两,秋税苗米22,858石;

和预买:绢57,672匹,紬22,500匹,丝25,000两,生紬线5,000两;

役钱:57,669贯308文。[67]

淳安县,在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

两税:夏税绢4,983匹,紬2,562匹,绵2,355两,秋税苗米5,999石;

役钱:15,428贯;

和预买:绢13,755匹,紬3,870匹,丝5,500两,生紬线1,000两。[68]

湖州武康县,在宋宁宗庆元时:

两税:夏税绢7,253匹,秋苗米3,314石;

役钱:41,895贯;

和买:绢6,400匹;

人丁绢:3,400匹。[69]

临安府:

两税:夏税绢95,813匹,紬4,486匹,绫5,234匹,绵54,104两,秋税苗米132,713石;

和买:绢40,399匹,紬795匹;

折帛钱:648,385贯;

役钱:121,885贯。[70]

庆元府:

两税:夏税绢27,360匹,紬6,977匹,绵137,943两,秋税苗米112,697石;

和买:绢30,506匹,紬9,900匹;

折帛钱:176,725贯;

役钱:77,921贯484文。[71]

台州黄巖县,在嘉定四年(公元1211年):

两税:夏税紬绢15,700匹,秋税苗米38,993石;

和预买:紬2535匹,绢11,112匹,绵28,914两;

役钱:15,084贯。[72]

江东路广德军建平县:

两税:麦1,676石,苗米21,509石,紬绢6,845匹,绵15,863两,布268匹;

和买:布5,918匹;

役钱:4,051贯。[73]

江西路赣州安远县:

两税:夏税钞(钱?)4,195贯,本色料麦299石,秋苗米14,105石;

役钱:710贯。

宁都县:

两税:夏税钞(钱?)11,566贯,本色料麦513石,秋苗米21,917石;

役钱:免役钱2,803贯,州役钱2,682贯,官户(不减半?)役钱61贯。[74]

福建路福州:

两税:夏税紬1,000匹,裨布10,000匹,小麦1,500石,钱3,299贯,秋苗米111,002石;

役钱:113,632贯,官户不减半役钱4,421贯。[75]

汀州:

两税:夏税19,018贯,“纽计钱、银、草、麦四色”,实纳78,389贯,“钱、会(纸币会子)各半”,秋苗59,533石;

役钱:42,670贯。[76]

兴化军:

两税:夏税正钱、布钱、折麦钱、折草钱17,711贯,秋税苗米、官庄米73,137石;

役钱:24,347贯,官户不该(减)免役钱4,490贯;

丁米钱:丁米34,663石,折钱11,092贯;

僧道免丁钱:6898贯。[77]

广西路邕州:

两税:夏税钱4,795贯,秋粮15,307石,麻182束(每束15斤);

役钱:夏税免役钱2,279贯,秋税免役米1,774石。[78]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关外经量》载,宋宁宗嘉定时四川关外经量田地,“凡兴元府、洋、沔、阶、成、西和、凤州、大安、天水军二十县”,“旧九郡家业钱凡一千一百五十七万九千馀缗,二税十四万五千六百馀石,夏秋役钱十五万七千馀缗”,经量以後,“凡增家业钱二百二十九万七千馀缗,二税三万五千八百馀石,役钱三万五千馀缗”。这9个府州军行用铁钱,币值较低,故役钱额应低于两税额。

从这些南宋地区的事例看来,尽管各地役钱与两税、和买的比例各不相同。役钱与和买的徵收额,一般少于两税的徵收额,但都作为乡村的重要赋税,乃是无可置疑的史实。折帛钱是某些地区将部份夏税、和买高价折钱输纳,往往重于役钱。

三、役钱的徵收方式

役钱的输纳,开始就规定“岁分夏秋,随等输钱”,[79]即与两税的夏税与秋税同时缴纳。熙宁时,陈州“夏料免役钱二万三千五百贯有零”,“〔秋〕料免役钱二万三千五百贯有零”,可知夏秋各输纳一半。[80]这种办法延续到南宋後期,并未改变。镇江府 “夏秋两料免役钱四万四千三百四十五贯”。[81]魏了翁说:“况国家之征赋,夏输绢,冬输紬(?),以苗折帛(?),有不一之名,役钱有两料之数。”[82]南宋的和买与折帛钱则是沿用夏税纳紬绢的办法,往往只随夏税一次徵收,这与两料役钱有所不同。

宋时两税基本上是实物税,苏辙说:“自熙宁以前,民间两税皆用米、麦、布、帛,虽有沿纳诸色杂钱,然皆以榖帛折纳,盖未尝纳钱也。”[83]此说虽有夸张,但夏税钱和杂钱多半折纳实物,也属事实。至于役钱,最早在纸面上或口头上并未规定必须纳钱,王安石的助手曾布说:“役钱之输见钱与纳斛斗,皆取民便,为法如此,亦已周矣。”[84]但在实际上役钱却基本纳钱,不纳实物。《永乐大典》卷7507《中书备对》所载开封和二十二路的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收入数字,只有六个路徵收少量实物。京东东路收钱513,318贯,丝绵159两;河北东路收钱512,281贯,粮食698石,绵37两;河北西路收钱627,851贯,粮食1,052石;河东路收钱525,237贯,银5两,粮食125石,绵5两;江南西路收钱390,639贯,绢22匹;夔州路收钱228,624贯,金5两,银307两。可知实物与金银的收入是大体可忽略不计的。由于熙丰时代存在钱荒,钱重物轻,故强徵钱币,不收实物,自然加重人民的负担。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四川因“见钱绝少,物价减半”,“其如免役并宽剩钱并依旧数送纳,比之熙宁六年所出,即似加一倍”。[85]从前引南宋地区性役钱的实例看来,役钱一般仍是纳钱,邕州夏徵免役钱,秋徵免役米,则是少有的例外。南宋金属货币缺乏,发行各种纸币,也可用于役钱的徵收。如宋末咸淳时,台州宁海县“岁催役钱,为关子九万有奇”。[86]

以下着重介绍役钱在乡村的摊派办法。据《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劄子》说:

熙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免役,以乡村第一等人户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二、第三等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第四、第五等人户分为上、下二等。

陈傅良引用这段记载,却未说明将乡村五等主户细分十等,是为了什么。另据《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载,邓绾和曾布上言:

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赀之贫富,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坊郭十等,岁分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产业两县有者,上等各随县,中等併为一输。析居者随所析。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

两条记述互相参对,可知原乡村五等户并未取消,只是上三等户分八等纳役钱,而四、五等户不纳役钱。正如曾布所说:“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输钱,逐等之中,又别为三等或五等。”[87]但这种摊派办法实际上只行用于开封府,一旦免役法推行于全国时,各路既未照搬开封的规定,而中央的政令也屡作改动。冯山说,宋廷的政令在“半年之间,改动者数四”,“令依仿府界之法,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钱,未几,又令只据税钱,不用等第,又令那移补助”。[88]第一道免役令规定各地依开封府分八等纳役钱,第二道免役令留在後面再作分析,第三道免役令则规定不再分等,只依各地税钱、家业钱等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均摊役钱。邓绾後来有一份上奏,反映了各地并未照搬开封规定的情况:

昨者朝廷免役率钱之法,初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未均,相继奏陈,各请重造,多已改造矣。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89]

《永乐大典》卷7507《中书备对》是一份很可珍贵的资料,为我们提供了各路摊派役钱较为详尽的细节,除开封府和京西北路外,其馀二十二路大致有两种摊派方式。第一类是分等输纳,第二类是依家业钱额、税钱额等分摊。以下分别予以介绍。

属第一类者,共有六路。京西南路“乡村主户品量家业分等”;河北东路和西路“乡村以人户产业、物力参合一处,分等第”;淮南西路“以乡村人户田土、家业纽成贯百,等第均出”;荆湖北路“以人户逐等物力均出”,荆湖南路“〔潭〕、衡、永、邵、全州、桂阳监以田亩,道、〔郴〕州以税钱,于五等上均敷”。除荆湖南路依原来乡村五等主户制度分等输纳外,其馀五路都参照开封府的办法,在乡村五等户的基础上细分若干等,分等输纳役钱。

属第二类者,共有十三路。王觌说:“其法大概曰:一州雇役及宽剩岁用钱若干,一州之民家业钱若干,即家业钱每贯岁出免役钱若干。”[90]税钱之类的分摊办法也可依此类推。京东东路和西路“乡村、坊郭以人户家业贯百、田土折亩敷出”;河东路以“乡村逐色地上(土)估价,兼物力高下,每贯差除出钱”;淮南东路“以乡村人户物业纽成贯百均出”;江南东路“乡村以人户税钱,坊郭以家业钱数均出”;江南西路“以乡村税钱均出”,例如“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诏减五分”。[91]福建路“乡村以产钱(即夏税税钱),坊郭以物力房店钱数均出”;广南东路“乡村以税钱,坊郭以物力均出”;广南西路“乡村以税钱纽出”,“凡为税钱一文者,出钱七、八或五、六”;[92]成都府路“乡村成都府、彭、汉、〔邛〕、蜀、〔陵〕、简、嘉、眉、雅州、永康军以〔税〕钱均出,绵州〔巴〕西、魏城、罗〔江〕、彰明、西昌、龙安、神泉等县据逐等家业钱数,盐泉县据税色”;利州路“乡村兴元府、兴、文州以田亩,利、剑、龙、〔洋〕、巴州、三泉县以家业贯百〔科〕出”;夔州路“乡村、坊郭以人户物力、田段、房店价直,每贯上定出”。

以上只介绍了十二路的情况,《中书备对》说,两浙路“以家产贯石(百)百分七十五则出钱。近准朝旨,于乡村以田土物力贯百、税钱、苗米、顷亩均定”。两浙路的情况虽有些特殊,自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通以田土、物力、税钱、苗米之类,各令挨排,随便敷纳役钱”後,[93]仍应归入第二类。在元丰以前,对所谓“百分七十五则出钱”一语,应如何理解呢?据《鸡肋集》卷67《朝奉郎致仕陈君墓志铭》说:“朝廷初以七十五等定家业,均役钱,使者属君(按:指陈辅)立浙西法,……遂推其法浙东。”熙宁时,规定两浙路役钱依家业钱多少,共分七十五等输纳,比开封府的八等繁琐得多,故实际上也有“以家产、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94]导致元丰时更改分摊办法。由此看来,“百分七十五”的“百”应为衍字,或者“百”之前的“石”字为衍字,而不应理解为用各户家业钱的75%分摊役钱。

陕西的永兴军等路“乡村人户已经方田处田色顷亩均出,第三〔等〕以上别敷物力钱。未经方田处随逐处事体均定,候将来方田了日,〔依〕已方田县分”。秦凤等路“以乡村人户已经方田处田色顷亩均〔出〕,〔第〕三等以上别敷物力钱。未经方田处候将来方田了日,依已方田县分”。陕西规定在实施方田均税法後,以“田色”(质量)和“顷亩”(数量)摊派役钱,仍应属第二类,但乡村上户另按家业多少,“别敷物力钱”,这又与其他十三路有些不同。

梓州路的“梓、遂州乡村、坊郭并用丁产簿等第均出。乡村果、普州以税钱,荣州以岁收租课,戎州以税色轻重,管(?)渠州以税钱沿沽钱,广安军岳池、〔新〕明两县以税钱沿纽钱,渠江县分五等均出,富顺监、合、昌〔州〕以种子,怀安军以税钱水夫,资、泸州以田地家产钱”。依据这段记事,梓州路有两州一县分等纳役钱,而其他州县则以税钱或税钱沿沽钱、沿纽钱、水夫,还有家业钱、种子等等分摊,实际上是两类分摊役钱的办法混合通用。

综上所述,当免役法推广于各地时,多数地区的役钱徵收,并未采用在开封试点时分等输纳的办法。

南宋时,从现存零星记载看来,分等输纳役钱的办法似乎趋向于取消。王炎《上林鄂州书》说,“今江、浙、闽中之田,每亩所纳役钱不过三十四(四十)文,所纳苗米不过二、三升而已”,而“湖右之地”,“每亩所输于官者,役钱以四百八十文为率,苗米以一斗为率”, “秋熟之时,粜榖一斛,得钱二百五十文,是二斛之榖,方能办一亩役钱”,每亩役钱额约为两税苗米额的十九倍。[95]廖行之说:“役钱岁增,今巴陵亩至为钱二百六十有畸。”[96]廖行之所说的,是荆湖北路岳州巴陵县的每亩役钱额,可见王炎荆湖北路每亩役钱480文之说,是不确切的,至少只是部份州县的情况。如前所述,北宋时,荆湖北路本“以人户逐等物力均出”,而南宋时已改为按亩分摊了。

王炎所说,只是指湖北路一带的役钱负担比东南各路重,并非东南各路也是按亩分摊役钱。赵善括说,临安府倚郭钱塘、仁和两县,“物力及三十贯已上,每一贯方敷役钱一十九文”,後改为“物力止十贯已上,每一贯即敷役钱二十五文”。[97]福州十二县以产钱,即两税的夏税钱分摊役钱,“闽、侯官县每产钱一文,两料共敷二十四文”,“连江每产〔钱〕一文,敷一十二文六厘”,“长溪每产〔钱〕一文,敷一十六文一分四厘”,“长乐每产〔钱〕一文,敷一十二文八分六厘”,“福清每产〔钱〕一文,一乡敷一十一文四分八厘,海乡敷一十文四分八厘”,“古田每产〔钱〕一文,敷一十五文八分二厘”,“永福每产〔钱〕一文,敷十三文七分”,“闽清产钱一文,敷一十四文二分”,“宁德产钱一文,敷一十五文五分”,“罗源每产〔钱〕一文,敷一十五文”,“怀安每产钱一文,敷一十四文四分”。[98]广东路连州“独以田亩等第纽夏布为准,每岁上供银、夏秋二役、五等丁米皆视田布为多寡。然三县诸乡,又各自分等第。且以负郭言之,家有田一亩,上之上等管布六尺,每降一等,则减布六寸。每管布一匹,折纳钱四百文足,通头子、勘合、畸零、索陌钱,共四百八十文足。又纳苗米四斗正,通耗米、义仓、加耗、斛面,共六斗,头子,勘合、畸零、索陌,共钱七十三文省。又纳役钱一百四十〔文〕足,通头子、勘合、足零、索陌,共一百五十文足”。[99]以上的例证或按家业钱,或按税钱,或按税布分摊役钱,而其共同点是采用第二类分摊役钱的办法。

四、各类户的役钱负担

宋朝有官户与民户,坊郭户与乡村户,主户与客户,上户与下户等等区分,各类户名又互相交叉,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宋代以租佃制为主的农业社会的阶级结构。以下对各类户的役钱负担分别予以介绍,而乡村下户的役钱负担则是介绍的重点。

一、官户:官户是指品官之家,但什么算是官户,什么又不算官户,尚有不少具体的规定。在徵收役钱之始,官户与单丁、女户、寺观等纳助役钱,数额为乡村主户免役钱的一半,已如前述。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宋廷又作了补充规定:“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毋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随所在输钱,等第不及者併一多处”。[100]接着,宋神宗又因司农寺的建议,“诏诸县,产钱十分,官户占及一分以上,官户止减役钱一分,所免〔虽〕多,毋过二十千,两州两县以上有产者亦通计”。[101]这两道规定的精神,是对官户减免的役钱额有所限制,一是减免不得超过二十贯,二是某县官户的税钱额、家业钱额等超过本县总额的1/10以上,则“止减役钱一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河南知府李中师因为私憾,曾对退闲的宰相富弼“籍其户,令出免役钱与富民等”。[102]此外,宋廷还规定:“进纳出身人,有旨落进纳字者,不以官户例减役钱。”[103]这是为限制献纳钱粮之类买官的富豪,使他们不得享受役钱减半的特权。

关于南宋官户役钱不减半的问题,前面虽已简略交待,因有不同记载,这里还须作进一步的介绍和分析。

陈傅良说:“官户不减半役钱(建炎二年起催,绍兴五年起发,乾道二年六月拘收,依经总制赴南库)。”[104]然而《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常平苗役之制》说:“建炎元年,既增射士(六月乙亥),议者恐费不给。明年夏,乃诏官户役钱勿复减半,而民户役钱概增三分(五月庚戌)。三年,复减之(七月己丑),其後命拨已增钱赴行在(绍兴五年三月癸未)。”参照《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卷15、卷25的记载,建炎三年七月己丑,“诏减民间所增役钱。时已汰新置射士,遂减之,其後复拨已增钱赴行在”,“拨钱在绍兴五年三月癸未”,与《朝野杂记》之说完全契合。“射士”即是弓手。陈傅良所述,看来是漏略了建炎三年 “诏减民间所增役钱”的重要规定。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孟庚创总制钱,时值四月辛未,即宋廷下令“复拨已增钱赴行在”後约一月,又以“免役一分宽剩钱,官户不减半,民户增三分役钱”充总制钱的部份“窠名”。[105]然而据《宋会要》食货14之24,64之91载同年章谊和总制司言,在“近措置经画窠名”中,有“官户不减半,民增三分役钱见桩数,二税畸零剩数折纳价钱,免役一分〔宽〕剩钱”等。前两笔钱的“见桩数”,是指“其未罢已前,州县有敷纳在官之数”,与後两笔钱显然有别。前两笔钱只是将建炎二、三年间增徵之“见桩数”充总制窠名,而不是下令重新恢复官户不减半和民户增三分役钱的徵收。

李心传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常平苗役之制》和《总制钱》两条记事中又说,“乾道二年,李侍郎若〔川〕复请令官户全纳役钱(二月辛未),上初不可,既而卒行(其年六月)”,“是时,户部岁入视其出,阙七百万缗,故有增头子钱及官户不减半役钱之令,盖补经费也”。参照前面第一节所引李若川和曾怀奏,有“官户比之编民”,“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委是太优”之语,可知官户纳役钱正式不减半,确是始于乾道时。宋朝南方的夏税自五月十五日起徵,秋税川峡四路自九月一日,其他各路自十月一日起徵。从建炎二年五月到三年七月的一年多时间内,按正常情况,官户不减半,民户增三分役钱可徵建炎二年秋料和三年夏料各一次,至多再加建炎二年夏料一次,但当时正属兵荒马乱之际,加之官户有权有势,比民户中的上户更便于抗税逃税,故对这两三料官户不减半役钱的实际徵收情况如何,已很难于判断。大致说来,在乾道前,官户役钱减半的规定实行了近100年,而在乾道後,官户役钱不减半的规定又实行了百馀年。

民户增三分役钱的情况却有所不同。按陈傅良之说,这笔钱又称“三分弓手雇钱”,“建炎元年增置弓手,二年民户役钱更增敷三分以赡,三年罢,绍兴五年三月拘收入总制窠名”。[106]可知在徵收总制钱时,实际上已不按纸面上的规定,仅限于建炎二、三年间所徵之“见桩数”,而是乘机重新恢复徵收。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卷30《经总制》载有《提点刑狱司申起发收支总制钱物帐》明确开列总制钱各项窠名,其中有:

官户役钱不减半、民户增三分钱共收到若干。

官户不减半役钱若干。

本季收到钱若干。

未催发钱若干。

民户额役钱若干,量增三分钱计若干。

本季收到钱若干。

未催发钱若干。

由于官户不减半和民户增三分役钱先後恢复徵收,并作为总制钱的窠名,故李心传等人介绍总制钱时,甚至忽略了这两笔钱最初仅是将建炎二、三年间的“见桩数”拨充总制窠名的规定。

据前引一些地方志的记载,如镇江府、福州、兴化军、宁都县等地,官户不减半役钱是在役钱外单独立额,而民户增三分役钱却不见单独立额。《嘉定赤城志》卷16载,台州“经总制钱一十五万六千五十四贯三百四十四文”,“官户不减半役钱一千三百七十六贯二百六十六文(以诸县免役钱内分拨主管司,拘纳左藏库)”。前引《宝庆四明志》卷6载,在庆元府的77,921贯484文役钱中,经总制钱为31,751贯748文,官户不减半役钱为2,883贯920文。因官户不减半役钱恢复徵收的时间较晚,在部份地区已不作为总制钱的窠名,而成左藏库钱的窠名,故出现了单独立额的情况。民户增三分役钱却只作总制钱的窠名,两者有所不同。

二、乡村上户:宋朝乡村主户分为五等,上三等户一般称为兼并之家,但三等户也有自耕农。在实行免役法前,乡村上户原则上须轮充差役。免役法最早规定,乡村上户原则上不服差役,而改为向官府缴纳役钱。个别差役,例如“耆长于第一、第二等户轮充,一年一替,与免户下本年役钱一十五贯文。如本村上等人户数少,即更于第三等内从上轮充”。[107]後耆长也改为雇役。在乡役方面,又以保正和保长取代耆、户长和壮丁,遂出现了既纳役钱,又服差役的情况。如前所述,耆、户长、壮丁雇钱至南宋时改为总制钱的一项“窠名”。

乡村上户输纳的役钱额,据免役令说:“今输钱之法,极户十年输缗钱二百五十,其次八、九十而已,比昔减过半,得免横费,无笞责之忧。”[108]这是指开封乡村上户分八等输纳的部份情况,每年最多纳役钱二十五贯,其次为八、九贯,“畿县中等之家,大率岁出役钱三贯”。[109]韩琦熙宁时判相州,上奏说:“今上户一岁出钱不过三十馀缗,安然无事,而令下户素无役者岁岁出钱,此则损下户而益上户,虽百端补救,终非善法。”[110]他所指的应是河北路相州一带的情况。冯山说:“梓州之法,亦只以等第为率,上等之家所出不过十三贯,则其所取者至轻,而其所免者甚重。”[111]当地使用铁钱,币值较贱,故有“所取者至轻”之说。苏轼说,在杭州一带,“独有第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每户岁出钱多者不过三、四千”。[112]这些例证说明,乡村上户每年所纳役钱额,一般应自几贯到几十贯不等。南宋孝宗时,汪应辰说,福州“倚郭侯官、闽两县,其极等户所谓产钱者不及五贯”,[113]按前述“每产钱一文,两料共敷二十四文”的标准,这两县极等户须纳役钱近120贯。如估计到当时民户役钱增纳三分的因素,则北宋时役钱原额大约相当于92贯。

此外,乡村上户中有个别极富户,他们按财产摊派的役钱额可达几百贯,甚至上千贯。杨绘说:“两浙提点刑狱王庭老、提举常平仓张靓科两浙一路役钱至七十万,至有一户出三百千。”[114]宋神宗说:“浙西役钱上等有一户出六百贯者,然如此数十户皆兼并,多取之无妨。”王安石说:“缘出六百贯之家,是有四百贯税钱。”[115]刘谊说:“两浙之民富溢其等者为无比户,多者七、八百千,其次五百千。”[116]元祐初,刘挚说:“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岁有至数百缗者,又有至千缗者,每岁输纳无已,至贫竭而後有裁减之期。”[117]特别在最富庶的两浙路,有一些纳役钱好几百贯的富户,这反映了当时土地集中的一个侧面。然而我们对纳役钱达数百千贯的情况,也须有一个恰如其分的估计。第一,正如王巖叟所说:“输役钱三百贯以上之家,有数州之广无一户者;有一路不过三数家者,总天下言之,共能有几。”[118]第二,役钱不是累进税,不论分等摊派,还是以家业钱、税钱等均摊,都不存在家产和田地愈多,则税率愈高的情况。由此可知,少量富户徵收高额役钱的史实,只怕还说不上有什么摧制兼并的社会意义。

反变法派攻击免役法,往往认为乡村上户纳役钱而不服差役,是得了便宜,例如吕公著说: “然上户昔以役多破家,今则饱食安居,诚幸矣;下户昔无役,今率钱则苦矣。”[119]这类言论涉及对差役性质的分析。即使撇开差役的性质不论,由于熙丰时已用保甲制取代了耆、户长、壮丁等乡役,绍圣时又开始实行以大保长催税,出现了既纳役钱,又服差役的情况。故总的说来,对乡村上户也不过是增加一笔赋税而已。

三、乡村下户和客户:宋时乡村四、五等主户,即乡村下户的基本成份,不仅有自耕农和半自耕农,还有佃农,乡村客户的基本成份是佃农。当免役法尚在酝酿阶段,而未正式公布时,变法派即已确定了下户须纳役钱的原则。苏辙在《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中透露了这个事实,他说:“今不问户之高低,例使出钱助役,上户则便,下户实难。”[120]大概还是人言可畏,为了杜反对者之口,故在发布第一道免役令时,规定开封府下户不纳役钱。曾布在反驳杨绘和刘挚责难时说,“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言者则以谓上户以为幸,下户以为不幸,此臣所未喻也”。[121]但一旦免役法向全国各地推广,又改变了最初的规定。前一节引冯山奏已经证明,第二道免役令的基本精神,即是“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钱”。如果说对乡村下户还有什么宽恤措施的话,那就是遭逢灾年,其役钱可以减免:“灾伤州县,其第四等以下户应纳役钱,而饥贫无以输者,委州县保明,申提举司,体量诣实,于役剩钱内量分数或尽蠲之。”[122]可知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下户纳役钱,应是没有疑义的。

但是,宋哲宗绍圣时重修的《神宗实录》,即所谓《朱史》却说:“役钱随所在民力敷出,户多民富则出钱不至第四、第五等而已足,户少民贫则须出至五等,各不同。”[123]这条记载被用作下户中不小部份农民未纳役钱的重要依据。为了验证《朱史》之说是否可信,今以《永乐大典》卷7507《中书备对》,并参对其他记述,分路予以介绍:

(一)开封府:熙宁时,辇毂之下的“开封府界诸县民岁纳役钱,其乡村第四等以下并免”。[124]元丰时,“判司农寺李定等乞开封府界诸县乡村第四等、第五等户敷出役钱”,宋神宗不予批准。[125]故後来绍圣时,蔡京说:“府界自熙宁至元丰,只三等以上出役钱,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126]

(二)京东:判应天府张方平上奏:“今令五等一概输钱,是率贫细不足之民,而资高强有馀之户也。”[127]元丰时,宋神宗因齐州章丘县发生水灾,下诏:“其第四等以下户欠〔今〕夏残税权予倚阁,见欠常平苗、役钱,令提举司展料次闻奏。”[128]应天府作为宋朝南京,是京东户多民富的州府之一,而京东东、西路又是以家业钱和顷亩数分摊役钱,按《朱史》的逻辑,则京东其他州县乡村下户的役钱应不能免。

(三)京西:张方平任陈州知州,上奏说:“本州自今春以来少雨,日近甚有人户披诉旱灾,……其第四等以下户岂复更堪赋率,伏望圣慈,第四等以下人户免役钱别降恩旨,特与放免。”[129]京西南、北路宋时属户少民贫之地,京西南路按家业钱分等输纳役钱,京西北路陈州的实例证明,当地下户也应是纳役钱的。

(四)河北:河北东、西路是按家业钱分等输纳役钱的。现存史籍中关于当地下户纳役钱的记载甚多。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三月“诏:闻镇、定州民有拆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具实以闻。其後逐司奏,体量得诸县去秋旱灾,以故贫下户亦有拆屋卖钱,以给己家粮食及官中诸费者,非专为纳免役钱也”。[130]五月,“诏河北路转运、提举司:巡(灾)伤户第四等以下放税及五分以上,今年夏税、免役钱一面体量,放免以闻”[131]七月,“诏蠲河北西路五等户免役钱一年”。[132]八月,宋廷又批准“河北东路提举司请除放第五等、中等以下役钱”。[133]十一月,“河北东路转运、提举司言:夏秋灾伤,放税八、九分以上,乞倚阁第四等以下秋料役钱,及当纳去年倚阁青苗钱。从之”[134]熙宁八年(1075年)正月,“诏蠲怀、卫州第四等以下户去年秋料役钱,以民乏食故也”。[135]以上记述表明,河北东、西路乡村下户纳役钱,确是普遍情况。

但是,我们也须注意个别的例外。王巖叟说,在作为河北西路大州定州的州治安喜县,“户一万三千有馀,而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直二十四缗,而上即以敷纳役钱,岁岁无穷,其出于至贫可见。当役法未行时,第四等才一千六百馀户,由役钱额大,上户不能敷足,乃自第五等升三千四百馀户入第四,复自第四等升七百馀户入第三。自旧以来,等第之法三年而一升降,须其家业进而後升之,民乃无怨,今下户之薄产未尝有所增,而直升其等,俾输役钱”。[136]看来一部份家业钱在24贯以下,而未升等的五等户,似尚未摊派役钱。

(五)河东:按《朱史》所说的标准,河东路恰好属于户少民贫的地区,而该路分摊役钱的方式是依家业钱“每贯差除出钱”,下户当不能免。

(六)陕西:陕西役钱按“田色顷亩均出”,宋神宗说:“近臣僚有自陕右来者,欲尽蠲免中下之民,朕谓不然,夫众轻易举,天下中下之民多而上户少,若中下尽免,而取足上户,则不均甚矣。”[137]可知陕西下户也纳役钱。

(七)淮南: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宋廷规定,淮南东路“并用乡村民户物产实直钱数敷出役钱”,[138]这与《中书备对》的记载相合,而淮南西路则以家业钱“等第均出”,有所不同。宋神宗曾下诏说:“闻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钱则下户太重。”[139]也就是说,只要不太重,淮南的乡村下户仍应缴纳役钱。

(八)江南:江南东、西路都是以税钱额均摊役钱,如兴国军永兴县每一文税钱,分摊半分役钱,在前一节已作交待。元丰时,江南西路提举常平刘谊上奏抨击免役法,说:“不计贫富,以税钱为率而取之,谓之免役。……是谓下户出钱,害法三也。”[140]南宋时,江南西路吉州人杨万里说:“旧以税为钱也,税亩一钱者,输免役一钱也,今则岁增其额,而不知所止矣。”[141]这也应是反映了当时江南一带的情况。

(九)两浙: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宋神宗对王安石说:“浙西役钱上等有一户出六百贯者,……惟第五等户钱不多,放却如何?”王安石说:“第五等出钱虽不多,如两浙一路,已除却第五等下不令出钱外,尚收四万贯。”[142]据此,则两浙路第五等户中最贫穷者似已免纳役钱,其实不然。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十二月,陈枢说:“两浙第五等户约百万,出役钱裁五、六万缗,钱寡而所敷甚众,且第五等旧无役,请得蠲免。”宋神宗“诏除之”。[143]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正月,“诏: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或以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截自若干贯百以下放免以闻。”[144]然而直到熙宁末,三司使沈括仍在“累具利害,乞减下户役钱”,他说:“两浙岁入可减五万缗,而弛微户二十八万馀家,使天下悉如此,微户尽除其输,虽小徭不足为病也。”[145]沈括向宰相吴充提出此项建议,却遭蔡确弹劾而罢官。由此可见,当熙宁时,宋廷虽屡下命令,两浙路乡村下户的役钱实际上并未免除。

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宋廷改变了两浙路分七十五等纳役钱的规定,已如前述。据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七月的记载,宋神宗曾下诏,规定两浙路“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然而据此路提举常平司报告说:“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146]可知自元丰时,两浙路家业钱在五十贯以下的乡村下户中,也只有一部份不纳役钱。两浙路是宋朝最富庶的一路,元丰时有部份乡村下户不纳役钱,这与开封以外各路相比,可算是很优待了。

南宋时,役钱负担加重,赵善括上奏说:“臣窃见临安府车驾驻跸五十馀年,列壁连营,建宫赐第,卜筑之地本皆民产,一从分占,久免推排。其间物力合科色役与夫夏秋二税,无可催理者。有司失于申请,未曾蠲免。钱塘、仁和两县岁有定额,无由销豁,遂将和买、役钱逐科(料)增添,抑配乡村贫下人户。谓如绍兴二十一年已前,……物力及三十贯已上,每一贯方敷役钱一十九文;今来……物力止十贯已上,每一贯即敷役钱二十五文。”[147]北宋时,杭州已是两浙路首府,其倚郭两县的乡村下户,在元丰时很可能自50贯家业钱以下者不纳役钱,而到南宋初已降为自30贯家业钱以下者不纳役钱,绍兴二十一年(公元1151年)後又降为自10贯家业钱以下者不纳役钱。在绍兴二十一年前,家业钱30贯的乡村下户岁纳役钱570文;然而在此年以後,同样家业钱的下户须岁纳役钱750文。

(十)福建:福建乡村按产钱,即夏税钱分摊役钱。《宋史》卷343《蒋之奇传》载:“为福建转运判官,时诸道免役,推行失平,之奇约僦庸费,随筭钱高下均取之。”这里的筭钱,应即是指产钱。宋神宗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诏:“福、泉、漳州、兴化军诸县第四等以下灾伤五分以上户,去年秋科(料)役钱并放。”[148]福州和泉州是福建路户口最多的大州,按《朱史》的逻辑,则其他不见记载的建州、汀州、南剑州和邵武军的乡村下户,也无免纳役钱之可能。

(十一)湖北:荆湖北路按家业钱分等输纳役钱。据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四月诏:“荆南、岳、鄂、安、〔澧〕州第四等以下灾伤户,今年夏料役钱听蠲减。”[149]又有记载说:“鄂州新城县令曹登为手实之法,趣功过甚,措置苛酷,用民桑柘量丈尺,计所养蚕多少,纽为贯,迫令出役钱。仍自令人出榜岳州之类,令依其式样。”[150]荆南府、岳州和鄂州是荆湖北路户多民富之州,官府向乡村下户勒索役钱尚如此苛刻,其他州县也就可想而知了。

(十二)湖南:《中书备对》明确记载,各州监“于五等上均敷”,但“第一等户更出物力钱”。《宋史》卷316《唐义问传》载:“擢湖南转运判官,一路敷免役钱,又分户五等,储其羡为别赋,号家力钱,义问奏除之。”宋时家力和物力词意相同,看来最初除依各户顷亩、税钱额分五等纳役钱外,尚须估算五等户的浮财物力,出物力钱。唐义问上奏申诉後,第一等户仍纳物力钱,而自第二等户以下蠲除。宋哲宗初,当司马光推翻免役法之际,孔武仲说,潭州“所谓下户者,虽号为贫乏,而岁役不过以田亩为率,田亩既少,出亦不多”。“若令减放特多,无乃大幸,以此较之,上户太苦,下户太优”。他主张“自第一等至第五等,随田亩多少,均与裁减,则法度平允,弊事不生,久远可行,实为利济”。[151]这些记载,都证明荆湖南路的下户须纳役钱。

(十三)广南:广南东、西路一般以税钱分摊役钱,广西路每一文税钱,分摊五、六文或七、八文,已如前述。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宋神宗“诏广西提举司,应桂、昭、宾、象、梧、藤、龚、〔浔〕、贵、横等州昨运粮充夫之家,〔第一〕、第二等以〔上〕更放一料役钱二分,第三等放一料五分,第四、〔第五〕等以下全放两料”。[152]这道对交阯战事後的减免诏,也可作为广西乡村下户纳役钱的明证。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广南东路转运司乞蠲南雄州民无田产,有税钱,而例出役钱者,从之”。[153]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提点广南东路刑狱许懋言:潮州海阳、潮阳两县居民舍及田稼为飓风吹海潮所害,上三等户秋料役钱乞为倚阁,四等已下户秋料役钱依条取旨放免”。得到宋神宗的批准。[154]潮州是广东第二大州。宋时广南尚未很好开发,属户少民贫地区,其乡村下户输纳役钱,当是确实无疑的。

(十四)成都府路:成都府路是四川最富庶的一路,《中书备对》说,此路大多数州府依税钱均摊役钱。《云巢编》卷9《张司勋墓志铭》载:“移成都路提点刑狱。……自熙宁已前,第五等户不徭,及新法起,乃出免役钱。公以为朝廷立法,本以宽民,今乃赋困穷之民,非上意,因奏免者十二万户。”据《文献通考》卷11,此路主户共有57万馀户,如以下户占主户总数9/10计,则减免役钱者约占下户总数的1/4弱;如以下户占主户总数2/3计,则减免役钱者约占下户总数的1/3弱。由此可知,成都府路最早乡村下户一概输纳役钱,後因张姓提点刑狱上奏,也只减免了其中的小部份。此外,彭州知州吕陶说:“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榖,只是种茶,赋税一例折科,役钱一例均出。”[155]可知连种茶的园户也须均出役钱。

(十五)梓州路:梓州路有些州分等纳役钱,有些州按税钱额等均摊。照《朱史》的说法,这个户少民贫的地区,乡村下户也应纳役钱。

(十六)利州路:《中书备对》记载各州府分别按顷亩和家业钱分摊役钱,却不载蓬州和阆州的情况。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诏蓬、阆二州免役钱以家业多少定数。以利州路提举司言,所部役钱未均,蓬、阆二州上户家业多而税钱少,下户家业少而税钱多,至第一、第二等户输钱少于第四、第五等故也”。[156]这是役钱由税钱改为用家业钱分摊的例子。利州路也属户少民贫之地,而阆州又是本路的大州,可知该路乡村下户也须缴纳役钱。

(十七)夔州路:夔州路是宋代最贫瘠荒凉的一路,以家业钱等分摊役钱,其乡村下户自然也不可能免纳役钱。

总结以上所述,可见绍圣《朱史》的说法,乃是为了“绍述”熙丰变法的政治需要,而故作曲笔的。事实上,除开封府外,无论是户少民贫的地区,还是户多民富的地区,乡村下户纳役钱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从现存记载看来,只有个别富庶地区,例如两浙路、成都府路,或者定州安喜县,才有所例外,但此类例外,也不过是当地的部份下户不纳役钱而已。

反变法派围绕着下户纳役钱的问题,自然大做文章,攻击甚烈,言论也甚多。如张方平说:“臣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铚〕、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157]他指出官府估算民户家业钱如何苛刻烦琐,估算的结果,每一贯家业钱分摊十文役钱,每十贯家业钱分摊一百文役钱,这在北宋和南宋都有不少类似的记载。如前述新城县令曹登,量各户桑柘的丈尺,以计算养蚕的多少,纽计家业,就是当时官府进行聚敛时的一项发明。

变法派对下户纳役钱的问题,实际上也是承认的。除沈括外,如张璪曾上奏说:“伏见行役法以来,中等以上均出役钱,悉免重役。自四等以降,旧役本轻,而当役之年复又疏阔,然类多贫匮,俾之每岁纳镪,以助众役,力有不任。臣访闻得诸州宽剩缗数甚多,立法之意,本以备灾伤。若州县灾伤颇甚,遇朝廷特旨,唯于近下贫乏之户放免役金,数亦微细。今欲乞以州县岁收宽剩之缗,率以十分量收一、二,馀自四等以下尽数均减,庶令贫民蒙被德泽。”[158]韩绛在宋哲宗初上奏:“臣初议谓衙前可募,其後乃并及他役,所募既广,遂率钱及下户,且多取羡数。以今所宜,第除羡数,免下户钱,惠泽周矣。”[159]章惇在反对司马光变更役法时,也不得不承认:“大抵光所论事,亦多过当,惟是称'下户元不充役,今来一例纳钱。又钱非民间所铸,皆出于官。上农之家所多有者,不过庄田、榖帛、牛具、桑柘而已,榖贱已自伤农,官中更以色役及诸色钱督之,则榖愈贱’。此二事最为论免役纳钱利害要切之言。”[160]由此看来,乡村下户纳役钱,乃是两个对立政治派别所共同承认的史实。

乡村下户所纳役钱额,一般在几百文到一、二千文之间。变法派邓绾谈论遇灾年减免下户役钱的法令时说:“借或下户役钱一千,以分数各减一、二百,及二、三百者减三、五十,亦不免赴官输纳,岂有所济。”[161]苏轼在元祐时说:“第四等已下旧本无役,不过差充壮丁,无所陪备,而雇役法例出役钱。虽所取不多,而贫下之人无故出三、五百钱,未办之间,吏卒至门,非百钱不能解免,官钱未纳,此费已重。”[162]李常说:“中下人户旧出钱不过三贯至二贯,而雇承符、散从、手力之类不下三十贯,以是校之,劳逸苦乐殊为不均,至相倍蓰矣。然则今所改法,能使上等人户优便安闲,而第三、第四等困苦日甚。”[163]他在司马光推翻免役法後,又上奏反对,说熙丰时,第三、四等户出役钱三、二贯,则四等户有纳役钱二贯者。绍圣时,黄庆基言:“乞立法,应蠲减役钱,并自三百以下,如宽剩更有羡馀,则减至五百以下。”[164]他的建议虽未施行,也反映当时的乡村下户所纳役钱额,与熙丰时大致相同。此外,按前引陈枢之说,熙宁时两浙路约100万五等户,分摊役钱五、六万贯,平均每户约为五、六十文,这与其他各路相比,负担较轻。

每年一般为几百文至一、二千文的役钱,对贫民下户说来,自然也不能不说是相当重的负担。反变法派王巖叟当过地方官,他说:“臣每见下户之输,未尝不出于艰难窘蹙之中,而州县未尝不得于鞭笞苛逼之下……今乃令岁岁输缗,谓之免役,窃以谓本不当役,何免之有,是乃直率其缗,以为常赋耳!”[165]吕大防说:“免役钱本率众以给庸,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在猥积,至有一县之入,出者半,〔赢〕者半,而取之不已,遇水旱未尝有所蠲减,贫下未尝有所贷免。”[166]役钱与两税不同,遭逢灾荒,一般不予减免,乡村下户虽有可以减免的规定,但因当时官僚机构的腐败,实际上能否贯彻执行,则是另一回事。

乡村客户按规定一般不纳役钱,然而据《中书备对》记载,京西南路“乡村客户物力及主户第三等已上者依主户例”,河北东、西路“客户有物力者,比附主户所在等第出钱”。河北东、西路的所谓“客户”,应是包括乡村客户和坊郭客户。宋时划分乡村主、客户,往往是依据土地的有无,这三路记载客户“物力”,应是指浮财物力。乡村客户中有相当浮财物力而无土地者,应是为数不多的,故其他各路均无类似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三路少量有相当浮财的乡村客户外,其他各路的乡村客户实际上无役钱负担。

据《庆元条法事类》卷47《违欠税租》规定,如各种赋税到期不纳,“听追户头或以〔次〕家人科校,品官之家追幹办人(以上係佃户纳者,止追佃户)”。这里明确记载,除“户头”(乡村主户户长)、幹办人外,还有部份佃户,也作为直接徵税对象。如在四川一带,地主只管掠取地租,而官府的重徵苛敛,其中包括役钱,由佃户直接承担。此外,按某些地区的惯例,乡村客户租种地主田地,“及其成也,出种与税而後分之”。[167]扣除种子和包括役钱在内的赋税之後,再由地主掠取分成租,则即使地主直接向官府输纳役钱,也相应地增加了佃户的负担。

终宋一代,官户和乡村上户总是千方百计,隐产逃税,向广大乡村下户和客户转嫁赋役负担。如宋徽宗时,臣僚言:“役钱一事,神宗首防官户免多,〔特〕责半输。今比户称官,州县募役之类既不可减,〔顾〕令官户所减之数,均入下户。下户于常赋之外,又代官户减半之输,岂不重困!”[168]总而言之,从谁是生产者,谁是剥削者的角度看来,广大乡村下户和客户固然是在实际上承受了大部份役钱负担;即使从直接纳税的角度看来,官府向官户和乡村上户摊派的役钱额,也势必有一个相当大的比例,是转嫁于乡村下户和客户的。

四、坊郭户:宋时城市居民称坊郭户,坊郭户也分主户和客户,有些地区以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有些地区以坊郭主、客户混通分为十等户。城居的地主按规定也应缴纳两税,但两税不能算“城郭之赋”;而役钱却是遍徵城乡的赋税,这也是与两税的不同之处。

免役法规定,坊郭户也纳助役钱,数额为免役钱之半,故王安石称“官户、坊郭取役钱诚不多”。[169]元祐时或称“坊郭户五分钱”。[170]坊郭户役钱也分夏、秋两料缴纳。如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河北西路提点刑狱吕温卿上奏说:“霖雨为灾,已行赈济。欲乞坊郭户没溺财产,比旧退落七分以上,积欠及秋料役钱并展限至来年夏料。其漂荡家业者,不候造簿年月,先减免役钱,以宽剩钱补助。”[171]南宋时规定官户役钱不减半,坊郭户的役钱可能也照此办理。

最早在开封府推行免役法时,“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172]但当免役法向各路推广时,这个规定也发生变化。从《永乐大典》卷7507《中书备对》的记载看,京东东、西路,河东路,陕西两路,江南东、西路,福建路,荆湖南路,广南东路,四川四路等十四个路的坊郭户按家业钱额分摊役钱。河北东、西路“坊郭亦依等第均出”,淮南西路“坊郭亦以家业纽贯百等第,均定等第”,荆湖北路“以人户逐等物力均出”,自然也包括坊郭户分等纳役钱,广南西路“坊郭以等第物力均出”,这五路实行分等摊派役钱。其他如京西南路“坊郭户依科配体例敷出”,则已不详其摊派方式。至于两浙路和淮南东路的坊郭户如何摊派役钱,《中书备对》并未交待。

无论以家业钱额分摊,或分等出钱,坊郭六等以下户大体也须输纳役钱。南宋绍兴时实行经界法,建康“府城坊郭与诸门外不过户纳两料役钱,谓如房地日收赁钱一文,则每年纳钱四百省”。[173]这大体可作为按家业钱额分摊之类的例证。元祐初,吕陶说,在成都府路和梓州路,“熙宁初,施行役法,别定坊郭十等人户出营运钱,以助免役之费。盖朝廷之意,本为人户专有营运而无产税,或有产税而兼有营运,故推排坊郭有营运之家,仍于田产税钱之外,别令承认营运钱数,以助税户,诚为均法”。“及差官谕意,惟务定得坊郭钱多,用为劳效,州县承望风旨,不问虚实及有无营运,但有居止屋宅在城市者,估其所直,一概定坊郭等第。虽以推排为名,其实抑令承认,立成年额,岁岁相仍,至今不减”。他提出建议说:“今来朝廷讲议〔差〕役之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废,然理须参究虚实,别行排定,不须循用旧额,务在酌中,其止有屋宅而别无营运,或有营运而物力不多,并宜蠲免,以宽民力。”[174]吕陶肯定了这两路的坊郭十等户都须缴纳役钱的事实。宋时所谓营运,是指店铺、质库之类营业,估算营运钱,乃是估算坊郭户家业钱的一种方式,往往比房、地产等固定资产的估算更为麻烦,也更无定准。但从吕陶的奏议看来,这两路实际上又是将房、地产等都估算在十等营运钱内的。据《中书备对》载,成都府路“其坊郭以物力出钱”,梓州路“坊郭并以家业”,言语含混,又并未说是分等输纳役钱,看来应以吕陶之说为准。

在各路坊郭户中,有所例外的是两浙路的坊郭户。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两浙提举常平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宋神宗为此下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175]可知该路家业钱为二百贯以下的坊郭户中,也改为有一部份纳役钱。

研究宋朝的役钱,对探讨当时的阶级结构、赋役制度以及王安石变法,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综合北宋和南宋的记载,介绍自宋神宗至南宋末约200年间的情况。然而因传世资料所限,介绍的重点,仍然只能放在宋神宗在位的十馀年间。抛砖引玉,期望得到大家的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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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诸问题》

注 释

[1] 《玉海》卷179《宋朝五赋》引《国史志》,《文献通考》卷4,《宋史》174《食货志》,《都官集》卷2《厚生四》。

[2] 《要录》卷130绍兴九年七月壬辰:“自己之田谓之税,请佃田土谓之租。”

[3] 《文献通考》卷4,《宋史》卷174《食货志》,《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月壬戌。

[4] 《长编》卷135庆历二年四月戊寅。

[5] 《宋史》卷177《食货志》,《文献通考》卷12。

[6] 《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注。

[7] 《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注。

[8] 《宋史》卷162《职官志》。

[9] 《宋会要》职官43之4,食货53之14。

[10] 《宋会要》食货56之23。

[11]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51《论钱榖宜归一劄子》。

[12] 《宋会要》食货56之30。

[13] 《宋会要》食货56之42,49。

[14] 《宋会要》食货65之10。

[15] 《宋史》卷177《食货志》。

[16] 《长编》卷279十一月戊寅,《宋会要》食货65之16。

[17] 《净德集》卷1《奏为役钱乞桩二分准备支用状》。据《永乐大典》卷7507《中书备对》和《宋会要》食货65之19,成都府路原定徵役钱1,351,291贯,支1,009,600贯,熙宁九年实收660,949贯,支431,945贯,与正文所引的数字出入颇大。

[18] 《长编》卷324三月乙酉。

[19] 《宋会要》食货65之37。

[20] 《中书备对》原作宽剩钱3,085,022贯,而役钱收支数相减,为3,085,085贯,稍有出入。又周藤吉之先生《宋代史研究》六《王安石免役钱徵收诸问题》计算宋朝全国与各路的役钱宽剩率,乃是宽剩钱数与役钱收入数的比值,计算方法显然有误。“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数增取二分”,则宽剩率应是宽剩钱数与雇役支出数的比值。

[21] 《长编》卷350。

[22] 《长编》卷231三月丁酉,《宋会要》食货65之13。

[23] 《长编》卷284八月辛卯。

[24] 《长编》卷266熙宁八年七月甲子。

[25] 《长编》卷274熙宁九年四月丙午。

[26] 《长编》卷300元丰二年十月辛丑。

[27] 《宋会要》食货38之3。

[28] 《宋会要》职官48之111。

[29] 《长编》卷279为当年十二月庚子,《宋会要》食货65之16为十月十七日,日期稍有不同。

[30] 《长编》卷283熙宁十年七月丁巳。

[31] 《宋会要》职官26之14,《长编》卷312元丰四年五月乙巳。

[32] 《长编》卷309元丰三年闰九月戊申。

[33] 《宋会要》食货52之14。

[34] 《宗伯集》卷9《十县例状》。

[35] 《宋朝诸臣奏议》卷45《上钦宗论彗星》。

[36] 《宋会要》食货65之55。

[37]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55。

[38] 已故聂祟岐先生《宋史丛考》之《宋役法述》说,坊郭五等以上户等的“助役钱”,“照旧额减半”。据《长编》卷393元祐元年十二月己酉,“诏:旧出免役钱三百缗以上人户,并依单丁等户例输纳。”王巖叟上奏说:“今虽减半,其少者犹须纳一百五十缗有馀。”《宋会要》食货65之57,元祐三年九月四日,户部言:“泸州江安县夷税户自来不曾差役,自第〔三〕等以上愿依旧输役钱,仍从汉户单丁法减半,第四等以下并免。”可知助役钱并未照旧额减半,而是照旧额输纳。

[39] 《宋会要》食货65之56。

[40] 《宋会要》食货65之57。

[41] 《宋会要》食货65之64。

[42] 《宋史》卷178《食货志》,《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劄子》。

[43] 《宋会要》食货53之17。

[44] 《宋会要》食货14之16。

[45] 《宋会要》食货65之76,正文所引为建炎三年诏。

[46] 《历代名臣奏议》卷258,《忠正德文集》卷1《论役法劄》。

[47] 《宋会要》食货65之96,原作乾道三年,应为二年之误。

[48]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总制钱》,《庆元条法事类》卷30《经总制》。

[49] 《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50] 《会编》卷101。

[51] 《宋会要》刑法2之140。

[52] 《宋会要》食货64之107。

[53] 《宋会要》食货70之104。

[54] 如《朱文公文集》卷17《乞将山阴等县下户夏税和买役钱展限起催状》,即将两税的夏税与和买、役钱三者并列,作为乡村的常赋。

[55] 《永乐大典》卷7507《中书备对》,《长编》350。

[56] 《长编》卷250熙宁七年二月癸未。

[57] 《要录》卷18十月壬戌。

[58] 《文献通考》卷4。

[59]《乐全集》卷23《论京师军储事》。

[60]此数据《宋会要》食货65之17,为熙宁九年实纳数,应与役钱定额有所出入。《永乐大典》卷7507引《中书备对》载开封役钱定额为28,592贯,此数疑误。开封府共十七县,如前正文所述,光开封县役钱定额即为12,900贯,估计全府役钱定额应有十馀万贯。

[61]《乐全集》卷25《论率钱募役事》,《长编》277。

[62] 《乐全集》卷25《论免役钱劄子》。

[63] 《吴郡志》卷1。

[64] 《嘉靖江阴县志》卷5。

[65] 《嘉定镇江志》卷5,《至顺镇江志》卷6。

[66] 《嘉泰会稽志》卷5。

[67] 《严州图经》卷1。

[68]《嘉靖淳安县志》卷4。

[69]《嘉靖武康县志》卷4。

[70]《咸淳临安志》卷59。

[71]《宝庆四明志》卷5,卷6。

[72]《万历黄巖县志》卷3,其中和预买数无确切年代。

[73]《嘉靖建平县志》卷2。

[74]《嘉靖赣州府志》卷4。

[75]《淳熙三山志》卷17,原载官户不减半役钱“岁以五千七百四十一贯八百四十文省为额”,宋时官府通用省钱1,000文折合足钱770文,则官户不减半役钱应折合足钱4,421贯216.8文。

[76]《永乐大典》卷7890《临汀志》。《嘉靖汀州府志》卷4记载宋理宗绍定时数额,役钱数同《临汀志》,而夏税为43,797贯,秋苗米25,636石,另加续括米2,937石。

[77]《弘治兴化府志》卷10引宋《绍熙志》。

[78]《永乐大典》卷8507《南宁志》。

[79]《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

[80]《乐全集》卷25《陈州奏赋率数》。

[81]《嘉定镇江志》卷5。

[82]《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03《御策一道》。

[83] 《栾城集》卷37《乞借常平钱置上供及诸州军粮状》。

[84] 《长编》卷225熙宁四年七月戊子。

[85] 《净德集》卷1《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

[86] 《永乐大典》卷7651牟巘《陵阳集·黄济叔行状》。

[87] 《长编》卷225熙宁四年七月戊子。

[88] 《历代名臣奏议》卷256。

[89] 《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辛亥。

[90] 《长编》390元祐元年十月壬寅。

[91] 《宋会要》职官26之10。

[92] 《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93] 《宋会要》食货69之19—20。

[94] 《宋会要》食货65之13。

[95] 《王双溪先生集》卷1。

[96] 《省斋集》卷5《论湖北田赋之弊宜有法以为公私无穷之利劄子》。

[97] 《应斋杂著》卷1《免临安丁役奏议》。

[98]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淳熙三山志》卷17。

[99] 《永乐大典》卷11907引《湟川志》。

[100] 《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丙申。

[101] 《长编》卷268熙宁八年九月辛巳。

[102] 《宋史》卷331《李中师传》,《长编》卷241熙宁五年十二月庚寅。

[103] 《长编》卷266熙宁八年七月乙丑。

[104] 《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劄子》。

[105] 《要录》卷86绍兴五年闰二月己巳,《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总制钱》。

[106] 《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劄子》。

[107] 《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劄子》。

[108] 《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注。

[109] 《栾城集》卷43《三论分别邪正劄子》。

[110] 《韩魏公集》卷19《家传》。

[111] 《历代名臣奏议》卷256。

[112] 《东坡七集·东坡奏议》卷6《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

[113] 《文定集》卷13《请免卖寺观趱剩田书》。

[114] 《宋会要》食货66之35。

[115] 《长编》卷237熙宁五年八月辛丑。

[116] 《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117] 《忠肃集》卷5《论役法疏》。

[118] 《长编》卷393元祐元年十二月己酉。

[119] 《涑水记闻》卷14。

[120] 《栾城集》卷35。

[121] 《长编》卷225熙宁四年七月戊子。

[122] 《宋会要》食货70之170载熙宁七年三月六日诏。《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庚申引邓绾奏:“司农寺法:灾伤第四等已下户应纳役钱而饥贫者,委州县闻于提举司考实,以免役剩钱内量数除之。”此奏不得其日,而附庚申条下,似不应作发布此项规定的最早时限。《乐全集》卷25《陈州奏赋率数》:“准新法:诸灾伤地分第四等以下人户应纳役钱者,如饥贫无以送纳,委本州县保明,申提举司,本司体量诣实,于役钱数内量分数或全与免放。”

[123] 《长编》卷302元丰三年二月辛酉注。

[124] 《宋会要》食货65之4—5。

[125] 《长编》卷302元丰三年二月辛酉。

[126] 《宋会要》食货14之9。

[127] 《长编》卷277,《乐全集》卷26《论率钱募役事》。

[128]《宋会要》食货70之171,59之2。

[129]《乐全集》卷25《陈州奏赋率数》。

[130]《宋会要》食货66之38—39。

[131]《长编》卷253癸丑。

[132]《长编》卷254癸卯。

[133] 《长编》卷255癸巳。

[134] 《长编》卷258丁酉。

[135] 《长编》卷259壬寅,《宋会要》食货70之170。

[136] 《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

[137] 《长编》卷313元丰四年六月己巳。

[138] 《宋会要》食货65之21。

[139] 《宋会要》食货65之14。

[140] 《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141] 《诚斋集》卷69《转对劄子》。

[142] 《长编》卷237八月辛丑。

[143] 《长编》卷248戊寅。

[144] 《长编》卷249辛亥,《宋会要》食货65之13。

[145] 《宋会要》食货65之16,《长编》卷283熙宁十年七月丁巳注。

[146] 《宋会要》食货66之42—43。

[147] 《应斋杂著》卷1《免临安丁役奏议》。

[148] 《长编》卷281四月丙申。

[149] 《长编》卷252己卯。

[150] 《长编》卷271熙宁八年十二月壬寅注。

[151] 《宗伯集》卷9《十县例状》。

[152] 《宋会要》食货70之171,《长编》卷290七月庚寅。

[153] 《长编》卷260二月庚午。

[154] 《长编》卷279十一月癸酉。

[155] 《净德集》卷1《奏具置场买茶旋行出卖远方不便事状》。

[156] 《宋会要》食货65之22。

[157] 《乐全集》卷25《论免役钱劄子》,以《皇朝文鉴》卷47《论免役钱》参校。

[158] 《钱塘韦先生文集》卷16《故大资政张公行状》。

[159] 《琬琰集删存》卷1《韩献肃公绛忠弼之碑》。

[160] 《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章惇反驳司马光时,还说:“又更令凡庄田中年所收百斛以上,亦纳助役钱,即尤为刻剥。凡内陆中年百石斛斗,粗、细两色相兼,共不直二十千钱。若是不通水路州军,不过直十四、五千而已。虽是河北缘边,不过可直三十来千,陕西、河东缘边州郡四、五十千。免役法中皆是不出役钱之人。”这段记载应是谈免役法最早的後来又很快作废的纸面规定。宋时北方一般每宋亩产一宋石,岁收百宋石,相当于有田百宋亩之自耕农,或有田二百宋亩,实行对分租之地主,一般应算三等户,在免役法中应纳役钱。章惇大约是利用当时发生钱荒,钱重物轻的情况,以粮折钱,结果使有田一、二百宋亩的户作为“不出役钱之人”。可知这条记载不能作为部份下户不纳役钱的证据。

[161] 《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庚申。

[162] 《东坡七集·东坡奏议》卷6《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

[163] 《长编》卷424元祐四年三月己亥。

[164] 《宋会要》食货65之67。

[165] 《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

[166] 《宋朝诸臣奏议》卷43《上神宗答诏论彗星上三说九宜》。

[167]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59《原弊》。

[168] 《文献通考》卷13,《宋史》卷178《食货志》。

[169] 《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庚子。

[170] 《长编》卷398元祐二年四月己亥。

[171] 《宋会要》食货68之113。

[172] 《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注。

[173] 《真文忠公文集》卷6《奏乞为江宁县城南厢居民代输和买状》。

[174] 《长编》卷376元祐元年四月。

[175] 《宋会要》食货66之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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