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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镜致肠穿孔,医院承担全责

 Hegw33 2023-04-28 发布于广东

【基本案情】

周某以间断头晕、乏力五年,加重2月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至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查血常规提示中度贫血,门诊以“贫血原因待查”为诊断收住该院诊疗,周某入院进行肠镜检查,后发现粘连肠穿孔。术后出现粘连性肠梗阻。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为:一、医方(第一人民医院)在为患方(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医疗行为导致医源性损害和并发症并造成患方机体严重损害,未尽谨慎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二、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目前后果间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为过错参与度100%为宜;三、患方周某结肠修补术和结肠造口还纳术之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本院依据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及结论,结合纠纷发生之时本地的医疗水平、周某的疾病情况、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是否漏诊及延误治疗等情况,综合认定第一人民医院在为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导致医源性损害和并发症并造成患方机体严重损害,未尽谨慎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周某目前后果间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为过错参与度100%,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第一人民医院对周某医疗损害所致的损失承担100%的责任。

至于第一人民医院申请对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641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机械反推得出“其他当事人不认可的,不予采信”的结论。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院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对第一人民医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支持是导致本案错判的根本原因。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21】临鉴字第641号鉴定结论错误,鉴定书所依据的检材不完整,没有主观性病历,周某并未向第一人民医院提出过要求复印全部完整的主、客观病历,第一人民医院在提供病历中并无过错,一审法院应当重新鉴定;2.根据鉴定规则的规定,鉴定所依据的检材需经双方确认封存后,交鉴定机构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本案中原鉴定机构明知周某提交的病历缺少主观病历,鉴定检材未经双方确认,却未按规定程序到第一人民医院处调取相关病历,鉴定程序违法;3.即便是依照周某提交的不完整的病例也不可能做出第一人民医院100%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责任认定;4.鉴定结论完全错误。首先,周某在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周某因自己基础疾病的原因发生肠穿孔。其次,结肠镜检查属有创造作,不能100%保证不发生各种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并发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操作,也会有千分之一肠穿孔的发生概率。同时,检查前已告知检查的目的及风险,且签署有创检查自愿书。周某做的是“结肠造口术+肠穿孔修补术”,第一人民医院做“结肠造口术+肠穿孔修补术”的根本原因,就是针对周某的“肠穿孔”症状但该症状不是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行为造成;5.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一审法院对于周某的交通费5,8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的认定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媒体来源:范新兰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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