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首先注意,这里暂缓的未结费用并不包含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补偿。法律规定,上述费用必须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
但是奖金发放、物品交还、报销费用的申请,可以作为离职交接工作的条件或内容,列入企业规章制度,促使员工办理交接。(详见上文“离职交接的保障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 向员工主张损失
如果公司能举证员工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要注意,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与员工未履行交接手续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从以下两点着手:
(1)量化损失并提供支持文件。 如用人单位雇佣第三方替代离职员工履行职责的支出、安排其他员工履行离职员工职责而支出的加班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其采取弥补手段的合理支出是员工拒不办理离职交接而造成的损失。
(2)反复催告员工履行职责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损失。用人单位反复催告并明确后果而员工仍然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员工的过错会更加明显,这会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后续争议时带来优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