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执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的操作路径

 隐遁B 2023-04-27 发布于广东
执行个人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操作路径

一、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首先应明确执行依据中法院判决债务的类型,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因此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是夫妻一方债务对于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非常重要的。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上讨论的重点是夫妻个人一方对外负担债务的,如何查封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一方的份额。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份额的前提是要对相关房产进行查封。

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即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而在执行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的规定。该解答中认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