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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赚取差价行为是否合法?(案例)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4-28 发布于吉林
真实案例

2016年8月,王某(甲方)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为125万元。

2016年9月,王某依约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房款125万元。

2016年12月,王某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为86万元。

2017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房屋差价款3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后,王某与转让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意变更了转让价款金额,故系争房屋转让价应为86万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该退还多收的房款。

房产中介赚取差价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房产中介作为中介人,应起到交易桥梁、媒介作用,应当就订立合同相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收取明码标价的佣金或报酬,不得私自赚取差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房产中介隐瞒房屋实际情况或擅自抬高、压低价格从中赚取差价的不当行为严重违背了中介人的定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违反《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可要求房产中介返还差价及已支付的报酬,委托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还可要求房产中介予以赔偿。

2、可能导致中介合同及相关合同被撤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若房产中介与委托人的中介合同约定佣金之外的其他酬金,如将合同约定出售房屋价格与实际出售价格之差作为酬金,或中介合同、相关合同(如补充协议、承诺书等)含有委托人同意向房产中介支付差价内容,或约定远高于市场价标准的高额佣金等,则该合同可能会因显失公平而被当事人主张撤销。

3、行政责任

房产中介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或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产中介应承担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并可能记入信用档案。

法条依据

九百六十二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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