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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20——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隐遁B 2023-04-28 发布于广东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基于所欲全或者使用权而产生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使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必然会有所冲突,

如何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呢?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 有利生产原则。即:1、提倡发扬风格、顾全大局,以实际行动支持生产建设,不因小失大;2、把有利于生产方在重要的位置,既要化解矛盾,更要把对生产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尽量不停工停产;3、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利益,注重环境保护,减少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妨碍和损害。

2、 方便生活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尤其是注意保护相邻权利人的生存权。2、合理限制或延申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方便相邻人的生活。在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排放污染物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中尤为重要。3、采取合理措施,对权力的行使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给相邻人生活带来不便。

3、 团结互助原则。坚持与邻为善,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和为上。不激化矛盾,不以强欺弱。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2、行使权利保持在合理限度内;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4、避免或排除不法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5、 正确把握相邻关系的范围。相邻关系不限于用水、排水、采光、通风、通行等,还有建筑物滴水、建筑物设置广告影响邻居的眺望远景以及相邻树木根枝的延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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