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起失败的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的思考

 见喜图书馆 2023-04-27 发布于山西
图片

作者:程纪念

刑事辩护难,刑事申诉更难
去年参与一个串通投标的刑事申诉案件,阅卷之后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但就在卷证据和刑事诉讼的现状看,想证明申诉人无罪,可能性很小。鉴于申诉人对案件结果的理性态度和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尝试。
虽然尝试可能失败,但不尝试就不会有机会。
所有取得好结果的案件都是在1%的希望和99%的不确定中坚持争取的结果。
案件在省级院阶段时,我们递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同时要求承办人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希望对案件进行全面沟通,但是承办人不予理睬,在律师多次联系准备到司法机关去沟通时,承办人直接下了驳回申诉的通知书。
不得已,我们继续向上级院申诉,案件进入到最高司法机关。
律师又一次梳理材料后,提交了法律意见,要求承办人当面听取律师意见,要求组织听证。
颇感意外的是,最高司法机关依然没有当面听取律师意见,也没有举行听证,赶在春节前发了一份申诉结果通知书,匆匆结案。直到接到驳回申诉通知书,我们也未得到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拿到通知书,思虑良久,这个案子或者说申诉案件如此难以启动再审程序,原因到底是哪里?

01 失败原因

一是申诉人不是非常明确的无罪。卷宗材料显示申诉人参与了串通投标,认为申诉人有罪。这种情况下,想启动再审程序难度极大。
以往启动再审的申诉案件,基本是申诉人无罪的重大冤假错案,要么亡者归来,要么有确凿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对申诉人无罪可能性较低的案件,很难引起重视,重新启动程序,难上加难。
二是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在没有确凿有力的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并且不全面掌握卷宗材料的情况下,启动再审的难度较一审二审增加N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事案件申诉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是阅卷难,申诉人和律师的阅卷权无法保障。申诉人提出定案证据未经举证、质证,一直强调庭审视频与庭审笔录有出入,要求全面阅卷。
整个申诉期间,申诉人和律师多次想不同级别的各司法机关提出全面阅卷,尤其是要复制庭审录音录像资料,但是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阅卷,不给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规定很明确,就是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庭前会议录音录像也参照执行。
四是刑事诉讼沉疴——不对话。司法机关不与申诉人和律师对话,闭门办案。按说,省级单位和最高司法机关更加超脱,办案也更为规范,能从宏观把握案件,也能更细致入微的深入案件。其中一项就是要与申诉人和律师对话,全面听取申诉理由,做到有的放矢。但事实并非如此。律师从介入案件到接到最高司法机关驳回申诉的文书,始终未能当面与承办人员交流法律意见。
从侦查习惯来说,基本是只收集有罪、罪重证据,而不收集无罪、罪轻证据,如果申诉时仍然只是进行书面审,或者只听取相关办案单位的意见,而不听取申诉人和律师意见,也不组织公开听证,更不听取申诉人本人意见,坚持闭门办案,坚持系统内办案,想要全面审查案件,发现问题,基本是不可能的。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这种闭门办案模式,对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百害而无一益,对司法机关倡导的息诉罢访同样无益。
五是体制内对“瑕疵”案件的包容度过高,矫正“瑕疵”案件的难度过大。省级司法机关已经指出案件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却认为,“并不影响实体审判”,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司法机关内部竟然如此冠冕堂皇,实在是匪夷所思。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相关司法官员需要补上这一课。
司法机关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不能仅考虑错案追究可能对承办人员带来的处罚,也要考虑错案对当事人一生的影响,他可能因为有罪判决,收入锐减,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家庭和孩子可能承受的压力和现实考验,孩子成年后择业面临较窄的范围等等。要综合考量,而不仅仅是站在司法官的角度。

02 申诉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确保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诉严格按照刑诉法第242条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比如,收集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若没有新证据,是否能收集到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证据;对没有上述两种情况的申诉,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找准关键问题——认定案的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等,说理透彻,分析深刻。
二是做最坏的打算。不管是申诉人还是律师,对申诉案件要做好心理建设,保持良好的心态,做好打硬仗的准备,但是不能报太大希望,否则可能会很失望。惊喜毕竟是小概率事件。
三是尽最大的努力。申诉就是打一场硬仗,不管是申诉人还是律师,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研判案件、制定策略等方面要下功夫,要密切配合,还要充分信任。
四是过好当下的生活。申诉不是生活的全部,申诉之余,该干嘛干嘛,不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否则,即使申诉成功,如果身体坏了,精神垮了,这个成功还有什么意义呢?
五是抓住黄金37天,不要把案子做成夹生饭。至少也应该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专业律师,否则一旦进入二审或者申诉程序,想要改变太难,花费的人力物力和精神成本与前期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