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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不肯交接,企业怎么办?

 神州国土 2023-04-27 发布于河北

转自:劳动法宝网

有员工离职后往往一走了之,用人单位则以不办理工作交接就不支付工资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但履行工作交接和支付工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最终仲裁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者也未履行工作交接业务,企业最终得不偿失。那企业应该怎么应对呢?

一、 离职交接的法律规定

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可见,法律对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是有明确规定的。

二、离职交接的保障措施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并约定“不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人或机构代理这些工作的费用或安排其他员工加班的加班费将被视作为不办理工作交接的损失”,这将为用人单位主张损失提供更多的约定依据。

2. 在工作交接内容上约定

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主动将财物返还。

3. 在规章制度上约定

(1)将离职交接工作作为离职时奖金发放的必备条件之一;

(2)将报销作为离职交接的内容之一,不符合报销流程、未审核完毕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3)规章制度约定,离职时应交还办公用品、工具、工作服装及公司文件材料等,如员工拒不交接时,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进行索赔。

三、员工拒不交接的应对

1. 卡点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员工拒绝交接,可以暂缓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因为原单位不办理好退工手续,新用人单位就无法聘用该员工,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员工配合交接。

但要注意,最迟不能超过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三十天后办理离职手续,而且要在此之后的十五天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员工将可能主张用人单位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首先注意,这里暂缓的未结费用并不包含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补偿。法律规定,上述费用必须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

但是奖金发放、物品交还、报销费用的申请,可以作为离职交接工作的条件或内容,列入企业规章制度,促使员工办理交接。(详见上文“离职交接的保障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 向员工主张损失

如果公司能举证员工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要注意,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与员工未履行交接手续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从以下两点着手:

(1)量化损失并提供支持文件。 如用人单位雇佣第三方替代离职员工履行职责的支出、安排其他员工履行离职员工职责而支出的加班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其采取弥补手段的合理支出是员工拒不办理离职交接而造成的损失。

(2)反复催告员工履行职责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损失。用人单位反复催告并明确后果而员工仍然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员工的过错会更加明显,这会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后续争议时带来优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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